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标准品标定与管理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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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 日 期 | 审核人 | 日 期 | 批准人 | 批准日期 | 执行日期 | |
颁发部门 | 质保部 | 分发部门 | |||||
变更记载: 原登记号: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 变更原因及目的: |
2.范围:QC部工作标准品.
3.职责:QC部人员负责对工作标准品的标定。
4.程序:
4.1 内部标准品的标定
4.1.1 有标准品时
4.1.1.1 自制的样品需选择近段时间生产的产品中质量最好的,且质量己完全达到现有的标准品要求的。
4.1.1.2 自制的样品在用标准品验证过后,可用作分析标准品。在验证过程开始之前,这些样品己完全符合现有标准品的测试要求,并说明样品的来源,附有详细检验单及图谱。
4.1.1.3 采用药典所规定的各项测试,包括红外和紫外光谱测试,对自制样品与现有标准品进行直接分析比较。当用红外和紫外法进行内部标准品的标定,称取二份标样,样品称量三份,每份样品同二份标样比较的测试结果SD≤1.0%,总共六份测试结果RSD≤1.0%。用HPLC法标定要求标准品称量二份,第一份做系统适应性试验,要求RSD≤1.0%,第二份标准品进样二针,其含量测定值与标准品含量标示值间SD≤1.0%,样品称量三份,每份进样二针,要求同一份二针含量SD≤1.0%,六份RSD≤1.0%。另外,在决定测试结果时,使用的标准品与现有标准品要求一致。在重复做三次时,要分三次称重样品。若自制样品满足各项指标,可在其容器上注明使用平均测试值,储存作为自制标准品用。在对生产批号例行的质检分析中,这些样品可用作现行测试的标准品。自制标准品每一年要重新验证一次,当标准品发生变化时,也要对自制标准品重新验证。
标准品1 | 标准品2 | 样品1 | 样品2 | 样品3 |
系统适应性RSD≤1.0%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平均值SD≤1.0% | 平均值SD≤1.0% | 平均值SD≤1.0% | 平均值SD≤1.0% | |
SD≤1.0% | 总平均值RSD≤1.0% |
4.1.2.1 此种情况下,自制样品首次作为内部标准品标定,须进行结构确认,自制样品必须在所有特性均被完全描述后作为分析标准品用。在进行验证前,此自制样品必须符合现有各测试指标的要求,并说明样品的来源,附有详细检验单及图谱。
4.1.2.2当无官方标准品时,自制样品需经过以下分析方法的验证:同一批号分5批进行
HPLC验证,每批重复验证两次,经计算后的结果作为此自制标准品的官方纯度值。
样品1 | 样品2 | 样品3 | 样品4 | 样品5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测试结果1 测试结果2 |
平均值 | 平均值 | 平均值 | 平均值 | 平均值 |
总平均值 | ||||
RSD%应小于1.0% |
4.2 自制标准品标定结束后,应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单。
4.3内控标准品的批号设置,是在标准品生产批号后面加上RS,如生产批号为080101,工作标准品批号为:080101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