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行业特点,对于员工各种假期做出如下规定:
一、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凭结婚证提前半个月到人资部备案,员工(包含晚婚)可享受5天带薪(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婚假,超过的按事假处理。
二、女员工产假及生育津贴:女员工怀孕后应告知人资部。可享受90天的产假,人资部应做好因临产员工缺岗后的人才储备,产假期间公司继续为该员工足额及时缴纳相应的社保;若因某原因需要延长产假的,需提前半个月到司或以电子版(申请-拍照-发邮件)的形式提出申请,超出90天部分,公司继续会为该员工足额及时缴纳社保,但社保企负部分会从该员工生育津贴中扣除,生育津贴剩余部分在社保局全额返款后,财务结算相应社保扣款后及时返还员工。
阶段 | 状态 | 享受最长期限 | 社保 | 工资 | 生育津贴 |
怀孕 | 流产 | 15天 | 公司 缴纳 | 基本+ 岗位+工龄 | 0 |
生育 (含难产) | 单胎 | 90天 | 公司 缴纳 | 0 | |
N胞胎 | 105天 | 公司 缴纳 | 0 | ||
哺乳期 (含多胞胎) | 提前1小时/每两天 至婴儿满10个月不再享受 | 正常 | 正常 | 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足额返还 |
四、哺乳假:哺乳期员工可以享受每天0.5小时或每两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提前相应时间下班(哺乳假含人工喂养)。婴儿满10个月不再享受。凭《出生证明》申请备案。
五、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带薪休假3天;其他亲属死亡,须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六、年休假: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以下情况不予安排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病假:病假须提前申请,得到权限范围内领导批准后方能休假。15天以上病假须出具就医医院诊断证明,经权限范围内领导审批,并将相关手续报送人力资源部。大病住院治疗的,根据病情,给予1到3个月的病假,最长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须总经理专门批准。
八、事假:员工因私事可申请休事假。事假须提前申请,填写请假单,得到权限范围内领导批准签名,方能休假。如遇疾病或因交通、通信等而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本人或委托他人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由部门人员代办手续交人力资源部,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附:病、事假审批权限
(1)、各部门(店面)第一负责人对于本部门员工拥有3天(包括3天)以下假期的批准权;
(2)、所有员工3天以上的假期由部门总监审核;
(3)、部门负责人的假期申请须由分管总监或总经理批准;
(4)、人力资源部行使假期相关审查权、监督权。
九、工伤假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而负伤,经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的,经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核准后予以确认休假,治疗期间工伤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执行。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