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安全生产管理有组织上的保障,使我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受于受控状态,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一、各基层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指定安全负责人,该人员必须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与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对口,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二、基层分公司安全管理职能机构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自行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整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监督项目工地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措施经费的有效使用等各项工作,并支持配合集团公司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下;施工人数50人以内;劳务分包企业在现场50人以内)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应设置一人;工程总造价在5000—10000万元以内(或建筑面积在10000—50000㎡以下;施工人数50—200人以内;劳务分包企业在现场50—200人以内)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应设置二人;工程总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施工人数200人以上)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应设置三人。
四、建筑面积在2000㎡以下的建筑工程,或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其它各类工程,由基层分公司全权负责安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进行随机抽查。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含2000㎡)的建筑工程,或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它各类工程,在基层分公司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集团公司进行重点检查。
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六、施工现场严格杜绝安全管理人员只挂名不到位现象。
七、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各类形式的安全检查,基层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及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在场,接受集团公司提出的隐患整改建议及要求。
八、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施工现场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安全保密生产奖罚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