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凡属于《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投资备案管理。
二、受理权限: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1亿元项目由市备案;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项目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的项目由市转报省备案。
三、办理依据
《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号)
《酒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办发〔2006〕18 号)
四、申报资料
1.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技术、总投资和资金来源、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5.发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以上提交资料均为一式2份。
五、审核条件
1.符合项目备案制范围;
2.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3.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4.符合国家产业和即期宏观;
5.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
六、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承办科室受理→分管主任初审→主任审定→制发登记备案文表或行文转报。
项目核准申办服务指南
一、受理对象:凡属于《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内所列重大项目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类项目,且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投资核准管理。
二、受理权限:项目核准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甘肃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内属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市初审后转报省上报核准;属报省核准的项目由市初审后报省核准;其余需核准项目由市核准。区无权进行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核准。
三、办理依据
《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号)
《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号)
《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5〕号)
《酒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办发〔2006〕18 号)
《酒泉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办发〔2006〕18 号)
四、申报资料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主要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其中: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需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核准需乙级、报市核准需丙级;
2.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6.发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以上提交资料均为一式5份。
五、审核条件
1.符合项目核准制范围;
2.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宏观;
3.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4.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行业准入标准;
5.符合地方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7.地区布局合理,不会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承办科室受理→分管主任初审→主任审定→行文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