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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12: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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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拨款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主管、业务主管科室、预算科、稽核科、国库科分工负责制。(一)、主管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直财政资金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二)业务主管科室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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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拨款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主管、业务主管科室、预算科、稽核科、国库科分工负责制。(一)、主管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直财政资金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二)业务主管科室的职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拨款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主管、业务主管科室、预算科、稽核科、国库科分工负责制。

(一)、主管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直财政资金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二)业务主管科室的职责是:依据本科室掌握的年度预算指标,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经费用款计划和专项经费申请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提供预算单位分月经费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确保每笔拨款事项真实、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算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省下达专项指标、上年结转、收入入库等情况,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预算支出指标来源情况进行核实。

(四)稽核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本级预算单位支出指标、追加县(市、区)专项支出指标、各类专户拨款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审核下达支出指标所列科目是否正确,资金用途是否与预算、与省追加指标相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五)国库科的职责是:统筹调度国库资金,依据各业务科室提供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文件等拨款依据办理拨款。

第三章   拨款审批程序及印鉴管理

第五条  市直预算单位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拨款,由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报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经预算科核实签字后送国库科,由国库科按照各单位支出计划及国库资金情况办理拨款。在预算未批复前,由各业务主管科室参照各单位上年同期执行数下达拨款通知,国库科根据拨款通知办理拨款。各预算单位的拨款计划一经确定,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第六条  预算内专项拨款,由各业务科室填列“通化市财政局预算指标发文用纸”,拟稿人、科长、相关科室签字,预算科核实指标,稽核科稽核后,由局领导签发正式文件,国库科依据文件办理拨款。

预算内专项资金指预算内上年结转、省市一次性指标、预备费、超收安排、年初未下达预算单位专项、用行政收费、罚没收入等安排的办案补助经费、性基金支出等。

第七条   预算内资金拨付各类专户,文件主送单位为通化市财政局相关专户。

第   各类财政专户拨款(除采购专户、房改资金外),由各业务科室填列“通化市财政局预算指标发文用纸”,拟稿人、科长、相关科室签字,稽核科稽核后,由局领导签发正式文件,国库科依据文件办理拨款。

第九条   采购专户、房改资金仍按原拨款程序拨付。

第十条   各科室下发的正式指标文件,应详细注明用款单位、采购项目经费金额、非采购项目经费金额、项目明细、国库列支款级科目等事项,各类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应注明专户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往来借款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库科根据县(市、区)补助、结算补助、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补助等补助数额,结合县(市、区)组织收入进度、资金留用等情况,并结合季节性因素,办理资金调拨。

第十二条   国库科收到业务主管科室按上述审批程序开具的拨款指令后,拨款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开拨款凭证,加盖经手人名章和拨款专用章后,送总预算会计复核,加盖法人印鉴,然后由拨款人员送国库或代理银行办理拨款。

第十三条  拨款人员无权对用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资金用途和数额等进行更改。但对不符合规定或有错误的拨款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四条  因工作疏漏造成的国库或代理银行退回拨款单,拨款人员要详细写明情况,并附错误单据的原始凭证交国库科负责人核签后才能重新拨付。对超拨的款项,一经核实,应及时追回,不得抵顶以后的拨款。短拨款项的补差,比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财政拨款专用印鉴是财政部门拨付款项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原因确需更换印鉴,需书面报主管批准。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十六条  财政拨款专用印鉴应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必须做到由两个以上人员分别掌管相关印鉴,不允许由一个人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追踪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已拨出的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各业务科室应负责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规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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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拨款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主管、业务主管科室、预算科、稽核科、国库科分工负责制。(一)、主管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直财政资金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二)业务主管科室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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