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水泥评定标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14:22:57
文档

水泥评定标准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所指的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适用于水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水泥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标准。2.依法生产的水泥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187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
推荐度:
导读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所指的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适用于水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水泥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标准。2.依法生产的水泥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187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 评 说 明

1.本标准所指的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适用于水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水泥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标准。

2.依法生产的水泥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187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66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6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标准化得分安全绩效
一级≥9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75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6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事故或累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标准

分值

考评办法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1.1目标

1.1.1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1.1.2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1.2.1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1.2.2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1.2.3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12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和人员

2.1.1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2.1.2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2.1.3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2.1.4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3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2.2.1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2.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2.2.3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2.2.4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18
三、安全投入3.1安全生产费用

3.1.1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

3.1.2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2分。

3.1.3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8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3.2.1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3.2.2缴纳足额的保险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缴费相关资料

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3.2.3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24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1.1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4.1.2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4.1.3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4.1.4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4.1.5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规章制度

4.2.1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4.2.2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4.2.3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操作规程

    4.3.1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4.3.2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3编制的安全规程应完善、适用,员工操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4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或有错误的,每个扣1分;现场发现违背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扣1分。

4.4评估

   4.4.1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4.5.1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4.6.1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4.6.2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4.6.3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小计60
五、教育培训5.1教育培训管理

5.1.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监管总局第3号令、第30号令)不一致的,扣1分。

    5.1.2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5.1.3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5.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5.3.1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教育培训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未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5.4特种作业(含煤气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5.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5.5.1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5.6.1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    未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AQ/T9004)不符的,每项扣2分。

小计30
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6.1.1新改扩工程应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6.1.2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审查通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2分。

6.1.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2分。

6.1.4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4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6.1.5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平面图)。

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通道的,每处扣1分;其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1.6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5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每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20分。

6.1.7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5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5分。

6.1.8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3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

6.1.9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053.4)的规定。

3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6.1.10总降、电气室等重要部位,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2出口少于两个的,每处扣1分;门向内开的,每处扣1分。

6.1.11总降、电气室、中控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4未设装置的,不得分;有一处少一项装置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小动物进入措施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的,扣1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穿线孔的,每处扣1分。

6.1.12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

2无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的,不得分;未进行验收合格就使用的,扣1分。

6.1.13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2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查的,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

6.1.14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2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2.1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6.2.2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2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6.2.3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记录)。

6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2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6.2.4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4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6.2.5生产现场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3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安全阀、压力开关、压力表等未定期校验的,每一处扣1分。

6.2.6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有一条管线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6.2.7在煤堆场、煤粉制备系统、油库、仓库和稀油站等防火重点部位设灭火装置或自动报警装置。

4未设灭火装置或自动报警装置的,每处扣1分;灭火装置失效的,每处扣1分。

6.2.8破碎设备(包括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立轴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等):

1、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及可视性,设备检修人孔门坚固可靠,传动皮带完好。

2、设备应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3、设备的调整、维护、修理和清洁工作必须在停机时进行。

4、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5、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标准规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6、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严禁输送设施设备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

7、设备液压润滑系统应符合要求,系统压力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压力。

8、熟料破碎机运转时加油的,应使用延伸至安全地带内才可加油。

8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9粉磨设备(包括立式辊磨机、管式球磨机等):

1、煤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安装防静电装置;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同意,动火现场必须备好灭火器;

2、煤磨系统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

3、有煤磨系统防火、防爆专项应急预案,防止煤粉制备系统发生爆燃事故。

4、进入磨体内检查必须断开主电源,挂警示牌,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5、磨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磨机体周围防护栏警示牌齐全。

6、磨体两侧护栏应齐全,严禁人员从运转磨底穿越靠近磨体。

7、磨机筒体各部件螺丝齐全,牢固可靠,衬板完整无断裂,不漏灰。

8、磨机轴承应根据气候变化及时更换相适应的润滑油,并记录备案。

9、轴承瓦润滑油,冷却水管完好畅通,油泵安装平稳牢固,、水管、油箱定期清洗。

10、压力表、温度表保持清洁,安全可靠,并严格遵守在有效期内使用。

10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0烘干设备(回转式烘干机、立筒预热器、悬浮预热器与分解炉等):

1、烘干设备周围应设置相应可靠的隔热和防护设施。

2、烘干设备周围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3、应有预热器清堵的专项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4、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要求完整牢固,检查孔盖牢固,翻板阀灵活好用;预热器周围平台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悬挂设备下及吊装孔附近应有隔离安全防护等安全设施。

6、检修状态预热器的翻板阀必须锁紧。

6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1回转窑:

1、煤粉输送管路完好无泄漏;燃烧器完好无泄漏,调整机构灵活好用。

2、回转窑窑头、窑尾观察门(盖)完好,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

3、回转窑筒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人孔门固定牢固;筒体冷却装置完好。

4、系统联锁、控制完好,空气炮等气动元件、压力容器工作正常。

5、回转窑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冷却水、润滑油供应正常。托轮、挡轮测控仪表完好。

6、回转窑传动装置中,应设置当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同时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另设应急动力源。

7、回转窑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安装制动装置,以便在使用中切断辅助传动电动机,防止回转窑自行转动。

8、应建立回转窑专项检查制度,其中规定检查的内容以及频次,并定期检查、做好相关运行记录。

9、停窑维护要有相应的安全方案,并严格执行。

10、入窑作业要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按规程或指导书操作。

10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2篦冷机(冷却机):

1、设备完好无漏风,并润滑充足。

2、必须制定清理篦冷机烧结料(也叫“雪人”)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人工清理篦冷机“雪人”时,必须停止使用空气炮,维持好窑头负压,在窑头平台上处理。

4、人工进入篦冷机内清理作业前必须停下与篦冷机有关的所有设备:窑、冷却机、破碎机、空气炮,将预热器翻板阀锁死,并对相应开关、阀门上锁并挂警示牌。

4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3余热发电设备:

1、应制定余热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齐全。

3、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4、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连锁保护、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完好。

5、汽轮机油站应有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阀门保持完好,并距离油箱有一定安全距离。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4厂内机动车辆:

1、应有统一牌照和车辆编号;

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齐全,无遗漏;

3、每年检验一次,检验数据齐全有效。

3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5工业气瓶:

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

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水泥企业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

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3年检验一次。

惰性气体(氮气)每5年检验一次。

超过30年的应按报废处理。

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正确、明显;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

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存放在气瓶专用库中,库房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

6、同一作业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米。

8、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米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存放整齐,瓶帽齐全。立放时妥善固定,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库内应设置足量消防器材。

8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6变配电系统:

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

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降压站、变电室、高压配电室及各分变电室和发电站的接地网络图。

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

4、位置不应在危险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

5、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都应采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毫米×10毫米。

7、应设有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

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米,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毫米×40毫米。

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

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8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7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布线安装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

2、架空绝缘导线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3、断路器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装置。

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

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5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8动力照明箱(柜、板):

1、触电危险性小的一般作业场所和办公室,可采用开启式配电板。

2、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箱、柜。

3、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必须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

4、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5、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5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19手持电动工具:

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

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

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

4、电源线长度在6米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

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5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0临时用电线路:

1、有完备的临时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用电容量、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

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

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必须按照电气线路安装规程进行布线。

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符合匹配的熔断器。

5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2运载给料设备(板链提升机、板链斗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空气输送斜槽、斗式提升机等)要求:

1、机械运输系统的外露传动部位,都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或防护屏应安装牢固,符合要求。

2、纠偏装置完好,动作灵敏可靠。

3、每个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必须设置急停装置,同时保证每30米范围内应不少于1个急停装置。

4、急停装置按钮或拉扯拉绳开关,应满足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的要求,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恢复。

5、人员需要经常跨越运输线的地方应设过道桥。

6、空气斜槽密封完好,设备无扬尘、漏灰等缺陷,观察口及连接法兰接口需有防进水措施。

7、提升机及链板运输机电机及减速机基础螺栓固定牢固,运行稳定可靠。

5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3收尘设备(袋收尘、电收尘等)要求:

1、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测,各项数据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2、建立进入收尘器的安全操作规程。

3、制定相应的收尘设备管理维护制度。

4、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监测。

5、对电除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确认接地装置完好,放电、验电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必须要有监护人员。

5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4压力容器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要求:

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

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

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

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6、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7、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8、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有隔热措施。

6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5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应满足:

1、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3)过载保护装置;

(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5、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

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7、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

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毫米,卡接绳卡间距离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

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

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10吊车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的,扣1分;其他项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6装卸、包装设备应满足: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2、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

3、严禁带料启动设备。

4、包装设备运行正常,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水泥筛分、计量、控制设施完好。

6、发生夹包,及时停机,禁止在设备运转时处理问题。

7、包装机在运转时,禁止到包装机里面去拉包,同时严禁输送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维护调整。

7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7电焊机应满足: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米,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6、电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米。

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6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2.28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总降、电力室、中控室。

3工作场所应设而未设应急照明的,每处扣1分。

6.2.29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4)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4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6.3.1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6.3.2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5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6.3.3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记录)。

3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6.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6.4.1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6.4.2按规定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10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1分;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每台套扣2分;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就使用的,每台套扣2分;安全装置不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2分;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台套扣1分;检验标签未张贴悬挂的,每台套扣1分。

小计227
七、作业安全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7.1.1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高处作业;

(4)大型吊装作业;

(5)预热器清堵作业;

(6)篦冷机清大块作业;

(7)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

(8)交叉作业;

(9)高温作业;

(10)其他危险作业。

10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扣1分。

7.1.2应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7.1.3应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3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的宽度一般小于1.5m的,扣1分。

7.1.4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

2未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的,不得分;有一处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有一处作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7.1.5预热器清堵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相应的作业工具,确保安全使用;清堵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作业申请,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控;同时篦冷机、斜拉链及地坑内禁止人员作业,防止生料粉涌入伤人。同时与中控联系确认好,维持系统负压,关闭空气炮进气阀门并切断电源,并将空气炮内部气源排空,挂“禁止操作”警示牌;作业期间必须遵循由下而上的原则,严禁多孔上下同时清料;用高压气体清料时,必须保证清料管穿透料层,防止喷料,专人控制高压气体阀门;清堵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口,应侧身对着清料孔,防止垮料、喷料造成人员烫伤;使用高压水清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要领;清料过程中现场各层平台及预热器四周要设置警戒范围,防止生料粉喷出伤人,对生料粉喷出可能触及的电缆和设备要采取防护措施;处理分解炉的结堵时,现场人员需切断电源,如使用空气炮时,必须将观察门及清堵口的盖子锁紧;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现场统一协调、指挥,杜绝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

3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7.1.6篦冷机清烧结料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与中控联系好保持系统负压,防止正压热气流回喷;当破碎机未被卡死时,作业人员在处理大块烧结料时要防止飞溅的物料伤人。

一次进入篦冷机内清理烧结料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篦冷机内如温度过高,必须采取通风等安全措施;工作人员要分组轮换作业,现场配备防暑降温药品。

3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7.1.7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必须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批准;清库作业过程中,必须实行统一指挥;清库作业应在白天进行,禁止在夜间和在大风、雨、雪天等恶劣气候条件下清库;应在清库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必须关闭库顶所有进料设备及闸板,将库内料位放至最低限度(放不出料为止),关闭库底卸料口及充气设备,禁止进料和放料;清库前必须切断空气炮气源、关闭所有气阀,并须将空气炮供气罐内的压缩空气排空,同时应关闭空气炮的操作箱;清库人员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清理原煤、煤粉储存库时每次入库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7.1.8高压水使用中应穿戴好防火隔热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安排专人折捏住清料管后端皮管,清理现场无关作业人员,安排专人指挥作业,侧身接近清料口,高压水的使用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防止伤人事故的发生。通知作业人员向清料管内注水(高压水所需水量)。待现场高温烟气散尽检查确认后,再进行后续工作。

3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7.1.9高压气体(压缩空气、空气炮)使用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程,非现场指定操作人员禁止使用空气炮,施放空气炮前必须确认现场安全,压缩空气禁止用来清洁设备,禁止对人体部分进行吹气。

3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7.1.10入篦冷机检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预热器翻板阀,并禁止转窑,挂好“禁止合闸”警示牌;进入篦冷机内必须使用安全照明,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人工进入篦冷机内清理作业时,必须检查窑口有无悬浮易脱落的窑皮或窑砖,如有必须清除下来后再进行清理作业。

3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7.1.11入窑检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办理设备停电和危险作业申请,与中控保持联系,确认预热器各级旋风筒内无堵料,锁紧翻板阀,并禁止转窑,挂好“禁止合闸”警示牌;进入窑筒体内必须使用安全照明,检查窑内温度及耐火砖、窑皮有无松垮、窑砖有无突出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同时现场设专人监护。

3未按要求做到的,每处扣1分。

7.1.12皮带输送机头部与尾部应设置防护罩或隔离栏及安全联锁装置,人员通过部位应设置专用跨越通道。

3缺少《GB14787-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中规定的各类安全联锁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每处扣1分。

7.1.13表面高温设备(窑头罩、篦冷机、窑体、窑尾预热器和尾气管道等)应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

3未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的,每处扣1分。

7.1.14高噪声的设备(破碎机、提升机、球磨机、空压机、通风机和电动机等)应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3现场抽查未设置警告标识的,每处扣一分;现场抽查未佩戴护耳器的,每人扣1分。

7.1.15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输送、煅烧、选粉、装运等主要产尘点应设置有效收尘设施。

3未设置有效收尘设施的,不得分;每少一处扣1分。

7.1.16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高压气体、锅炉及余热发电系统中的高温高压水蒸气部位,应设置警告标识。

3未设置警告标识的,每处扣一分。
7.1.17煤粉制备系统与油泵房、地上柴油罐、煤堆场等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配置数量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未达到配置要求的,每处扣1分。

7.1.18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

3未在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吊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报废的,不得分;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不清楚吊具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的,不得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7.2.1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3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7.2.2对高危作业(高空作业、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等)实行许可制,执行工作票制。

3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7.2.3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3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7.2.4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7.2.5进入受限空间检修,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或通风措施,并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空间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3有一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7.2.6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期进行复审。

3有一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7.3.1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7.3.2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4)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每处扣1分。

7.3.3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3.4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3.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2无标志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7.4相关方管理

    7.4.1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7.4.2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3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7.4.3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4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6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

7.4.4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6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4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

7.5变更

    7.5.1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7.5.2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3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7.5.3对变更的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8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7.5.4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120
八、隐患排查8.1隐患排查

    8.1.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8.1.2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8.1.3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来的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8.1.4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4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8.2.1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   范围每缺少一类,扣1分。

    8.2.2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8.3隐患治理

8.3.1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0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8.3.2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    未进行验证或效果评估的,每项扣1分。

    8.3.3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8.4.1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3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1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1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1分。

小计45
九、危险源监控9.1辨识与评估

9.1.1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9.1.2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8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9.2.1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9.2.2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2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9.2.3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分;每少一个许可证,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9.3.1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5    未监控的,不得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外,加扣15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 

    9.3.2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9.3.3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2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38
十、职业健康10.1职业健康管理

10.1.1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10.1.2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10.1.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离职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10.1.4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10.1.5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    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10.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10.1.7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10.1.8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10.1.9生产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与《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T 16911)及《车间空气中呼吸性水泥粉尘卫生标准》(GB 16238)的相关要求。

5监测报告上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10.2.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10.2.2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2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10.2.3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10.3.1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10.3.2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4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38
十一、应急救援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1.1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11.1.2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11.1.3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应急救援工作要求的,不得分。

11.1.4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11.2.1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2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11.2.2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1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11.2.3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进行修订和完善。

1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11.3.1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2    每缺少一类,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11.4.1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2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11.4.2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1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11.5.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2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11.5.2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1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22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1事故报告

    12.1.1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12.1.2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12.1.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12.1.4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1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12.2.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2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12.2.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1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12.3事故回顾

12.3.1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12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13.1绩效评定

    13.1.1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13.1.2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当中。

2   未进行讨论并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13.1.3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3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2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2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13.1.4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1    未通报的,不得分;被抽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13.1.5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2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每少纳入年度考评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兑现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13.2.1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13.2.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小计14得分小计
总计660得分总计
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考评类目考评项目考评内容扣分说明扣分分值

文档

水泥评定标准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标准所指的水泥企业包括具有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生产水泥熟料企业及水泥粉磨站等企业,适用于水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水泥生产企业不适用本标准。2.依法生产的水泥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187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