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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重点法条和最新司法解释(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1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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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重点法条和最新司法解释(1)

仲裁法的重点法条和最新司法解释(1)2007年08月01日星期三09:02一、            仲裁事项: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性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2、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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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仲裁法的重点法条和最新司法解释(1)2007年08月01日星期三09:02一、            仲裁事项: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性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2、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仲裁法的重点法条和最新司法解释(1)

2007年08月01日 星期三 09:02

一、            仲裁事项: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性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

2、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本法

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1、注意省、自治区、区及县级市不设仲裁委。 

2、仲裁委只在以下三个地方设立: 

(1)直辖市; 

(2)省、自治区的首府市; 

(3)设区的市。 

三、仲裁协议

1、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3、对仲裁机构的约定: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仲裁协议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若此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人民无管辖权。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无效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超出仲裁范围的,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

举例:

(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不存在。如提交某县仲裁委仲裁; 

(2)仲裁终局性不确定。如提交到A市仲裁委仲裁,如对裁决不服,可向B

市人民起诉。

5、仲裁协议的继受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6、仲裁协议异议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 

仲裁庭与人民均有权裁定仲裁协议效力,但后者优先。尤其要注意,只要仲裁机构尚未作决定,人民均有权受理该争议,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7、仲裁协议的性: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组成方式:双方各选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双方共选或共同委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法定的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双方不能共同指定所有的3名仲裁员。

2、独任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同首席仲裁员相同。 

3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4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5、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 

6、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此点恰与诉讼相反。 

7、涉及国家秘密的这一种情形下,仲裁不得公开,即使当事人协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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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重点法条和最新司法解释(1)

仲裁法的重点法条和最新司法解释(1)2007年08月01日星期三09:02一、            仲裁事项: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性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2、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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