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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须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1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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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须知

湖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须知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许可对象:拟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令第30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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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须知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许可对象:拟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令第30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须知

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许可对象:拟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令第30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

《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许可数量。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其中:

1、临床医师

(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临床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妇产科或其他相关临床学科5年以上临床经验,接受过临床遗传学专业技术培训。

②从事产前诊断10年以上,掌握临床遗传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临床医师具备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指:

①遗传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②常见染色体病及其他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③常见的致畸因素、致畸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④常见传染病和先天畸形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

⑤胎儿标本采集(如绒毛膜、羊膜腔或脐静脉穿刺技术)及其术前术前术后医疗处置。

2、超声产前诊断医师

(1)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超声产前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象及羊膜腔穿刺定位技术,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3、实验室技术人员

(1)产前诊断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②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诊断相关实验室技术培训。

(2)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

①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②无菌消毒技术。

③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

④风险率分析技术。外周血及羊水胎儿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及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

(四)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由已开展或拟开展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内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提出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及原件。

2、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3、本人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两张。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做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将原件当面退回。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厅妇社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厅妇社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一次说明。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厅主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三)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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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须知

湖南省卫生厅行政许可须知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许可对象:拟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令第30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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