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2 消防扑救
4.3 防火间距
4.4 内部装修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2 防烟分区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3 安全出口
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 消防电梯
7 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 消防电气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相继建成了不少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不仅功能齐全丰富,而且形式多样,有的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的是经营品种相对单一,但体量较大的专业市场,这些商业建筑的出现极大地发展了传统商场的功能和形式,丰富和满足了人们日常消费与生活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适应和促进我省大型商业建筑的发展变化,规范和指导大型商业建筑在防火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目前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条主要是规定在大型商业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大型商业建筑具有建筑面积大、人员密集、建筑分隔和商品布置复杂、装修和商品可燃物多,发生火灾时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和扑救相对困难等特点。针对以上特点,在设计大型商业建筑时,应立足自防自救,必需采用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在日常管理中,则应加强业主自身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同时消防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证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1.0.3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它商业建筑(如商住楼底部商业用房、综合楼底部若干商业楼层,以及小型商业建筑),也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1.0.4 本条针对一些较特殊的大型商业建筑,在设计中采用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以及在设计中采用“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消防技术论证、消防技术评估,应当由省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与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河南省有关地方标准规范均有联系,本规范不可能也没必要全部把它们包括进来,为了使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能兼顾有关规范的规定,故制订了本条文。
2 术 语
2.0.1 参照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表1.0.4,大型商店建筑面积为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15000 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6000 m2;专业商店建筑面积>5000 m2的划分标准,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的面积标准: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2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包括为商业服务的仓储面积、交通面积、以及办公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面积。
2.0.2~2.0.4 无论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有顾客到达的建筑室内空间都统称商业营业厅。大型商业建筑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可能有多种商业营业厅的布置方式。采用货柜、货架、无固定隔断的称为柜架式营业区域,而采用内走道将若干个用各种隔断分隔成的营业空间相连的则称为商铺式营业区域。商铺式营业区域又分隔断到顶和隔断不到顶两种方式,隔断到顶的称为隔断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隔断不到顶的称为隔断不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
2.0.6 因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较大,为满足楼上各层营业厅内疏散距离的要求,经常在营业厅中间设置防烟楼梯(间),首层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通道或营业厅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为此,本规范引进“安全疏散通道”的概念,即连接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安全出口的通道为安全疏散通道。
2.0.7~2.0.8安全出口是通向相对安全区域的出口,如从商业营业厅通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从室内直接通向室外场地的门都是安全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门的净宽度即为相应的安全出口宽度;对于防烟楼梯间,其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室外安全区域还包含符合安全疏散条件的室外平台、屋面。
2.0.9 正常营业时,除直通室外的商业营业厅,人员疏散一般是通过自动扶梯、电梯和楼梯来完成的,很少发生拥挤现象。但是在发生火警的情况下,自动扶梯、电梯和开敞楼梯却不能作为疏散通道,只有通过安全出口才能完成安全疏散,此时的安全出口前必是疏散中人员最为拥挤、疏散速度最慢的地方,为了解决此问题,而规定在安全出口前设置一定面积的集散区。
2.0.10~2.0.11 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不一样,疏散出口主要是供人员离开某一区域到另一区域(从营业厅或商铺内直通疏散走道)的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所需要的净宽度即为疏散通道宽度。
2.0.14 为了解决地下商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而形成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业建筑而采取的一个技术措施:即在两个防火分区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防火安全隔离区分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该防火安全隔离区域视其顶部情况又分为两种,顶部敞开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全部埋在地下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内营业厅所经营的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商品燃烧性能,以及火灾荷载大小进行分类。表3.0.1内的A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属可燃类商品,而B类的火灾危险性则相对较小,属难燃类或不燃类商品。对大型商业建筑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后,更利于在后面的相关条文中针对不同的商业建筑在经营不同种类的商品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3.0.2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规定,除单层外,其它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定为一级,它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规模大、人流密集、装修材料及经营物品的特点而制定。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可采用下列防火保护措施:
1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不大于1.5h时宜采用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2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3h时宜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3屋面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喷涂各种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保护钢结构构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选用各种防火保护型式还应根据钢构件的使用环境、钢材的型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 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
4.1.1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规划布点一般是位于一个城市的商贸中心、城市副中心或区域中心所在地,辐射范围较大而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车流,所以在进行大型商业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应组织好人流、物流、车流的关系。
4.1.2 本条提出大型商业建筑的建造原则是应建造,当难以做到建造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三款的具体规定:
1 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不应与住宅楼梯间共用,这在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也有明确规定。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楼梯间宜分开设置,一是便于商场管理,二可以保证商业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安全疏散自成系统。
2 大型商业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的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应将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设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使商场内的人员能够流线简捷地快速从室内疏散到不同方向的室外安全场地。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建筑的合建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水平贴邻合建,无论是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只要将两种功能建筑之间的墙体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设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即可;第二种是上下楼层之间重叠,此种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下部多为车库或设备用房,而上部的功能就复杂得多,无论上下楼层为何种功能的建筑,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4.2 消防扑救
4.2.1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一般情况下,大型商业建筑的人流、车流、物流都要求在建筑四周设环形车道,以便于人员(含顾客和工作人员)、车辆、货物能够方便快捷进出以提高经营管理效能。一旦发生火警时,也便于消防车能够快速驶入,以最快的速度控制火险和快速施救。货物出入口不宜设置在消防扑救面。
当个别大型商业建筑难以做到环形消防车道时,则应保证该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或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此条大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的要求比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4.3.1的规定适当放宽。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可燃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m,其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2m。
4.2.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非长方形平面)应设置长度不小于建筑周边长度1/3,或长方形平面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作出了五款具体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主要考虑到如果建筑周边连续长度做到1/3消防扑救面确有困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段确定登高面并利于建筑整体施救。
第二、三两款规定,是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迅速开展灭火、施救工作。登高消防车的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只要不超过5m、进深不超过4m的附属建筑(裙房、雨蓬等)就不会影响迅速登高、扑救作业,同时,在此范围内也不应设有任何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登高的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
第四、五两款规定在扑救面的范围内,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当建筑物设有消防电梯时,宜将消防电梯设置在此扑救面范围内,并设出入口,这两条都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到达现场后消防队员能够快速找到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后,通过楼梯间和消防电梯迅速到达着火层(火场)以开展灭火和人员施救工作。
第六款规定在扑救面的外立面设计窗户和玻璃幕墙时,应设置能够开启的外窗是为了消防人员到达着火层发现需要施救的人员后,通过大型消防车的臂伸向可开启的外窗处,能够以最短的时间通过“非常出入口”进行灭火或救援。
此条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3,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的要求比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4.1.7的规定要严,是因为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扑救相对较难,扩大扑救面的范围有利于消防队在火场中实现多点扑救。
4.2.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室外消防扑救场地,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火警,首先调动消防车到现场施救,为满足消防车现场作业所需,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做出的规定。
4.2.4 据有关资料显示,各种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人员)总重量从1800kg-45300kg不等,在设置消防车道时,应考虑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
4.2.5 本条规定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楼层应在首层或负一层,使消防人员到达消防扑救场地后,通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快速到达消防控制中心,以操控该中心的消防设施、设备。
4.3 防火间距
4.3.1 本条规定是把大型商业建筑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对待,即不分多层或高层的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防火间距有关条文的规定。
4.3.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高度来确定。
但是对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A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m、以及火灾危险性类别为A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B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m,而比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防火间距适当加大,主要是考虑大型商业建筑内经营的商品易燃物多和人员密度大,一旦发生火警,便于组织施救和人员疏散到室外所需的空间,以防止火灾蔓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3.3 本条规定两座高度不同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时的防火间距要求,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 内部装修
4.4.1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内部装修所用的建筑材料,原则上不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不燃性装修材料,部份装修材料可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难燃烧装修材料的规定,是尽量减少大型商业建筑内的火灾荷载。本条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不分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是多层或高层,都统一为一个标准,主要是根据商场内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内部各个部位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4.1的规定,此条规定对多层大型商业建筑的地面装修材料适当降低燃烧性能等级,由A 级降为B1级,而墙面则由B1级提高到A级。
4.4.2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3.4.1内的“商场的营业厅”而制定的,将表内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1级提高一级到A级,而将表内其它装饰材料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2级提高一级到B1级,主要是考虑在地下室装修材料不应使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B2级装修材料。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5.1 本条是参照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的要求而作出的规定,因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规模大、人员多、商场地面距室外地面高度过大,发生火灾时对人流疏散极为不利,所以了埋地深度应≤10m和不应设在地下二层以下。
4.5.2 本条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设置的疏散楼梯间,当必须与上层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隔开,并能直通室外。此条是参照了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2.2条的规定并适当调整,在隔墙上不开设乙级防火门,而是地下层和地上层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如不能直接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也可以通过前室、门厅、疏散通道直通室外,其主要目的是将地上、地下的人流作一个严格的分隔,这样的分隔除防止地下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地上层外,同时也避免地上层的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室。
4.5.3 本条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经营范围和对储存物品的要求,具体的甲、乙类商品划分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5.4 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A条、《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5B条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1.4A条规定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在我省出现的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由若干个防火分区组成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执行以上几个国家现行规范都非常困难。为解决此问题,引入“开敞式防火隔离区”(下沉式空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概念,对我省今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有积极意义的。条文对“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都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再加上消防电气、消防给水、防排烟等设施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该防火隔离区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疏散。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2 本条规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当为单层或多层时,只要是位于建筑物能直通室外的首层,而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4.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10000m2;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大型商业建筑,其室内装修设计也符合表4.4.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5000m2,同时本规范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5.1.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和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如叠加面积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加设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
5.1.4 本条规定主要是区分通过天桥将两幢或两幢以上的(单层、多层或高层)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时,应根据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来确定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如果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可以不考虑天桥相互连接的因素,可按若干个独幢的商业建筑计算防火分区面积。如果防火间距达不到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则必须考虑天桥互相连接因素,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将若干个相互相连接的商业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必须作防火分隔设计,以保证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符合本规范5.1.2的规定。若两幢或两幢以上的商业建筑之间的中庭、边庭、内院、天井等空间围合区域加盖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国家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表3.2.3普通营业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8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和表3.2.1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这三个表中对商业营业厅内的各种通道设置情况都做了具体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无论那种布置方式的主、次通道净宽度都比本规范表6.1.1的规定要大,所以本条简化了复杂的各种布置情况,将其归整于表6.1.1,并列出各种营业厅布置方式,以及通道设置情况,做出了具体的通道最小净宽度规定。
6.1.2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主通道的布置方式宜采用双向疏散,并至少应设置一条贯穿营业区域并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使疏散线路简单明了,同时,商业营业厅内的主通道经常汇集了营业厅内大量的人流,发生火警预报,能使其主通道上的人流快速向两端的楼梯疏散,若采用尽端式的布置方式,则容易造成主通道上的人流疏散混乱。
6.1.3本条是一个有利于安全疏散的新概念。商业营业厅内的人流疏散一般情况是从营业厅内的营业区域→次通道→主通道→安全出口,经常在安全出口前容易形成瓶颈,影响快速疏散,为了缓解安全出口前的拥挤现象,要求在此设置疏散集散区,其具体的要求为长度、宽度均不小于5m(包括主通道尺寸),在集散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有碍疏散的设施。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表6.2.1的规定,双向疏散时最大直线距离为37.5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最大直线距离为20m ,这两个数值是设计时控制的疏散距离,本条规定是参考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数据;而表中的最大行走距离双向疏散时为45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为25m ,后面两个距离是控制装修时布置柜架的疏散距离。
6.2.2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应满足表6.2.2的规定,双向疏散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为37.50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为20m;同时规定了商铺内任何一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为15m。
本条备注说明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通道采用开敞式外廊时,可按表6.2.2规定的疏散距离适当防宽,满足双向疏散条件时增加5m,单向疏散时增加3m,这是因为开敞式外廊对安全疏散有利而将疏散距离适当放宽。
6.3安全出口
6.3.1 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设计原则应分散和均衡布置,是为了保证每个商业营业厅内的人流能够有效而均衡地疏散。
6.3.3 本条规定某一楼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的计算时,可以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上的防火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但每个防火分区只能计入3m以内的疏散宽度。需要注意的是在防火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才能作为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无论采用何种防火卷帘门的门中门,都不能作为安全出口和疏散宽度计算。
6.3.4 近年来,全国公共场所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多发,而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通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之一。我省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中,也多次发现商业营业厅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和疏散通道堵塞的现象。为切实解决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矛盾,将《安全出疏散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消防/安防紧急出口安全控制系统研究与示范工程》作为2003年的重点科研项目,该项目于2003年底结题。其解决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矛盾,推出了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该门锁系统正常状态下可以阻止安全出口的自由出入,当出现火警等紧急情况时,通过消防信号,自动连续发出语音警报及警笛声,同时通过联动报警设备以多种方式提高人员紧急逃生的安全出口位置,逃生人员可由内向外开启安全出口门。2006年5月29日,省建设厅发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同年8月1日实施。规程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及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超市的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6.4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4.1 本条规定大型商场内联系上下层之间交通使用的开敞楼梯不得计入疏散宽度,虽然开敞楼梯可以用于上下层之间交通使用,但敞开的楼梯间容易遭到烟气的侵入而不利于安全疏散,因此不能计入疏散宽度,而且敞开楼梯联系的上下层还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计算防火分区面积。自动扶梯、电梯也不得计入疏散宽度。自动扶梯、电梯(消防电梯除外)在火灾发生时应断电,不能让其运行。
6.4.2 此条规定凡是大型商业建筑内用于疏散用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烟楼梯间的规定:应设防烟前室、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m2,电梯、楼梯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前室和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以及按相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疏散标志和防排烟设施等。
6.4.3 本条规定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的优点是便于开设外窗、自然采光和排烟,加之在首层直接对外开门,有利于安全疏散,但有些大型商业建筑确实无法满足楼梯靠外墙设置,而要在商业营业厅内设置楼梯间才能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在首层也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一段距离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本条对此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当确有困难时,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在首层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但应为避难走道;二是可通过在地下一层设置避难走道直通室外解决。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避难走道、避难层、防烟楼梯间等的概念,引入本规范避难走道的概念。同时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40m的规定,确定避难走道长度不应大于55m。
6.4.5 地上层数较多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外部救援条件相对较差,可结合建筑退台、(裙房)屋顶、架空层、阳台等设置分散式或集中式人员应急避难空间以弥补救援条件的不足。避难空间的数目越多、位置越分散、面积越大、结构越开敞,人员的避难条件也就越好。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 大型商业建筑可燃物多,火势蔓延快,而且人员密集,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会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本条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特点,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并按火灾类别和建筑高度进行了区别对待。这样规定的理由如下:
1 大型商业建筑体量、人员密度和火灾受损面大,需要的水量大;
2 A类建筑的可燃物多,易引起火灾,因此,A类的用水标准应高于B类;
3 建筑高度越大,火灾垂直蔓延的可能性大,施救难度也大,因此,同一类型中高层的用水标准应大于多层。
7.1.4 本条是按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作了规定,要求A类按3.0h计算, B类按2.0h计算。
7.1.5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通过红外线探测,发现火源快,定位喷水准,灭火效率高,安全又可靠,特别适用于采用其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和为满足建筑美观或结构承重要求而无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门厅、中庭、室内商业步行街等建筑大空间场所。
7.1.6 为保证管道的质量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供水安全,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耐腐蚀性好,而且又能耐高温的管材和接口要求。
7.1.7 大型商业建筑的变配电室及贵重设备间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后果,且这类场所不适宜用水灭火,因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本条提出设置加压送风系统的具体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即使设置有外窗,多处于关闭状态或被广告等物体遮挡;大型商业建筑由于人流大,当火灾发生时,人群蜂拥无序进入楼梯间及其前室,此时即使想开窗,都难以实现。因此,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从而充分保障人员的顺利疏散和生命安全。
2 在首层和地下一层楼梯间至安全出口的避难走道内也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
7.2.2 本条提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具体要求。
大型商业建筑营业面积大、人流多、商品构成情形复杂,且柜架也多,设置的外窗基本处于关闭状态,只有设置机械排烟,才能有效保障人员的安全。
7.2.3 本条提出设置机械防烟系统风量计算的要求依据如下:
1大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楼层中的多数人都会通过前室的门进入疏散楼梯间,造成疏散楼梯间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增加,因此,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计算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公式中,同时开启门的数量按n=3确定,以保障防烟的有效性。
3 由于大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开启门基本为全开,故计算应按流速法计算,计算送风量L (m3/h)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F ——每个门的开启面积 (m2);
v ——开启门洞处的平均风速,取0.7~0.8m/s;
a——背压系数,按密封程度在0.6~1.0间选择;
b ——漏风附加率,取0.1;
n——同时开启门的数量。
由于大型商业建筑的门最小为1.5 m×2.1m,按n=2,a=1.0计算,则L=17463~19958 (m3/h),条文规定计算送风量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的加压送风量表规定值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则属合理规定。
7.2.4 大型商业建筑机械排烟系统和防烟系立设置,有利于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的可靠性。
大型商业建筑如利用空调或通风系统排烟,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 系统风量应满足排烟量;(2) 烟气不能通过其它设备(如过滤器、表冷器等);(3) 排烟口应设280℃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和遥控或自控切换的排烟阀; (4) 排烟口与空调或通风系统的风口的启闭能够实现电信号和手动切换; (5)风管厚度应按高压系统选取;(6)风管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大型商业建筑如利用空调或通风系统作为排烟运行的送风系统,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1) 系统风量应满足送风量;(2) 采用空调系统的新风管时,空调系统的新、回风总管上应设置联动的电信号和手动切换风阀,实现火灾发生时,新风总管风阀全开,回风总管风阀全关;(3) 送风口应在每个防烟分区内设置,并应设置遥控或自控切换的阀,关闭火灾发生的防烟分区内的送风口。
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以作为平时的通风排气系统使用或空调过渡季全新风运行工况的排风系统使用。
7.2.5 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2 基于大型商业建筑地上楼层的可开启外窗实际是处于关闭常态。因此,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地上楼层,根据面积大小,提出机械送风要求,以有利人员安全疏散。为排烟
7.2.6 1 加压送风防烟和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主要考虑风管的穿越,增加了防火墙体的风管预留孔洞和占用了前室的有效空间。
2 加压送风管道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时,若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发生火灾,加压送风管道内空气温度会急剧升高,为了确保人员疏散,在送风管道进入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关闭的防火阀。
7.2.7 商场采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空调回风口设计位于空调机房的隔墙情况时有发生,本条是针对在墙体上设置回风口的做法提出的要求。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人员多、可燃物品多、火灾危险性及危害性大等特点,为减少和避免重大火灾的发生,对早期火灾的发现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火灾、火警实例证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火灾的早期发现报警有着很好的作用。
7.3.2 大型商业建筑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容易引起人员恐慌,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而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便于火灾时统一指挥人员疏散,同时还可以起到稳定人员情绪、减少恐慌的作用,故作本条规定。
7.3.4 本条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同时考虑到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二次装修时,电气设计和安装都不够规范,是引发电气火灾的主要诱因。根据消防部门资料介绍,我国发生的火灾中,因电气引起的火灾占42%左右。其中,由接地电弧短路引发的火灾是常见多发的原因。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早期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提醒管理人员消除隐患。
7.3.5 发生火灾时,主要依靠建筑本身的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和引导人员疏散,消防设施的供电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
7.3.7 本条主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曾有测试表明:紧急情况下照度的高低对人的情绪有直接的影响,照度越高,人对行动的敏捷性就越充满信心。考虑到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地为人员疏散的主要通路,且人员较多,需要较高的照度,以确保火灾时恐慌中的人员迅速逃生。
7.3.8 考虑不同应急灯具的特点、应急照明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管理和维护的方便性等因素制定本条。
曾有试验表明:
1 在火灾状态下,应急标志灯吸引人的视觉注意程度与火灾烟雾浓度、应急标志灯安装的高度和照度有直接的关系;
2 光致发光标志牌由于本身表面亮度低,对人的视觉吸引力较差;在有烟雾情况下,远距离不可见,近距离时依稀可见;
3 光致发光标志牌仅能作为消防辅助疏散标志使用;光致发光标志对火灾后期及应急标志灯熄灭后,人员匍匐逃生前进是有积极作用的。
4 根据调查,很多商场都没有设专职值班人员看管本楼层或本防火分区配电间的电器开关设备,即使有值班人员, 由于火灾事故初期出现的情况复杂多变, 难免会发生一些慌乱的现象, 有可能顾及不上本层或本防火分区的各种用电电源的分、合闸问题。如果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 在确认火灾发生后, 便可有序地接通各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应急疏散照明电源。
7.3.9 本条规定基于以下两点:
1 应急疏散照明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是符合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但在重大灾害面前双电源仍有可能遭到破坏,考虑到大型商业建筑人员密集,应急疏散照明是帮助人员逃生的重要设施,其供电可靠性是很重要的;
2 大型商业建筑平面面积大,人员疏散及消防人员灭火的时间相对长一些,且分散式消防应急灯具和集中式应急电源的应急时间在技术上均能达到45min要求。
7.3.10 目前蓄电池供电方式主要为式和集中式两种,就式和集中式两种供电方式性能比较,集中式供电电源在系统可靠性、使用寿命、维护与管理、系统价格及用电管理等方面均优于式供电电源,特别是对于大型商业建筑,应急照明灯具较多,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只要对其供电线路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集中式蓄电池供电电源较式蓄电池供电电源是有优势的。
7.3.11 耐火电线、电缆的主要功能是在绝缘和护套被火燃烧后,靠缠包在铜导体上的云母耐火保护而继续通电一段时间。一般耐火电线、电缆,如果不在绝缘和护套层添加阻燃剂,就不具备阻燃特性。因为耐火试验的标准不考核耐火电线、电缆的阻燃特性。考虑到实际工程中,电线、电缆多采用金属线槽或电缆桥架敷设,若采用非阻燃的耐火电线、电缆,在火中具有延燃性,对其它线路影响较大,所以应采用具有阻燃特性的耐火电线、电缆。
7.3.13 本条主要是根据大量的工程实践,以及电线、电缆阻燃耐火等级的提高,对一些常用的消防设备供电方式作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
7.3.14 本条是从对人身安全负责的角度出发而作出的规定。
在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中,80%左右不是直接烧死,而是因烟雾和毒气窒息死亡。由于PVC燃烧后发烟率高,且产生的烟雾毒性指数高,人在浓烟中只能存活2~3min。考虑到大型商业建筑为人流密集场所,采用无卤低烟型电线电缆,发生火灾时烟雾及毒性较少,为人员逃生争取到更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