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浙高法[2017]71号,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量刑情节 | 调节基准刑比例 | 备注 |
14岁—16岁之间犯罪 | 减少30%--60% | 可能拘役、3年以下的,如果悔罪,并具有“聋哑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从犯、胁从犯;自首或者立功;其他情节轻微”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8周岁前后实施不同种犯罪的,成年之前的犯罪依照左栏的规定确定从宽幅度;实施同种犯罪的,根据全案情况适当从宽;但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其在成年前实施的犯罪对应的刑罚量。 |
16岁—18岁之间犯罪 | 减少20%--50% | |
60岁—75岁故意犯罪 | 减少20%以下 | |
60岁—75岁过失犯罪 | 减少30%以下 | |
75岁以上故意犯罪 | 减少40%以下 | |
75岁以上过失犯罪 | 减少20%-50%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减少40%以下 |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 减少40%以下 | 犯罪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免除处罚 |
实施终了的未遂犯 | 比照既遂犯减少20%以下 |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减少40%以下 |
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 | 比照既遂犯减少30%以下 | 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减少50%以下 |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减少30%-80% | 没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
从犯 | 减少20%-50% | 犯罪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
无法区分主从犯的,对罪责相对较轻的被告人 | 减少20%以下 | |
胁从犯 | 减少40%-60% | 犯罪较轻减少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减少50%以下 | |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 增加10%-30% | |
教唆行为能力人犯罪 | 增加20%以下 | |
自首,且犯罪较轻 | 减少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 减少不少于1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除外;一般不超过4年,但依法免除处罚的除外 |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 | 减少20%-40% |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 | 减少10%-30% | |
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 减少20%以下 | |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 减少20%以下 | “刑法库”公众号 |
经亲友规劝、陪同或者送去投案,构成自首 | 减少30%以下 | |
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 | 减少20%以下 | |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 减少10%以下 | |
如实供述 | 减少20%以下 |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 减少10%-30% | |
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 | 减少30%-50%。 | |
一般立功 | 减少20%以下 | 不应超过2年,不少于1个月 |
重大立功 | 减少20%-50% |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
当庭认罪 | 减少10%以下 | 认定坦白、自首的除外 |
退赃、退赔 | 减少30%以下 | 对绑架、抢劫等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的犯罪应从严掌握 |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 | 减少20%以下 | “刑法库”公众号 |
积极配合追赃,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 | 减少10%以下 |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达成刑事和解 | 减少50%以下 | 犯罪较轻的减少50%以上或免除处罚 |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 减少40%以下 | 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积极赔偿但未取得谅解 | 减少30%以下 | |
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 | 减少20%以下 | |
累犯 | 增加10%-40% | 一般不少于3个月 |
有前科劣迹 | 增加10%以下 | 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 增加20%以下 | |
重大灾害疫情期故意犯罪 | 增加20%以下 |
罪名和情节 | 量刑起点 | 确定基准刑 | 调整基准刑 |
1、交通肇事罪 | |||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 | 1年—1年半 | (1)每增加1人重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 (2)每增加1人死亡的,增加6个月至1年; (3)造成财产直接损失,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4)其他情形。 |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2)追逐竞驶超速50%以上; (3)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 (4)无驾驶资格;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报废车而驾驶; (6)明知是隐患车、非法改装车而驾驶; (7)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 (8)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9)其他情形。 |
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 | 3年—4年 | ||
逃逸致1人死亡 | 7年—8年 | ||
2、故意伤害罪 | |||
致1人轻伤 | 6个月—1年半 | (1)每增加1人轻微伤的,增加2个月以下; (2)每增加1人轻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每增加1处轻伤的,增加3个月以下; (3)每增加1人重伤的,增加1年至2年;每增加1处重伤的,增加6个月至1年; (4)其他情形。 | 下列情节,增加20%以下: (1)持支、管制刀具等凶器伤害他人; (2)伤害他人要害部位; (3)预谋伤害他人; (4)雇佣他人或者受人雇佣; (5)其他情形。 下列情节,减少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 (2)出于义愤; (3)积极抢救被害人; (4)其他情形。 |
致1人重伤 | 3年—4年 | ||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 | 10年—12年 | ||
致死1人 | 10年—15年 | ||
3、强奸罪 | |||
强奸妇女1人 | 3年半—5年半 | (1)被强奸人数每增加1人的,增加2年至3年; (2)每增加刑法第236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2年至3年; (3)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3个月至9个月; (4)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1年至2年; (5)每增加1人重伤的,增加2年至3年; (6)其他情形。 | 下列情节,可以从重处罚: (1)对同一人强奸2次以上,增加30%以下; (2)轮奸2次以上,增加40%以下;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增加20%以下; (4)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增加20%以下; (5)其他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下列情形,增加40%以下: (1)负有特殊职责、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 (4)强奸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 (5)其他情形。 |
奸淫幼女1人 | 4年半—6年半 | ||
强奸情节恶劣 | 10—12年 | ||
强奸三人以上 | 10—12年 | ||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 10—12年 | ||
二人以上轮奸 | 10—12年 | ||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 | 10—12年 | ||
4、非法拘禁罪 | |||
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1)每超过24小时,增加2个月以下; (2)被害人每增加1人,增加3个月至6个月; (3)每造成1人轻微伤,增加2个月以下; (4)每造成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9个月; (5)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至3年; (6)其他情形。 | 下列情形,增加10%-20%: (1)具有殴打、虐待、侮辱情节;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冒充军警、司法人员; (2)为索取非法债务; (3)持凶器; (4)其他情形。 5.本人或者亲属为索取合法债务、合法权益,减少30%以下。 |
致1人重伤 | 3—4年 | ||
致1人死亡 | 10—12年 |
5、抢劫罪 | |||
抢劫一次 | 3年半—4年半 | (1)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1年;数额巨大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1年; (2)抢劫2次的,增加2年至3年;超过3次的,每增加1次,增加1年至2年; (3)每造成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 (4)每造成1人轻伤,增加1年至1年6个月; (5)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6个月至3年; (6)其他情形。 |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情形。 |
入户抢劫 | 10—12年 | ||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10—12年 | ||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 10—12年 | ||
抢劫三次或数额巨大 | 10—12年 | ||
抢劫致一人重伤 | 10—12年 |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 10—12年 | ||
持抢劫 | 10—12年 | ||
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 10—12年 | ||
6、盗窃罪 | |||
数额较大或二年内三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 | (1)数额较大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2个月; (2)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3个月; (3)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6万元,增加6个月; (4)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增加2个月至3个月; (5)其他情形。 | 下列情形,增加40%以下: (1)夜间入户;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 (3)灾害、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累犯除外); (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6)造成严重后果; (7)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8)流窜作案; (9)为违法活动而盗窃; 下列情形,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还赃; (2)盗窃近亲属; (3)无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 (4)被害人谅解; (5)其他情形。 |
数额巨大或其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 | ||
7、诈骗罪 | |||
数额较大 | 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 (1)数额较大的,每增加6000元,增加2个月;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2个月; (2)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2个月;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6万元,增加6个月; (4)其他情形。 |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诈骗灾险扶救等特定款物; (2)以赈灾募捐名义; (3)诈骗残疾、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6)挥霍,无法返还; 电信网络诈骗,增加30%以下: (1)造成严重后果;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组织、指挥犯罪团伙; (4)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 (5)曾因电信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6)诈骗残疾、老年、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或者重病患者及其亲属; (7)诈骗灾险扶救济等款物; (8)以社会公益、慈善名义; (9)利用技术手段严重干扰机关工作; (10)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 6.下列情形,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还赃; (2)诈骗近亲属; (3)没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 (5)其他情形。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 | ||
8、抢夺罪 | |||
数额较大或2年内3次抢夺 | 半年-1年 | (1)抢夺数额较大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2个月; (2)抢夺数额巨大的,每增加8000元,增加3个月; (3)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6个月; (4)2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抢夺,增加2个月至3个月。 | 下列情形,增加40%以下: (1)驾驶机动车抢夺; (2)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非机动车;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 (5)抢夺老、幼、孕、残、携带婴幼儿的人、丧失劳动能力人;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 (7)抢夺灾险扶救等款物; (8)灾害、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下列情形,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还赃; (2)没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形。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无期除外 |
9、职务侵占罪 | |||
数额较大 | 半年—1年 | (1)数额较大的,每增加3万元,增加2个月。 (2)其他情形。 | 下列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1)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30%以下; (2)侵占灾害款物,增加10%-30%; (3)多次侵占的,增加20%以下; (4)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增加20%以下; (5)其他情形。 |
数额巨大 | 5—6年 | ||
500万元以上 | 10年 | ||
10、敲诈勒索罪 | |||
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行为 | 半年—1年 | (1)数额较大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2个月; (2)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3个月; (3)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6万元,增加6个月; (4)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 (5)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6个月至1年; (6)2年内敲诈3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增加2个月至3个月。 | 下列情节,增加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累犯除外); (2)1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 (3)对老、幼、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 (4)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8)其他可情形。 下列情形,减少50%以下: (1)归案前自动还赃; (2)敲诈勒索近亲属,获得谅解;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 | 3—4年 | ||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 | 10-12年 | ||
11、妨害公务罪 | |||
一般情节 | 半年—1年 | (1)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2)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3个月至6个月 | 暴力袭警的,增加10%-30%。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阻碍执法; (2)造成财产损失较大; (3)其他情形。 因执法不规范,减少20%以下。 |
12、聚众斗殴 | |||
一般情节 | 1年—1年半 | (1)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2)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6个月至9个月; (3)聚众斗殴双方人数5人以上的,每增加3人,增加1个月至2个月;单方人数10人以上的,每增加3人,增加1个月至3个月; (4)每增加刑法第29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1年至2年; | “刑法库”公众号 |
聚众斗殴三次 | 3—4年 | ||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 | 3—4年 | ||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 3—4年 | ||
持械聚众斗殴 | 3—4年 | ||
13、寻衅滋事罪 | |||
寻衅滋事1次 | 半年—2年半 | (1)每造成1人轻微伤的,增加2个月至3个月; (2)每造成1人轻伤的,增加6个月至9个月; (3)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1次的,增加6个月至9个月; |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 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 |
3次(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5-7年 | ||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一般情节 | 3个月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 | 每增加6000元,增加2个月;计算机犯罪违法所得每增加3000元,增加2个月;每增加1辆车或者车值每增加10万元,增加3个月至6个月 | 下列情形,增加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同样或者类似犯罪所得; (2)1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50%以下: (1)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2)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 |
情节严重 | 3—4年 | 每增加2万元,增加2个月;计算机犯罪违法所得每增加6000元,增加2个月;每增加1辆车或者车值每增加10万元,增加3个月至6个月 | |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 | 15年 | 下列情形,增加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3)毒品再犯。 下列情形,增加30%以下: (1)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 (2)向在校学生贩毒; (3)组织利用残疾、重疾、孕妇或者哺乳妇; (4)国家工作人员; (5)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减少30%以下: (1)受雇佣运输毒品;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4)其他情形。 | |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 7—8年 | 鸦片每增加1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5克,增加9个月至1年 | |
鸦片4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克以下 | 半年—1年 情节严重的3—4年 | 鸦片每增加1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每增加1克,增加3个月至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