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分为不规范处方、 不适宜处方和超常
处方。各具体和点评要点见下表格。
(一)不规范处方。
类型 | 点评要点 |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 书与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 前记书写完整,正文内容以 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 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书与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指书与位置与格式不对应, 字迹经两位经办人不能准确识别。 |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 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或签章式样改变应重新备案 |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 (处 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 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 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 | 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 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 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 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 月龄 的; | 从出生到1个月用日龄表示;大于 1个月、小于12个月用 月龄表示;大于1夕、小于3夕用年龄加月龄表示;体质 弱、体重轻的要求写明体重 新生儿期:出生-28天;婴儿期:出生后-1周岁,包括新 生儿期;幼儿期:1-3岁 |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处方的; |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处方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中 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 |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即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可以 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 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拉丁文不再使用,不准使用自 仃编制的药品中、央文缩与或者代号;医疗机构制剂的名 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 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 量单位;重量单位以克为单位时,单位可以省略,其他单 位必须注明;小数点后不应出现拖尾的 0,如 |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 用法用量不得出现“遵医嘱”、“自用”等用法 |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或 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 的; | 处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 超剂量用法时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 |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 |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诊断,特殊情况是指注明临床诊 |
书写不全的; | 断对个别患者治疗造成不利或涉及患者隐私 |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 | |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 处方不得超过 5种药品;输液溶媒及药品均分别计数,中 药饮片不受此;一般门诊处方应避免不合理使用大处 方;对少数需超 5种,医师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
慢性病、老年病:一般指需要长期或较长时间服药,期间 | |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 7日 | 不需要检测检查,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
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 | 特殊情况如:行动不便者、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外地患 |
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 | 者当地无此药等,一般以不超过 30日用药为限 |
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 原则: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及所用药品的适宜性,抗 |
菌药物(抗结核药除外)及特殊管理药品不宜延长处方量 |
13、开具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 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 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 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冋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 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 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剂 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 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 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对于 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 的品、第类精神约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日常用量; |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品和第 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 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 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医疗机构应 当要求长期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 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个月复诊或者随 诊一次; 癌痛患者确需使用吗啡制剂时,可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 耐受情况决定其吗啡制剂的使用剂量。 | |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的; |
15、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使用等特 殊要求的。 | 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 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 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 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 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 |
类型 | 点评要点 |
1、适应证不适宜的; | 适应证是指药物根据其用途,采用准确的表述方式,明确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缓解或者辅助治疗某种疾病或者 症状。在制定治疗方案和开具处方时,药物的适应证应与 患者病理、病因、病情、临床诊断相符合; 处方开具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与用途】 与临床诊断或病情不符。 |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 “选用的药品不适宜”是指患者有使用某类药物的指征, 但选用的药物相对于老年、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 肝、肾功能不全的某些患者,存有潜在的不良反应或安全 隐患等情况; 处方开具药品是特殊人群如妊娠期妇女、哺乳期妇女和儿 童需要禁忌使用的; 老年患者(代谢功能减退的)及肝肾功能不全者; 药品选择与患者性别、年龄不符; 患者有药物过敏史; 患者有药物禁忌的疾病史; 处方药品与患者疾病轻重程度不符; 药品浓度和溶媒选择不适宜。 |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 药品剂型不适宜: 鼻炎用喷鼻剂开成哮喘用粉吸入剂; 妇科用栓剂开成皮肤用软膏剂; 滴眼剂开成滴耳剂; 鼻饲患者开缓控释制剂。 给药途径不适宜: 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开成肌内注射; 外用药品用法写为口服; 肌内注射药品开成静脉注射; 注射药物作为外用冲洗药,但给药途径写注射。 |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豕基本药物的; | “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 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 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 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 |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 处方开具药品的用法、用量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 药品说明书不符: 疗程过长或过短; 给药次数过多或过少; 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 不冋适应证用法用量不适宜; 手术预防用药时机不适宜; 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量而未调整用量的。 |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 产生拮抗作用的药物联合使用,如散瞳药与治青光眼药; 联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的; 联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的; 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用药的情况。 *一般而言,联合用药是指冋时或一定时间内先后应用两种 或两种以上药物 |
7、重复给药的; | 重复用药的常见情况有: 冋一种药物重复使用,如:成分相冋但商品名或剂型不冋 的药物合用,单一成分及其含有该成分的复方制剂合用; 药理作用相冋的药物重复使用,如非甾体抗炎药的联合使 用; 同类药物,相同作用机制的药物合用。 |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 配伍禁忌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联合使用时发生的可见 或不可见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如出现沉淀或变色,导致药 物疗效降低; 不良相互作用是借助于机体的因素,包括药物的吸收、分 布、代谢和排泄相关的酶、转运蛋白,以及受体等因素, 导致的药效减弱或毒副作用增强,常以药物不良反应的形 式表现出来。常见情况有: 药物配伍使用时,能发生浑浊、沉淀、产生气体及变色等 外观异常的现象等理化反应的; 药品配伍使副作用或毒性增强,引起严重不良反应; 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过度增强,超出了机体所能耐受的能 力,也可引起不良反应,乃至危害病人等; 药品配伍使治疗作用减弱或药品的稳定性降低。 |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 上述点评细则以外的其它不适宜用药情况。 |
类型 | 备注 |
1、无适应症用药; | 无适应证用药,即无用药指征而开具处方使用药物的现象, 其实质是“滥用药物”; 患者疾病无用药需求。 |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 “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 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 处方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高价药品”是使用药品的价格相对基本医疗用药而言价 格昂贵的药品,特别是药物经济学评价中效益 /风险比值差 的药品; 其它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情况; |
人情方和严重用药不当。 | |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 超说明书用药是指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在国家食品药 品管理局(SFDA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 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 超说明书用药是临床用药的现实情况, 应建立专门管理制 度,履行管理程序。 |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 2 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 “无正当理由”可理解为缺乏最新的治疗指南推荐、缺乏 相应的药物治疗学基础及循证医学证据等情况; 同一处方开具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如非甾体抗炎,同类 抗菌药物等; 不冋就诊科室为冋一患者开具 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冋药物 情况。 |
5、其它超常处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