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加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厂房租赁合同书》里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审查乙方工商营业执照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
3、在乙方进场前确认乙方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予出租。
4、确保出租厂房在乙方进场前的安全,并在乙方进场前交清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5、对乙方及其他多个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6、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
7、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乙方如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乙方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2、服从甲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协调,配合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类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管理与作业。
4、车间操作工人员,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接受法定相关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如特种作业、电工、焊工等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作业。
5、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抓好安全基础工作,为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6、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厂房的原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的性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8、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严禁在承租区域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定期监测生产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达标。
10、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工种需要和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11、使用特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12、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许可,不得将场所擅自转租。
14、不得在所承租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
15、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1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不得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17、负责在承租区域配置相应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18、严禁在承租区域内动用明火(包括焚烧废纸等可燃物)。确因经营需要,必须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报甲方审核。经甲方批准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时间内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准动火。
19、生产废料等固废物应按规定定期清理,暂存期间应按甲方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意堆放。
20、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1、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2、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在1小时内依法向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跟甲方通报。
23、乙方对场所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三、违约责任
1、因甲方没有尽到本协议责任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甲方依法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双方责任将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划分责任大小,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
2、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或本协议要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甲方已尽本协议统一协调管理之职责,由乙方承担责任;
3、因未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未及时整改相关事故隐患,由此乙方导致的后果或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合同终止的补充
1、甲方或相关部门对乙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措施,乙方不积极落实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租赁厂房因甲方原因致安全条件不符合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租赁到期之日为止。
3、本协议未尽事项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