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孝感城区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以及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城市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不得在城市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等杂物。
第四条 城市公园经营内容及选址布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园规划设计布局。
城市公园具体经营项目建设、经营等,一律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部和公园门前举办商业展览、有偿推介等非公益性活动;禁止在公园门前摆摊设点。
经同意在城市公园举办公益活动的,应当选择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举行并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城市公园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二)损毁树木花草;
(三)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四)寻衅滋事,影响游园秩序;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写、乱刻、乱画、张贴;
(六)攀、折、钉、挂树木,在树木上晾晒衣物;
(七)乱倒乱扔废弃物;
(八)焚烧树枝树叶和废弃物;
(九)制造噪音,影响公园安宁;
(十)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行为。
第七条 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携犬入园管理。携犬入园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妨碍其他游客游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 在城市公园内举办公益活动的,举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安陆市城乡建设局
二0 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