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技术方案
XXXXXXXXXXX县国土资源局
XXXXXXXXXX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1 项目概述
1.1 项目来源
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1〕15号)等有关要求,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云南省XX县(以下简称XX县)决定全面启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等相关法规,对XX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为XX县(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1.2 项目目标
加快推进X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目的是:把XX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
1.3 项目内容、范围及工期
1.3.1 项目建设范围
本项目调查的范围为云南省普洱市XX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调查区总面积为3428.33平方公里,农村建设用地约35937宗(其中:已发证约411宗,未发证35526宗),所有权原则不能以混合宗出现,必须调查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使用权混合宗、共用宗只按一宗计算;宗地外的附属设施须实测地物但不单独算宗地(如厕所、猪圈等)。最终宗地数以实际调查的为准。
1.3.2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未发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已发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及调查成果数据库建设。
1.3.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
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结合已有的1:10000航摄正射影像图,逐宗实地调查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利用状况并进行确权登记。
1.3.2.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未发证)
逐宗实地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地类、权属、界址和面积,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
1.3.2.3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已发证)
逐宗实地核查已发证每宗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
1.3.2.4 数据库建设
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按照要求建立XX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1.3.3 项目工期
预计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外业验收,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数据库建设审查,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发证工作。
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2.1 测区概况
2.1.1 自然地理概况
XX县位于云南省南部,地处东经101°14′~102°19′,北纬22°20′~22°55′,东与XX县为邻,东南与XX接壤、南与XX交界,西以XX县、景洪市毗邻,西北与XXX、XXX相连,北与XXX隔江相望。东西横距112公里,南北纵距公里。全县总面积3428.33平方公里。县城XX镇海拔1119米,距省会XX公路里程520公里,距市驻地XXX145公里。
XX县测区行政区划图
XX县地貌属横断山南延部分中、低山河谷区。云岭分支无量山脉被李仙江和曼切割,在境内呈帚状分布。北部山岭交错怀抱,沟箐峡谷较多;南部山岭高度逐渐降低,河谷逐渐开阔,两岸有河漫滩,阶地和小块平坝形成。全县山地面积占99%以上,坝子仅占总土地面积的1%。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最高为西北部康平乡大树脚村狮子岩,海拔2207m,最低为东南部曲水乡高山寨村土卡河与李仙江交汇处,海拔317m,高差10m。
XX县气候属低纬山区季风亚热带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18.7℃。最冷月1月,月均气温12.1℃;最热月6、7月,月均气温22.2℃。全年基本无霜,年均有霜日仅2-3天。年平均降雨量2283毫米,位于全省前列。年均降雨天数178天。年均日照1886小时,相对湿度为85%,蒸发量为1478毫升。境内江河纵横,水源丰富,有曼、勐野江、李仙江、曼连河、腊户河、土卡河等30条江河及200多条溪流。以康平乡营盘山为分水岭,营盘山以西河流注入曼,属澜沧江水系,营盘山以东河流注入李仙江,属红河水系。其中勐野江发源于县城部糯扎河,先后转东南、西、西北、北与把边江汇合,全长94km,支流40余条。李仙江发源于南涧县宝华乡,沿XX东北边境流入越南,境内长103km,支流60余条。
2.1.2 行政区划
XX全县XXXXX乡5乡,XX农场,共7个乡镇,1个农场。辖区面积为:3428.33平方公里,总人口11.76万人。辖2个镇、5个乡,2个居委会、48个村委会。
XX县各乡镇行政辖区统计表
乡镇名称 | 村委会名称 |
东城、西城;农村、大新、朵把、江边、桥头、大寨、牛倮河 | |
整董、曼滩、滑石板 | |
么等、络捷、田房、和平、哈播、嘎勒 | |
江西、联合、李仙、巴嘎、平掌、明子山、洛洒、隔界、南旺、中会 | |
水城、良马河、板河、海明、前进、龙马 | |
营盘山、大树脚、曼老街、曼克老、中平、勐康、瑶家山、两棵树、界碑 | |
绿满、坝伞、拉珠、田心、龙塘、高山寨、怒那 |
根据《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技术要求及本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了解情况,本项目实施是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结合已有的1:10000遥感正射影像图,逐宗实地调查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利用状况并进行确权登记。目前,已收集的资料包括:
2.2.1 测量控制点资料
二调(城镇部分)的各类等级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及其他控制点成果,点之记文件,控制点计算资料、技术总结等。
分析:西安80平面坐标系、国家85高程基准,主要分布于XX县城所在地勐烈镇周围,其余乡镇基本没有覆盖,可利用范围很小,测绘控制点将采用GPS-RTK技术进行测设。
2.2.2 遥感影像图
2.5米分辨率的1:10000遥感正射影像图,近三年的部分国家卫片执法监测卫星影像数据等。
分析:2.5米分辨率1:10000遥感正射影像图精度低,云层覆盖相对较多;卫片执法监测影像只是一些图片且范围很小,可利用程度低;可考虑购买主要城镇及中心村1:2000航空正射影像图。
2.2.3 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
包括行政界线、土地利用现状、地貌数据等。
分析:二调数据资料作为本次调查的基准,结合二调各类数据制作工作底图完成调查工作。
2.2.4 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基础上开展的2010、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分析: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未验收,2010年土地变更资料只供参考。
2.2.5 地形、地籍图件资料
建制镇已发证部分的地籍图、宗地图、宗地草图及其他相关资料。
分析:建制镇已发证部分资料填写不规范,不满足本次调查的标准,需要核实补充个别属性字段并完成入库。
3 引用文件
3.1 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03-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令[1986]第43号 1986-04-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令[2007]第62号 2007-03-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令[1995]第50号 1995-06-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令[2004]第28号 2004-08-2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令第256号 1998-12-24);
7、《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004-10-21);
8、《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2009-12-31);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2008-7-8);
10、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2011-5-16);
11、《土地调查条例》(令第518号 2008-2-7);
1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7号令 2003-3-1)
1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40号 2007-12-30);
14、《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45号 2009-6-17);
1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1995-5-1);
16、《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2001年11月)。
3.2 引用技术标准及文件
1、《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2、《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
3、《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5、《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 );
8、《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9、《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GB/T 13923-92);
10、《1∶500、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93);
11、《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12、《1:500、1:1 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GB/T 14912-2005);
1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 000、1:50 000数字高程模型》(CH/T 1008-2001);
1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1992);
1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7、《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9、《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
2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2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技术规范》(CJJ/T 73-2010);
22、《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 3003-2010);
2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 3004-2010);
24、《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 3005-2010);
25、《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4 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
4.1 技术指标
符合《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及《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要求,保证一次验收合格。
4.2 成果要求
4.2.1 调查比例尺及分类体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比例尺为1:10000。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比例尺为1:2000。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体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1 | 耕地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宽度<1.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
01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01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01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02 | 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
02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
022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
023 | 其他园地 |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03 | 林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
031 | 有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
032 |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 ||
033 | 其他林地 |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
04 | 草地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
041 | 天然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
042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 ||
043 | 其他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
05 | 商服 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
05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
05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
05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
054 | 其他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06 | 工矿仓储用地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
06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
06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06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
07 | 住宅 用地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
07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
07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
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08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
08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08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
08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
085 |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
086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
087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
0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
09 | 特殊 用地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09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
09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
09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场、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
09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
09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10 | 交通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1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10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103 | 街巷用地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
104 | 农村道路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
105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
106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107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
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11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
11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3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5 |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116 |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
117 |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 ||
118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 ||
119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12 | 其他 土地 |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 ||
121 | 空闲地 |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 ||
122 |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
123 | 田坎 |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 ||
124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125 |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 ||
126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 ||
127 | 裸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4.2.2.1 平面坐标系统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平面坐标系统为“1980西安坐标系”;
2、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与之有联系的坐标系。
4.2.2.2 高程系统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2.3 投影方式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标准3°分带的高斯-克吕格投影。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采用3°分带的高斯-克吕格投影。
4.2.2.4 度量单位
1、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2位小数;
2、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两位小数;
3、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两位小数。
4.2.2.5 分幅及编号
1、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图幅划分及编号。
调查区域面积大于一幅50cm×50cm正方形分幅编制,1:2000图幅尽量以整公里格网线为图廓线,底图的图号以该图幅西南图廓点坐标的公里数编注,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相连,取至公里整数。
调查区面积小于一幅50cm×50cm图时,按自由分幅编制。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图件名称。
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地籍图、正射影像图上应加注图幅名称。图名应以本图幅内主要村庄名称或地理名称命名。一个调查区内的图幅名称不应重复。当测区已有比例尺地形图时,农村建设用地图件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原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所采用的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10000,分幅与编号按标准比例尺分幅与编号方法。
4.3 权属调查要求
4.3.1 调查内容
4.3.1.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实,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查清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包括宗地的界址、范围、界线、面积、用途(地类)等。具体内容如下:
(1)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土地所有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等。
(2)土地的权属界线。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 含飞地、插花地、争议地界线。
(3)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的地类,面积等。
4.3.1.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全面查清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状况。主要包括:
(1)土地权属状况。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
(2)地类确定。按主要用途、批准用途确定宗地地类。
(3)土地的权属界线。
(4)地上附着物。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形状、范围、面积、性质等。
(5)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且未纳入城镇地籍调查范围的国有土地,本次调查时一并调查。
4.3.2 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
4.3.2.1 调查单元划分
(1)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个人所拥有或使用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个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飞地、插花地应单独设宗。
(3)如果一个地块由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实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利人的用地范围的,划分为一宗地,称为共有宗。
(4)由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分权属界线的,可设为一个宗地,称为共用宗。
(5)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设宗。
(6)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小组)共用学校、寺庙、祠堂、墓地、山林、荒山、自然河流、排灌沟渠、塘坝等可单独设宗。
4.3.2.2 宗地编号
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宗地代码结构图
编码方法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地籍区是以乡(镇)、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地籍子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的地籍区内划分。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
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其中:
---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扩展。
---宗地顺序码是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赋码规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为“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
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铁路、公路、河流,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用“999”表示。
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
界址点编号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县(市、区)界线上的界址点,以字母“AJ”开头全县统一顺序编制。如AJ1、AJ2。
(2)乡(镇)界线上的界址点,以字母“BJ”开头全县统一顺序编制。如BJ1、BJ2。
(3)村界上的界址点,以乡(镇)代码加字母C在该代码所属乡(镇)内统一顺序编制。如001C1、001C2等。
(4)宗地界址点以字母“ZJ”打头,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制,如ZJ1、ZJ2。
(5)为保证所有权调查过程中界址点编号不重、不漏、不涂改,调查过程中将先采用外业预编号的方法。待完成外业调查后,由我司根据云南省两权发证要求,由软件进行统一编号,内业资料完善时候进行外业预编号和正确编号对应替换,完成界址点编号的工作。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在地籍子区顺序编号,以英文大写字母“J”开头,后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制。同一地籍子区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
4.3.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要求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权利人名称等。在调查土地权属来源时,应注意被调查单位与权源证明中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时,需要对权属单位的历史沿革及其法律依据进行细致调查,并在调查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清楚。
4.3.3.1 权属来源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证书,土改后转为集体所有。
(2)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及水面等。
(3)城市郊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4)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经营的土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
(5)按照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国营农、林、牧、渔场相互调整权属地界或插花地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国家划拨给移民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7)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划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8)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9)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这部份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10)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应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土地拨用决定书,建设用地审批表。
(2)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协议,该宗地所在农村集体同意转让证明。
(3)地契、各级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四邻证明等可作为权属来源的补充证明。
(4)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更正的批准手续;用途变更的情况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3.3.2 其他要素调查
(1)权属名称调查。权属名称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全称。共有宗或共用宗地要调查清楚全部权利人的名称。
(2)权属性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类型。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应查清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分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农用地承包、其他。
(4)土地取得时间。土地取得时间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
(5)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地理位置、宗地四至。
(6)共有权情况。调查清楚宗地共有权人数、独有或独自使用面积、共(有)用面积及分摊协议。
(7)他项权利。集体建设用地还应调查宗地内是否有滴水权、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并记载清楚。
(8)其他情况。涉及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及说明。
4.3.4 土地用途调查要求
土地用途需要按照国家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如实进行登记。
4.3.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用途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地类为准,不得变动。如实地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的地类不一致,如实记录待年度变更时统一处理。
4.3.4.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批准用途
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准用途是取得土地权利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用途。批准用途应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确定。权属调查时应从相关批准文件中确定土地的批准用途,填写在调查表中。
土地实际用途
农村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是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的用途。土地的实际用途由调查人员根据现场查验的情况,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各地类的含义确定。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须在调查记事中记录清楚。
同一权利人的同一地块,若属不同用途并且能在实地分开的,应按不同的用途单独设宗。实地不能分开的调查为混合宗地,地类按主要用途调查。混合宗地内各种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分别计算,记载于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
4.3.5 界址调查要求
4.3.5.1 指界通知
按照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在调查前2-3日内向土地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明确土地权利代表到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需要查的证明及权源材料。指界通知书可通过公告、直接送达两种方式发送。
4.3.5.2 界址调查的指界要求
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a)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b)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c)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d)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有)用的宗地,由共(有)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e)经通知后权利人未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四邻指界情况确定界址后,发送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后,按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规定的办法处理。
4.3.5.3 界线调查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原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
(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土地所有者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6)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7)在使用已有调查成果时,如发现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或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8)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需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
(9)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争议地处理,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10)调查界线时应将界线两侧调查底图上未标注的重要地形地物和地理名称标注在调查底图上,以便描述界址点位置及界线走向。
(11)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指界,其界址线由调查员依据有关图件和文件,结合实地现状确定。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违约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后,如土地权利人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户的认定
户的确定,原则上以门的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中没有单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
(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特殊的“户”。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非农业人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房屋和宅基地产权、四至范围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2)登记面积的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的规定。山区、半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调查时按现状调查。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3)实地界线调查
(1)界址认定应以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上的界线为基础。无批准文件的,可根据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通过四邻共同认定,认定时一般以建筑物的主要结构边界为准,宗地间的滴水、共用通道原则上不确权到任何宗地。
(2)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1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可分开的也可根据当地规定或习惯分别划入各自宗地,不能分开的作为通道处理,在调查表中注明并由指界人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3)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独用或共用等关系情况。
(4)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1m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四邻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5)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
(6)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
(7)有争议的界址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但宗地中无争议部分且被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8)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①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②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③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④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处理。
4.3.5.4 界址点的设定和标注要求
1、集体土地所有权
(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或界线转折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及协议书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
(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宗地界线后,应该在确定的位置设定界址点标志或标记。
(1)所有界址点必须在现场确定,在确定的位置设定界址点位,在界址点旁明晰标注界址点点号;
(2)临街(巷)的界址点一般应以宗地建筑物的墙基角为准;
(3)界址线的轮廓凹凸在实地小于0.25m或凹凸面积小于0.1m2的,可不设置界址点;
(4)直线界址线长度大于实地50m的,应加设界址点;
(5)除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外,界址点间距必须实地量取,以米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两位表示。
4.3.6 调查成果记录要求
调查成果须按规定的格式记录于调查表中,作为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记录于调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应齐全、完整、规范,能反应调查的过程及结果。调查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严禁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员印章,且不能连续划改。
调查表原则上每个权利人填写一份。共用宗权利人较多时,可统一填写一份,待建库完成时再分别输出。
4.3.6.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记录要求
1、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填写
现场确认各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界线后,应以两个权属界线交叉点分开的界线为单位分段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权属单位须填写全称,并记录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2)权属界线及拐点位置说明:起点、拐点、终点的位置说明应准确且走向说明要详细;拐点描述时均按顺时针方向描述,不能对宗地拐点有漏点或多点描述的情况;
(3)界线所在图幅一栏中要有相应的图幅名及图幅号(国际标准图号);
(4)宗地编号一栏中填写本段界线涉及的宗地号;
(5)其它内容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说明填写。
2、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的填写
若双方对界线有争议,未达成协议确定界线的,还须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争议双方须在“拐点及权属界线真实位置说明”一栏中详细描述双方对争议界线的主张。
其他内容填写与《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一致。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表的填写
集体所有的土地须在完成权属界线调查,签订了权属界线协议书的基础上,以宗为单位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填写要求如下:
(1)基本信息的填写:按表格的要求逐项填写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信息。其中所在图幅一栏填写该宗土地所在的标准1:10000图幅的国际分幅图幅号。
(2)宗地四至:按北—东—南—西的顺序,以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界线段为准,逐条填写与本宗地相邻的其他宗地的名称、协议书编号,指界人等情况。当界线与已定行政界线重合时,在备注栏中填写说明(如已定县界)。
(3)土地利用现状:根据已调查并签订了协议书的宗地界线,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准,量算该宗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填写于表中。面积量算到二级类,填写时汇总为一级类。
(4)界址点成果表:界址点成果表记录本宗地已调查确定的界线交叉点或界线拐点。按顺时针填写填写界址点号、平面坐标、地理坐标及概略高程。
(5)宗地图:宗地图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叠加本宗地权属界线、邻宗地权属界线、宗地名称、编号及其他要素后编制。宗地图的比例尺可根据范围大小确定,但比例尺分母须为500的整倍数。
(6)调查记事及勘丈记事:记录在权属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有争议等。勘丈记事填写地籍勘丈采用的方法和仪器,地籍勘丈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等。
(7)审核:由宗地所在的村委会审查后签章认可。
4、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的制作
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是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其内容一般由表示地形地貌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正射影像图、表示界线走向的界线两部分组成。界址点、界线的表示按附录13的图示、图例绘制。附图为三色图(界址点、界线为红色,水系为蓝色、其他为黑色)。
本段权属界线两侧的权属单位名称用红色表示,其他权属单位名称用黑色表示以示区分。权属单位名称的字体大小可根据图面负载情况调整,但字体和颜色应按规定表示。
附图所表示的地物地貌、地理注记应与协议书的界线位置及走向说明一栏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如界线存在争议,还应绘制与争议原由书相匹配的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附图,争议原由书附图的编制与协议书附图类似。
4.3.6.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记录要求
1、基本信息的填写
基本信息是指反应土地权利人及宗地基本状况的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1)土地权利人名称:填写该宗地土地权利人的法定全称,不得简写。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共用宗的权利人名称须将本调查表记载的本权利人放在前面,其他权利人顺序列出,中间用逗号隔开。共有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列三个以上,后面填“等XX户”。
(2)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或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个人。
(3)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个人宗地填写户主。联系人一栏填写代理人信息或权利人指定的联系人信息,信息栏中填有信息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栏必须填写。
(4)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5)行政代码:填写土地坐落的省州(市)县(市、区)6位行政区划代码(依据《云南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DB53/T 0-2004))。
(6)土地用途:包括批准用途及实际用途,填写到二级类。
(7)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宗地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总和。共用宗的为本权利人在本宗地内的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8)其他:参照地籍调查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2、宗地四至的填写
宗地四至是反映本宗地与相邻宗地间相关关系的重要内容。按北、东、南、西、的顺序填写。四至内容中,同一方位为不同宗地或地物地貌的,应按界址点分段填写,并注明本段界址线的位置及邻接关系。如北至:J1-J2外墙皮接张三,J2-J3围墙外墙皮接李四,J3-J6外墙皮外0.6米滴水接王二。
3、签章栏的填写
(1)栏目填写:签章栏的栏目数、界址线的起、终点号、地籍号(或其他内容)应与宗地四至的内容完全一致。总栏目数一般不少于4个。
(2)本宗地签章:单位宗地的盖权利人的公章和指界人的私章(或签字),个人宗地的由户主签字并加盖户主私章(或用右手大母指按手印)。签章栏应完全覆盖所有四至栏目,不得空出。
(3)邻宗地签章:邻宗地签章于确定的栏目,签章方式与本宗地签章一致。
4、宗地草图的绘制
宗地草图原则上应在调查时实地绘制,内容包括界址点的位置、界址线的连接关系、界址点间距、宗地四至、用途、地籍号、宗地内构筑物等情况。宗地草图可在测绘完成后统一输出宗地图代替。
5、调查及勘丈记事的填写
调查记事:记录在权属调查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有争议等。此部份属调查过程的过程记录,须清楚记录有关权属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若无特殊情况,至少说明权属来源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四邻是否有争议。如:“本宗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四邻已签章,无争议。”
勘丈记事:记录地籍勘丈采用的方法和仪器,地籍勘丈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情况等。
6、审核栏的填写
审核地籍调查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填写审核意见。审核负责人签字,并盖审核单位公章。审核一般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负责。审核单位如是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需填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号。审核单位须对地籍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4.4 集体土地所有权测绘方法及要求
4.4.1 测绘方法
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测绘,主要是以现势性强、精度较高、比例尺1:10000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影像图或1:2000航拍影像图为底图,各级界线进行现场指界,并在正射影像图上标绘和调查注记。界址点坐标在调查底图上用计算机量取为主,在难以判断确认的地方可用全站仪或RTK进行测量。
4.4.2 界址点测量
4.4.2.1 界址点精度要求
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测绘界址点的精度,根据调查区的不同和调查采用的方法来加以选择。具体规定见下表:
表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址点精度
(1)在采用1:2000航拍影像图为调查底图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界址点精度按上表中的一级精度要求。
(2)山地、高山地及采用1:10000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的区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上表中的二级精度要求。
4.4.2.2 界址点测量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测量是在调查底图上,通过直接量取或者通过RTK测量。具体实施如下:
(1)在以1:2000航拍影像图、1:500地形图为调查底图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宗地界址点坐标从1:2000航拍影像图、1:500地形图上量取;在以1:10000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的地区,有明显地物及清晰分辨的界址点在图上标绘,回到内业通过专业软件获取界址点坐标,没有明显地物或影像模糊的参照第三点执行。
(2)图解界址点根据外业调查界线和设置的位置,在计算上用专业软件获取界址点的坐标。各界址点坐标分别量取两次,其较差不超过精度表规定。
(3)界线和界址点在工作底图上难以判断确认的地方用GPS-RTK、全站仪等在野外实地测量。
(4)界址点的测量方法主要可以采用:极坐标法、角度或距离交会法、GPS-RTK定位方法等施测界址点坐标,界址点精度的应不低于一级精度要求。
界址点测量所使用的全站仪、GPS等仪器设备都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2.3 测绘图件编制要求
宗地图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标数据库成果为底图,结合本次所有权界线调查成果编制。
1、成图比例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的比例尺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但比例尺分母应为500的整倍数。
2、主要内容
(1)地籍要素
①各类界线。市级界、县级界、乡镇及街道界、国营农、林、牧、渔场界等,土地权属界线。
②各类名称。土地所有者名称,调查区内著名的地理名称。
③地籍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等。
(2)地物要素。
主要地物要素包括居民地、道路、水系、地貌、地理名称等。
①居民地。居民地按城镇、村庄的范围用晕线表示。
②道路。单线道路按线状地物表示,对于有确定名称的双线道路注记道路名称。与双线道路相连接的主要桥梁、隧道要在地籍图上表示。
③水系。单线水系按线状地物表示,对于有确定名称的双线水系注记水系名称。有名称的湖泊、水塘、堤坝等必须注记名称。
④地貌。一般不表示地貌。但山区丘陵,宜表示大面积的悬崖、斜坡等;山头要配合符号注记高程。
⑤地理注记。除地籍要素外,选择性地注记一些地名、地物名称,如高等级公路、水库、河流等名称。
⑥其他。20万伏以上的高压线必须表示。
(3)数学要素。内外图廓线、内图廓点的大地坐标、坐标格网线、控制点点位及注记、地籍图比例尺、分幅索引。
(4)图廓信息。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制图时间、制图方法、坐标系统、图式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宗地分布图
宗地分布图以乡(镇)级为单位制作。
1、成图比例尺
根据乡(镇)的面积、形状选择成图比例尺,一般为1:5万、1:2.5万、1:1万。
2、综合取舍要求
(1)土地所有权界线应原样保留。
(2)上图图斑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图斑的地类面积比例保持一致,图形相似。
(3)线状地物经综合取舍后,能充分反映不同地区土地利用的特点和密度的对比关系。
(4)图斑最小上图面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mm2;耕地、园地及其它农用地6mm2;林地、草地等15mm2。小于上图指标的一般舍掉,或在同地类中合并。对特殊地区的重要地类,如高山区中的耕地、园地等,最小上图面积缩小一倍。
(5)道路选取。铁路、乡(含)以上公路全部选取。平原、丘陵地区的农村道路可适当选取,山区、高山区的农村道路应全部选取。
(6)河流沟渠选取。河流应全部选取,沟渠适当选取。
(7)水库、湖泊、坑塘选取。水库、湖泊应全部选取,坑塘密集区,可适当综合取舍。
(8)注记。对居民点、路、渠、江、河、湖、水库等有正式名称的应注记名称。注记密集时,可以舍去一些次要的名称注记。
(9)挂图中应保留村以上行政单位所在地的位置和注记。
3、表示方法
(1)底图的符号样式执行《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份)》的规定;
(2)宗地各要素的表示方法参见《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
4.5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方法及要求
4.5.1 一般规定
4.5.1.1 测绘内容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主要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及宗地图制作、地籍图制作、面积计算等。
4.5.1.2 测绘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根据村庄所在区域和现有条件的不同分别选用相应的方法。
(1)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测绘采用与城镇地籍调查相同的测绘方法进行。坐标系统、高程基准与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相一致,界址点测量可分别采用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地籍图测绘的比例尺及方法与城镇地籍调查一致。
(2)乡(镇)所在地或较为平坦的坝区、丘陵地区,有1:2000航拍影像图的区域,可采用部分解析法或图解法求得各宗地中明显界址点的点位坐标,利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勘丈界址边长,根据1:2000航拍影像图上界址线的坐标方位角(或直线斜率)依次求得其余各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3)影像模糊地区及无1:2000航拍影像图区域,采用全站仪数字化测设方法。
4.5.1.3 地形类别划分及调查范围的确定
地形类别划分
地形类别按调查区内绝大部分的地面坡度划分,规定见下表:
表2 地形类别划分表
调查范围确定
(1)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城镇。按实际建成区,并根据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外围线确定此次调查范围。
(2)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划定的外围范围线确定调查范围。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图上未达到上图面积的建设用地。按实际建设范围调查。
4.5.1.4 平面坐标系统
平面基准:1980西安坐标系(或与1980西安坐标系有联系的坐标系)。农村建设用地平面坐标系选择原则:
①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②考虑到部份调查区域由于地形条件并远离等级控制点,可采用与1980西安坐标系有联系的坐标系;
③采用其他坐标系的,须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4.5.1.5 高程系统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农村建设用地高程起算的选择原则:
①当调查区面积较大,且区内或附近有各等级国家水准点时,应联测国家水准点作为高程起算点,联测点数不得少于2点。
②当调查区远离国家等级水准点时,采用等级水准测量、光电测距高程导线测量,也可采用GNSS方法联测高程。
③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可在调查区域内最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量取高程作为高程起算点或利用二调数据库坡度图完成高程提取。
4.5.1.6 地籍图精度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或地形图的精度,图上地物点相对于最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超过图上±0.6mm,山地不超过图上±0.8mm、高山地不超过图上±1.0mm。
4.5.1.7 最大误差
中误差的两倍值为最大误差。
4.5.1.8 地籍图分幅及编号要求
(1)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的图幅划分及编号
调查区域面积大于一幅50cm×50cm图时,按50cm×50cm正方形分幅编制,1:2000图幅尽量以整公里格网线为图廓线。地图的图号以该图幅西南图廓点坐标的公里数编注,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相连,取至千米整数。
调查区面积小于一幅50cm×50cm图时,按自由分幅编制。
(2)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图件名称
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地籍图、正射影像图(或地形图)上应加注图幅名称。图名应以本图幅内主要村庄名称或地理名称命名。一个调查区内的图幅名称不应重复。当测区已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时,农村建设用地图件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原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
4.5.1.9 地图图式符号要求
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地籍要素的符号规格和表示方法按一般建制镇图示进行表示,其余符号按同比例尺地形图图式表示。
4.5.2 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农村建设用地控制网的布设根据调查区所在区域和现有条件的不同分别选用相应的方法。
(1)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调查控制测量,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GNSS-RTK的技术方法进行控制布设和测量,按照《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地区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和测量,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3)调查区内已有的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点,其精度指标达到要求,坐标系统与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相一致的经检验合格后可直接利用其成果。
4.5.3 界址点、界址边测量
4.5.3.1 界址点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根据其所在区域和条件的不同分别选用相应的方法。
(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界址点测量与城镇地籍调查基本一致,比例尺为1:500,采用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解析界址点及相邻界址边的精度要求见下表。
规划区内农村建设用地解析界址点及相邻界址边的精度要求见下表:
表3界址点(规划区)精度要求
(2)乡(镇)所在地或较为平坦的坝区、丘陵地区采用以1:2000航拍影像图(或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底图,配合手持测距仪或钢尺勘丈界址边进行测绘;可采用部分解析法测量得到各宗地中部分界址点的点位坐标,或在1:2000航拍影像图或地形图采用图解法求取各宗地中至少一个界址点的点位坐标。根据上述各宗地中一个界址点的点位坐标,利用调查时用手持测距仪测定或钢尺勘丈界址边长,按1:2000航拍影像图(或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界址线的坐标方位角(或直线斜率)依次计算求得其余各界址点的平面直角坐标。界址边界精度要求见下表:
表4界址点(平坝及丘陵地区)精度要求
(3)半山区和缺乏1:2000航拍影像图或地形图等基础资料的条件下,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使用的卫星正射影像图作底图,利用RTK测定两个以上坐标作为起算点,进行界址点的测量和界址边的量测。
相邻界址点间的边长可用全站仪测定、手持测距仪测定,也可用钢尺丈量。
4.5.3.2 解析界址点测定要求
解析界址点测定的要求如下:
(1)解析界址点应在图根点以上等级控制点上进行施测。解析界址点可连续发展三次,在少数困难地区,发展次数不得超过四次。
(2)当界址点便于设站时,按图根级技术要求施测,并可作为图根点使用。
(3)用全站仪测量界址点,一般采用6″级精度以上全站仪进行观测。观测前应将仪器加乘常数、气压、温度置入仪器中;测站至界址点的距离应不大于300m;每测站结束前应对上一测站所测的界址点检核2-3个;外业观测应将当天观测的数据传输于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
(4)施测建筑物上界址点,由于墙阴角或其他原因使棱镜不能到位时,可作距离偏心观测和角度等偏心观测,偏心距应采用钢尺丈量至毫米。
(5)采用解析法直接测定界址点位置时的观测记录,无论是采用RTK或全站仪测量都应采用仪器内存自动记录的方式。
(6)用间接解析方式测量界址点位置时,应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求出界址点位的直角坐标、高程和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计算时角值取至秒,坐标、距离取至厘米。计算完毕,应以村庄为单位编制界址点成果表册,作为正式成果提交。
(7)难以用解析法测量的隐藏界址点,可采用图解法求解。
4.5.3.3 图解界址点求算要求
图解界址点求算的方式如下:
(1)图解界址点是在1:2000航拍影像图、1:2000地形图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量取各宗地中不少于一个界址点的点位坐标,并根据采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量取的界址点间距离,结合正射影像图(或原有地形图)的界址点间、界址线之间的几何关系,计算出各界址点坐标。
(2)图解界址点也可在满足精度要求的1:2000数字化地形图或航拍影像图上,经实地调查标定界址点位后,在计算机上量取界址点的坐标。量取两次其坐标较差应不大于的规定。坐标取至厘米。
4.5.4 地籍图测绘
4.5.4.1 一般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测绘与城镇地籍调查采用相同的测绘方法,地籍图的比例尺为1:500。其他地区的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0。
(1)在有0.2m分辨率影像的地区可不专门测绘地籍图,直接利用1:2000航拍影像图调查制作地籍图。若1:2000地籍图图面负荷较重,难以清楚表示地籍要素时,可采用1:1000比例尺,以能清楚表示地籍要素为宜。
(2)有满足要求的1:2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地区,可以利用其作为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和制作地籍图。
(3)无上述资料的地区参照1:2000地形图测绘主要地形地物。
4.5.4.2 地籍图的测绘具体要求
(1)测绘1:2000农村建设用地地籍图,主要测绘各界址点、界址线、宗地编号、地类符号、门牌号及与地籍有关的要素、各等级控制点。
(2)地籍图应表示建筑物及层数、构筑物、道路等反映地形特征的地貌及地理名称等。
(3)界址点均应表示,当两界址点间距在图上小于2mm时,界址点位用0.5mm圆点表示,大于2mm时,用直径1mm圆圈表示,当界址点较为密集且图上容纳不下时,编号的注记可适当取舍,注记主要拐点编号,以能反映编号顺序。
(4)所有宗地均应封闭,并注记农村建设用地宗地号。
(5)地籍图的表示及整饰按地籍图图示进行整饰。
4.5.5 宗地图制作
4.5.5.1 宗地图的制作要求
宗地图的图框模板、内容、线型、符号、字体应与《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一致,比例尺以能反映宗地形态、相邻关系、界址点、线的相关位置、各类注记为宜,一般为50的整倍数。宗地图应界址点位明确,界址线走向清楚,宗地面积、界址边长准确,四至关系及相关位置明了,各项注记正确齐全,清晰易读。
4.5.5.2 宗地图的的内容
(1)本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及相邻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名称。
(2)所在图幅号、宗地号、界址点号、土地利用分类。
(3)本宗地宗地面积和实量界址边长。
(4)相邻宗地的宗地号,宗地附近的地理名称。
(5)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及宗地外紧靠界址点线的附着物。
(6)本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线、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7)图名、图廓线、指北针、比例尺及制图日期。
(8)宗地图的制图者、测量员,检查员应在图上签名。
(9)宗地图图幅规格根据宗地的大小选取,一般为A4或A3幅面为宜,界址点用1.0mm直径的圆圈表示,界址线粗0.3mm,用红色表示。宗地图的比例尺分母为50的整倍数,如1:250、1:500等。
4.5.5.3 宗地图制作方法
在检查合格后的地籍图中编辑宗地图,方法是利用专业软件,将宗地界址线严密封闭,同时对应录入户主名称、宗地号、地类代码等属性,由软件自动生成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面积。宗地内界址点较多时,可适当取舍编号,但点位要保留,边长无法注记时,可在图框左下角列表表示,图框右下角注记宗地面积和宗地内建筑占地面积。
4.6 面积量算及汇总要求
4.6.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面积量算的土地利用现状以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年的前一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为准,不得更改。
(2)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宗地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量算方式以《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份)》为准。
(3)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类面积及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调查成果一致。
(4)乡(镇)、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斑的面积采用经纬度椭球面面积计算。
(5)面积量算成果以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为单位,分别记载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权属调查表和村委会内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中。
4.6.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4.6.2.1 宗地面积的量算
面积量算的方法通常采用专业软件在计算机上进行,在通过检查后的地籍图(或正射影像图)基础上,依据调查取得各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及封闭状况,根据不同地区所采用的不同测量方法进行面积量算。
(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界址点测量方法相同于城镇地籍调查的地界址点测量,界址点坐标基本上采用全解析法测定。其宗地面积量算方法也相同于城镇地籍调查。
(2)在较为平坦的坝区、丘陵地区农村建设用调查采用以1:2000航拍影像图(或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为底图,界址边采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勘丈;宗地面积量算可根据几何形状及界址边长由平面几何的方法求得。也可根据一宗地的各界址点坐标计算得到。
(3)在偏远山区、高山区利用现有分辨率较高的影像或精度较高的地形图结合勘丈界址边长的方法进行农村建设用调查。宗地面积量算根据几何形状及界址边长由平面几何的方法求得。
(4)宗地的独用面积按划定的分宗界线直接计算,分摊面积按调查时确定的分摊协议计算。共用面积用宗地面积减去分摊面积。
(5)宗地内的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按宗地内的建筑物的边界线计算。建筑物不得跨宗地。
4.6.2.2 面积汇总
(1)面积汇总以村小组为基本汇总单元,控制面积为该村小组权属界线封闭地块的椭球面积。
(2)村小组汇总面积为本村小组内的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与图斑面积之和。
(3)图斑椭球面积和农村建设用地平面面积之和与该小组控制面积不相等的,可以图斑面积为权系数按比例配赋到各图斑中。但不得配赋到农村建设用地中。
(4)村小组汇总后,再进行村委会、乡(镇)、县(市、区)的面积汇总,各级面积相互检校,保证汇总数据正确无误。
(5)农村建设用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确认的图斑外围线作为控制,面积应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量算的面积一致。
4.7 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求
4.7.1 空间参考
(1)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基本比例尺为1:10000,空间参考为标准3度分带的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前加投影带号。
(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基本比例尺为1:2000,空间参考为1980西安坐标系或与1980西安坐标系有联系的坐标系。采用坐标系的,须在空间参考中设定转换模型及参数。
4.7.2 要素分层
数据库要素分层按《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执行。开展调查时应参考数据库建库标准,制定数据采集的要素分层方案,从源头控制数据质量。
4.7.3 数据库格式
县级采用ARCGIS MDB或VCT格式;原已调查发证的农村建设用地,无法建立矢量数据库的,可以建立属性数据库。
4.7.4 拓扑处理
数据库各空间要素应满足基本的拓朴关系,具体规定如下:
(1)宗地不得跨行政区,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间不得重叠、交叉,也不得有间隙。农村建设用地宗地间不得重叠、交叉。
(2)界址线必须与宗地边界线一致,界址点必须在界址线上。
(3)界址线不得重叠、交叉、界址点不得重叠。
(4)农村建设用地宗地内的建筑物不得跨宗地。各种面状要素、线状要素、点状要素不得交叉、重叠。
4.7.5 属性处理
数据库中须按《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的要求逐项填写属性,各属性项填写齐全、正确,符合逻辑。
4.7.6 要件扫描
调查形成的各种要件应按300DPI的分辩率扫描,按要件的类型整合为PDF存放于固定目录,并在数据库中的相应字段填写要件的文件地址。目录存放按《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执行。
4.7.7 数据集成
空间要素及属性完整进入数据库后,应进行矢量数据与属性数据的集成处理,完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果统一集成到一个数据库中管理。
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5.1 总体思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确权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是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提取村、乡镇、县(市、区)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现势性强精度高数字正射影像图(主要包括1:10000卫星正射影像图、1:2000航拍影像图、2011年执法监测卫片等遥感影像数据进行比对,选择合适的影像数据)及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套合,制作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在测绘权属界线时采用:(1)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调查工作底图上判读标绘界线;(2)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GNSS-RTK、全站仪或亚米级GPS接收机等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按此技术手段将权属界线细化核定至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一级,然后经内业上图,将标定的界址点位或实测坐标数据叠加到二次调查数据库上,经室内比对地物影像,调整修正界址点位后,输出界址、面积数据和宗地图,利用GIS系统进行权属资料建库、分类统计和面积汇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规范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和发证工作。
5.2 实施流程
集体所有权调查流程图
5.2.1 组织准备阶段
本项目以收到中标通知书为准,进入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前期数据资料移交和合同签订的同时,承建方开展以下准备工作:
5.2.1.1 资料收集
根据本项目的项目目标、项目内容以及技术要求,项目开展前需要收集云南省本地相关的法规性文件、作业范围内的基础资料以及涉及到本次调查工作的所有权源资料,以便于后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
主要收集的资料包括:
1、基础资料
(1)控制点成果、点之记、控制点计算资料、技术总结等基础控制测量资料;
(2)1:10000、1:5000、1:2000、1:5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划图等图件资料;
(3)1米或更高分辨率的航空、卫星正射影像图;
(4)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5)各种宗地图、宗地草图及其他相关资料;
3、权源资料
(1)各级及其他有权机关认定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协议书等;
(2)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其他与土地权属来源有关的材料。
4、其他资料
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相关的各类表格资料。
注意事项
1、对建设单位内部的现有资料做好分析,将本项目需要的资料收集齐全;
2、建设单位内部没有的资料,但本项目又必须收集全的资料,通过建设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收集;
3、数据收集后,交由数据管理组专人保管,并做好安全及保密措施。
5.2.1.2 表册准备
项目开展前,准备所有涉及本项目调查所需要的表册资料。主要资料包括:
1、地籍(变更)调查指界通知书;
2、地籍调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地籍调查指界委托书;
4、地籍调查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
5、地籍调查表;
6、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7、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8、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
9、土地登记申请书;
10、土地登记复查表;
11、土地登记审批表;
12、土地登记簿。
5.2.1.3 现场踏勘
对项目整个测区做进一步的踏勘,通过踏勘了解县内各乡镇分布情况、了解人文、地理、气候情况,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的重点和难点,做出分析,以便统筹安排工作计划,合理控制时间进度和质量,使项目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现场的踏勘也对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写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踏勘内容
1、结合已收集的数据情况,通过实地踏勘,了解资料的情况(现势性、可利用情况);
2、通过实地的踏勘,了解当地的乡镇分布情况、人文、地理、气候情况。
5.2.1.4 前期宣传工作
由当地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进行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宣传的前提下,以镇为单位由各镇组织召开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工作动员大会。各村委对要进行登记申请发证的用地户进行统计并上报当地国土所,在统计名单的同时给用地户下发通知单,为现场调查作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宣传工作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中之重,也是我们对业主方提出的最重要的需配合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承建单位
1)公司主管领导及项目经理与业主积极沟通宣传工作相关事宜;
2)公司技术人员可结合当地国土及部门召开的动员会进行技术宣导,并提出相关工作配合意见及要求;
建设单位
1)当地国土部门应提前报请当地开展前期宣传工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所辖范围内下一级及国土部门下发协助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使用权证发放工作的相关行文;
2)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在业主及当地支持下,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进行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宣传;
3)以镇为单位由各镇组织召开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工作动员大会;
4)各村委对要进行登记申请发证的用地户进行统计并上报当地国土所,在统计名单的同时给用地户下发通知单,为现场调查作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充分的准备;
5)及时为承建单位提供工作函及工作证。
5.2.2 工作底图制作
工作底图制作是基于数据收集之后,对已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预处理,数据叠加分幅出图。
制作方法
(1)对已有可利用影像数据的区域。直接利用遥感或航空正射影像,套合2011年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保留图斑线、地类符号,及县、乡镇行政界线及村权属界线后,根据调查要求进行分幅输出,最后打印成工作底图。
(2)部分区域有大比例尺地形图(如1:500、1:1000、1:2000)或高分辨率的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可直接出图用来调绘所有权权属界线。
制作流程
工作底图制作流程图
实施说明
1、集体土地所有权底图制作优先选用现势性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其次为势性强高分辨率的航空正射影像图;
2、已收集的集体所有权权源资料及城乡结合部国有使用权权源资料可以将其红线叠加进底图中进行打印输出;
3、提取的各数据统一坐标为加带号西安80坐标系;
4、分幅输出打印比例尺结合调查区域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5.2.3 外业调查与测绘
5.2.3.1 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
按照4.2.3章节的要求对调查区域进行调查单元的划分。
5.2.3.2 按单元发放指界通知书
按照单元划分原则划分后,根据调查单元结图表以及工作实施计划按照片区向土地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约定权利人准备好土地权属材料现场出席指界。调查人员准备好调查表、调查底图、界标、必要的仪器及工具、用具等。
实施步骤
1、根据调查单元的划分情况指定调查计划;
2、按片区制作地籍(变更)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及地籍(变更)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存根;
3、在调查前2-3日通过公告方式进行指界通知的发送,并做好公示记录,对部分公告发出通知困难的地区,采用指界送达签收的方式。
5.2.3.3 现场指界、调查记录
本宗及相邻宗地的权力人或委托人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要求按照章节4.3.5要求执行。调查内容严格按照4.3.6章节规定要求记录于调查表中,作为登记发证的重要依据。指界、记录流程如下:
1、现场核实权利人或委托人的身份及权源资料;
2、权源资料中的权属界线符合要求且手续齐全的,不需要进行指界、签字;
3、权源资料权属界线符合要求,但手续不齐全,不需要进行指界,但需要补办相关手续,签订权属界线协议;
4、现场指界,绘制权属草图,并进行现场记录;
5、对有争议的,进行调解,却是无法达成协议,根据界线调查要求,先确认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部分按照争议地处理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有书;
6、无争议的,由双方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5.2.4 内业整理建库
5.2.4.1 调查数据内业转绘及属性录入
调查数据内业转绘采用MAPGIS K9软件,包括从CORS测量数据的展点及工作底图、宗地草图的内业转绘。
转绘方法:工作底图可以判断的,将工作底图上标绘和调查注记,内业根据出图文件利用MAPGIS K9两权发证模块进行界址点及界址线的描绘,并给界址点编号,补充相应的调查属性。
5.2.4.2 宗地图制作
将内业转绘数据成果叠加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进行宗地图及宗地分布图按照4.4.2.3章节要求绘制。
5.2.4.3 数据入库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的目标是:以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形成的土地利用、土地权属、正射影像等数据为基础,利用计算机、GIS、数据库和网络等技术,建设覆盖全区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具有数据输入、编辑处理、统计分析、数据汇总、制图输出及数据更新等功能,满足各级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同步更新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的互联共享、统计分析、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数据监理入库流程图
1、入库前数据检查
图形数据的检查
包括要素分层的正确性检查、要素的完整性检查、精度检查、几何位置接边检查;线状要素的悬挂点、伪结点检查,孤立的点、线要素合理性检查,线回折、硬折角检查;面状要素标识点及面拓扑检查,冗余的碎片多边形检查等。
属性数据的检查与入库
包括属性表及属性字段的正确性检查,属性字段顺序检查,各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属性接边检查等。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对应连接关系检查
检查图层中各要素与对应的属性项的表达是否一致等。
2、数据分层
数据库要素分层按《云南省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执行。开展调查时应参考数据库标准,制定数据采集的要素分层方案,从源头控制数据质量,同时检查数据空间拓扑关系,消除存在的错误,做到空间、属性数据的无损转换。
3、属性录入
所有地形、地物、地籍要素的属性填写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的填写规则进行编辑。属性录入在MAPGIS K9两权发证模块中直接录入,地调查表、宗地属性、共有使用权人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对于CASS软件不能录入或不能转入的各种属性数据,由作业员在地籍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录。
4、资料扫描
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中规定的扫描资料内容进行扫描,并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本次地籍建库应扫描的资料内容如下:
①户主身份证明
②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含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村(或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依据等]
③土地登记申请书
④指界委托书(本宗及邻宗指界)、违约通知书
⑤宗地草图
⑥地籍调查表
⑦土地登记审批表
⑧土地权利证书
扫描方式采用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进行。为保证内容的清晰度,相机要求800万像素以上。一幅照片需要照满扫描件,周围不能有很大的空隙。扫描的分辨率原则上可参考以下选择:图纸300dpi,文字200dpi,照片100dpi。当栅格文件的清晰度不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辨率及其他相关参数。扫描后的文件格式为JPG,然后统一将JPG转换成地籍管理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后入库,建立与宗地的关系。
5、数据入库
将数据转换为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处理好拓扑关系,设置好坐标投影,进行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进一步检查数据及入库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完整的地籍信息管理数据库。
5.2.4.4 面积量算及汇总
利用MAPGIS K9两权发证模块,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宗地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并直接输出各汇总表格。
面积量算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面积量算的土地利用现状以2011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为准,不得更改。
2、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宗地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
3、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类面积及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调查成果一致。
4、乡(镇)、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斑的面积采用经纬度椭球面面积计算。
5、面积量算成果以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为单位,分别记载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权属调查表和村委会内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中。
5.2.4.5 土地登记申请审核公告发证
在上述所有工作完成之后了,需要对所有调查数据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开展下一步的发证工作。
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村民小组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县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1个月,公告内容等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以上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现有经济合作社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县城乡统筹办审查并出具证明。
相互插花,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按有关村民小组共有的原则处理(共有宗地)。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暂不颁发土地证书。
6 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
6.1 总体思路
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以现势性强的高精度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及1:500、1:2000比例尺数字线化图的基础上,逐宗实地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地类、权属、界址和面积 ,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
6.2 实施流程
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调查实施流程图
6.2.1 组织准备阶段
组织准备阶段具体内容、要求及阶段输出成果见5.2.1章节。
6.2.2 工作底图制作
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调查的工作底图是以现势性强的高精度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及1:500、1:2000比例尺数字线化图为主要底图内容制作。制作方法如下:
1、已有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优先选用1:500地形图,将各宗地的尺寸和面积预先标注好,以1:500的比例尺打印输出宗地草图作为调查用图。其余地区使用1:2000比例尺地形图进行底图输出。
2、无大比例尺数字化地形图区域的打印输出:根据宗地的分布情况,以行政村一级为单位,以现势性强精度高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输出调查底图,为满足调查的需要,涉及建成区部分放大比例尺至1:2000进行图形打印输出。
6.2.3 外业调查与测绘
6.2.3.1 控制测量
1、布设原则、等级及方法
农村建设用地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的布网原则。首级控制网尽可能一次全面布设,且应控制住大片的、主要的或大多数的调查区域,加密控制网可以布设为全面网、逐级加密布设或越级布网。以满足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的需要为原则。
农村建设用地平面控制网的建立主要采用 CNS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测量方法,也可采用导线测量等方法。
调查区内已有的各等级控制网点各项精度指标能达到要求,坐标系统与农村建设用地调查相一致的可直接使用其成果。在有CORS系统覆盖的区域可直接使用,但坐标系统应一致。无论采用原有的成果或CORS系统,都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核、检测,并应提供检核、检测资料。
农村建设用地平面控制的等级划分,CNSS测量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测量依次为一、二级。以上各等级控制网均可作为测区的首级控制,首级CNSS控制网起算点不得少于3个点,且应分布均匀。
平面起算点应采用具有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平面控制点,其成果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成果,不得使用原三角点、军控点成果。
2、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
(1)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2)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布设的各等级平面控制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一般不超过±0.1m。
3、布设选点要求
(1)图根点是直接提供道路勘测的依据,也是今后道路勘测的依据。所以应在以上各等级控制点基础上加密布设;图根点应满足测图的要求,一般布设在道路交叉口,大部分图根点应宜长期保存。
(2)图根点的密度每平方公里一般不低于160点,一般地区每幅图不少于8-10个图根点(含埋石点在内),复杂地区应不少于15个图根点,每幅图埋石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4、施测要求
(1)建立项目和坐标系统管理、工作方式选择、基准站、流动站工作启动及设置等,开始测量并通过电台、网络传送数据。
(2)求定测区转换参数,对于GPS-RTK测量,要求实时得出待测点在实用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中的坐标,因此,坐标转换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实际需要将GPS观测的84坐标转换为1980西安坐标系,对于WGS-84到1980西安坐标系的转换,我们可以采用高斯投影的方法,这时需要确定WGS84与国1980西安坐标系两个大地测量基准之间的转换参数(三参数或七参数),需要定义三维空间直角坐标轴的偏移量和(或)旋转角度并确定尺度差。但通常情况下,对于一定区域内的工程测量应用,我们往往利用以往的控制点成果求取“区域性”的地方转换参数。当某些地方无合适的控制点坐标来设置基准站,也可以采用基准站任意摆放的方式,即虚拟一个基准站,基准站的WGS-84坐标直接从测量手簿读取,然后流动站再到各个控制点上去采集WGS-84坐标,利用随机软件求解坐标转换参数。
(3)测量前的质量检查,为了保证实测精度和可靠性,必须进行已知点的检核,避免出现作业盲点。我们一般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①已知点检核比较法——用RTK测出已知控制点的坐标进行比较检核,发现问题即采取措施改正。②重测比较法——每次初始化成功后,先重测1-2个已测过的RTK点或高精度控制点,确认无误后才进行RTK测量。最可靠的是已知点检核比较法,但控制点的数量总是有限的,所以没有控制点的地方需要用重测比较法来检验测量成果。经过以上已知点的检核后,符合要求后开始作业。
5、图根点标石规格与编号
(1)图根埋石点的规格为上底12cm×12cm,下底18cm×18cm,高40cm的正四棱台。
(2)在埋石困难的水泥路面或是砌石路面布设埋石图根点时,应打入直径为10mm,长5cm带十字丝的帽钉,表面凿的标志与埋石点一致。
(3)在其它地方应打入4cm×4cm×20cm的木桩,在木桩中心打入铁钉作标志,并用红油漆写上点号,铁钉为不短于3cm的铁钉。
6、控制点编号及成果整理要求
各级控制点按等级和各个区(镇)自成系统进行统一编号。由于整个测区范围较广,控制点数量较多,为了方便使用和管理,在测区范围内的四等点、5秒点、8秒点、图根点进行统一编号。
控制点点号由测量时间、测区所在行政区划、等级、流水号四部分组成,共 7~8 位。
6.2.3.2 权属调查、地类调查
1、首先带上工作图到实地大概了解街坊所有宗地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再回室内查找各宗地有否已发证或已申报的;
2、已发证部分先进行存档资料的整理及汇总工作,统计出需要现场注意的事项,并做好记录的表格,然后在约好时间到现场,协同土地使用权利人进行指界确认工作,做好核查记录。
3、未申报的,则发出土地登记通知单,约好时间提供所有权属证件进行确权。具体做法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4、现场调查与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实际用途等信息。
(2)界址调查:未发证部分土地使用者应到实地指定界址点界址线,相邻宗地界址点、界址线间隔小于1m时,必须相邻宗地双方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认可;已发证部分土地使用者应到实地指定界址点界址线,再有调查人员进行界址点、界址线进行核查位置、距离,发现有误则做好记录和相关说明。
(3)编写界址点号:未发证部分界址点编号的方法为:自宗地的西北角开始,逆时针方向顺序编号,界址点号不重复、不支号。当界址点不在地物上,而是在墙基延长线上时,必须在调查图上画出该界址点的位置的示意图,并注明界址点到墙角的距离。界址点要用分数形式表示该点的编号和宗地号,分子表示界址点编号,分母表示该界址点所在宗地的宗地号。已发证部分核实界址点点位、方向、顺序等是否与现场不符,如不符应当做好记录和相应的记号。
(4)在权属调查中,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各种资料必须在工作图上注记准确、清楚完整,字迹应清晰可认,宗地号不得重复。
6.2.3.3 地籍细部测量
1、地籍细部测量比例尺确定
农村建设用地测量的比例,可用各种地形图、地籍图、航空正射影像图,比例一般不小于1:2000,城市郊区一般采用1:500或1:1000。
2、地籍细部测量的取舍
农村建设用地细部测量取舍,根据比例尺不同,参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进行取舍。
3、地籍细部测量的精度要求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或地形图的精度,图上地物点相对于最近控制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超过图上±0.6mm,山地不超过图上±0.8mm,高山地不超过图上±1mm。
4、地籍细部测量的实测方法
(1)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建设用地测绘采用与城镇地籍调查相同的测绘方法进行。坐标系统、高程基准与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相一致,界址点测量可分别采用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地籍图测绘的比例尺及方法与城镇地籍调查一致。
(2)乡(镇)所在地或较为平坦的坝区、丘陵地区采用以1:2000正射影像图(或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配合手持测距仪或钢尺勘丈界址边进行测绘;可采用部分解析法或图解法求的各宗地中明显界址点的点位坐标,利用手持测距仪或钢尺堪丈界址边长,根据1:2000正射影像图(或或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界址线的方位角(或直线斜率)依次求得其余各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3)偏远山区、高山区和缺乏1:2000正射影像图或地形图等基础资料的条件下,尽量利用现势性强、分辨率较高的影像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堪丈界址边长的方法进行测绘。
(4)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全解析或部分解析进行测绘。
5、注意事项
(1)界址点、界址线按权属调查确定的位置测绘,没有调查成果的,按实际使用范围界线测绘。对建构筑物及各种可能的界标物,应按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实测其拐点坐标,以减少地籍测量对地物的修正工作量。
(2)房屋及其构筑物的测绘应以外勒墙脚为准,并注明房屋结构与层数,悬空建筑(水上房屋、飘楼、骑楼、柱廊等)按其外轮廓测绘,用虚线表示。
(3)房屋外轮廓凹、凸小于0.2m时可综合,大于0.2m的依实际轮廓测绘。落地阳台应综合为房屋,构筑物按外轮廓测绘。
(4)与宗地界址设置有关的台阶、室外楼梯应表示,宗地内部的台阶,楼梯一般不表示。
(5)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围墙、栏栅、铁丝网、活树篱笆等)应精确测绘。
(6)对于部分区域采用高分辨率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或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作工作底图时,权属调查和地籍界址测量不仅要对外围的地籍界址点、线进行采集和调查,权属界线内的房屋位置、层次、性质及其它地籍要素均要如实表示和反应。
(7)主要公路、内部道路及道路交叉处、公共场所内的花圃应测绘。公路两侧用地界线已有权属调查成果的,应予实测。公路按路肩测绘,内部道路按实际界线测绘。道路的路堤路堑用相应符号表示。
(8)在外业调查底图上确定丈量位置并做出相应的记号。
(9)现场如实绘制宗地草图及宗地周边构造物(辅助地物)。
(10)按房屋实地基础(房角)量取边长(精确小数点后两位)。
(11)丈量房屋周边的构造物(辅助地物)与房屋的相对距离。
(12)读数者与记数者要进行比对(防止读错或记错)。
6.2.4 内业整理建库
1、入库前数据检查
(1)图形数据的检查。包括要素分层的正确性检查、要素的完整性检查、精度检查、几何位置接边检查;线状要素的悬挂点、伪结点检查,孤立的点、线要素合理性检查,线回折、硬折角检查;面状要素标识点及面拓扑检查,冗余的碎片多边形检查等。
(2)属性数据的检查与入库。包括属性表及属性字段的正确性检查,属性字段顺序检查,各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属性接边检查等。
(3)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对应连接关系检查。检查图层中各要素与对应的属性项的表达是否一致等。
2、数据分层
数据库要素分层按《云南省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执行。开展调查时应参考数据库标准,制定数据采集的要素分层方案,从源头控制数据质量,同时检查数据空间拓扑关系,消除存在的错误,做到空间、属性数据的无损转换。
3、属性录入
所有地形、地物、地籍要素的属性填写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规定的填写规则进行编辑。属性录入在MAPGIS K9两权发证模块中直接录入,地调查表、宗地属性、共有使用权人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对于CASS软件不能录入或不能转入的各种属性数据,由作业员在地籍管理系统中进行补录。
4、资料扫描
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中规定的扫描资料内容进行扫描,并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本次地籍建库应扫描的资料内容如下:
①户主身份证明
②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含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村(或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依据等]
③土地登记申请书
④指界委托书(本宗及邻宗指界)、违约通知书
⑤宗地草图
⑥地籍调查表
⑦土地登记审批表
⑧土地权利证书
扫描方式采用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进行。为保证内容的清晰度,相机要求800万像素以上。一幅照片需要照满扫描件,周围不能有很大的空隙。扫描的分辨率原则上可参考以下选择:图纸300dpi,文字200dpi,照片100dpi。当栅格文件的清晰度不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辨率及其他相关参数。扫描后的文件格式为JPG,然后统一将JPG转换成地籍管理系统要求的文件格式后入库,建立与宗地的关系。
5、数据入库
将数据转换为管理系统要求的数据格式,处理好拓扑关系,设置好坐标投影,进行系统调试及试运行,进一步检查数据及入库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完整的地籍信息管理数据库。
6.2.5 面积量算及汇总
面积量算利用MAPGIS K9两权发证模块,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宗地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并直接输出各汇总表格。
面积量算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面积量算的土地利用现状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为准,不得更改。
2、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逐一量算宗地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
3、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分成若干宗地的,各宗地分类面积及宗地面积之和应与原调查成果一致。
4、乡(镇)、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斑的面积采用经纬度椭球面面积计算。
5、面积量算成果以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为单位,分别记载于农村集体所有权权属调查表和村委会内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中。
7 形成的主要成果
7.1 图件成果
1、农村集体所有权地籍图;
2、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图;
3、县、乡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布图(挂图);
4、农村建设用地地籍图;
5、农村建设用地宗地图;
6、农村建设用地控制网点分布图;
7、农村建设用地正射影像图。
7.2 数据成果
7.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表;
2、宗地内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
3、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4、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7.2.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各等级控制成果表;
2、观测记录手薄;
3、平差计算数据;
4、各控制点点之计;
5、地籍调查表;
6、界址点成果表;
7、地籍子区内宗地面积汇总表;
8、地籍子区,地籍区、县(市、区)内分类面积统计表。
7.3 数据库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形成集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及遥感影像为一体的县级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7.4 文字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报告由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自检报告、工作报告等组成。
7.5 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1、过程数据
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数据及记录。
2、检查记录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图件编制、面积汇总等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
8 保障措施
8.1 人员保障
按照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本项目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工期紧,工作量大,技术要求严格,为了使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成立以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与承建单位一起的联合项目管理委员会,并建立起横向与纵向协调一致的沟通机制充分满足项目的需求。
8.1.1 建设单位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XX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县研究决定,成立了XX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任组长、办主任和国土任副组长、国土、财政、民政、发改、司法、农业、林业、住建、环保、统计、水务、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计划、审核实施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对于该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8.1.2 承建单位组织领导机构
为保质保量完成XX县两权工作,我公司安排一位公司主管领导协助项目经理实施该项目。公司主管领主要负责协调公司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总体把关,包括项目的技术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时间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安排技术负责人负责内外业的实施,质量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要定期向项目经理做项目情况汇报工作。
云南高阳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部门 | 岗位 | 职责 | 主要任务 | 人员安排 |
项目 管理 | 公司主管 领导 | 项目监管、 重点沟通协调 | 项目整体监管;客户方重点领导沟通协调,项目重要节点(过程及验收)沟通协调。 | |
项目经理 | 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负责本项目技术架构和全面实施 | 总体方向把握;与客户方领导沟通;与客户方项目负责人沟通;组织并推进项目进度;把控项目质量;项目安全管理;后勤服务。 | ||
项目质量负责人 | 全面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 | 审核项目技术设计书、实施方案;控制项目时间进度和质量情况;定期安排质检组检查;检查实施组自检、互检情况;完成质量检查报告。 | ||
项目 实施 部 | 资料准备 | 外业前资料 的准备与检查 | 外业仪器、工作地图、记录工具等材料的准备与检查工作。 | |
外业调查 | 外业调查 | 外业调查 | ||
数字测绘 | 外业测量 | 利用测量仪器做精确测量。 | ||
内业处理 | 内业处理 | 对外业实施组的数据进行内业处理。 | ||
质量 控制 部 | 进度控制 | 进度控制 | 监控项目进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 | |
质量控制 | 质量检查 | 对调查成果进行质检;形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
后勤 保障 部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负责项目安全设备的检查,包括仪器设备、电脑等;项目组外业驻场人员内务安全检查等。 | |
仪器设备管理 | 仪器设备管理 | 负责仪器的检查、维护。 |
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阶段投入人员情况 | |||||||
工序 工种 | 资料收集整理 | 工作底 图制作 | 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 图件编制及面积量算 | 数据库 建设 | 登记发证及成果整 理汇交 | |
项目负责人 | 1 | 1 | 1 | 1 | 1 | 1 | |
技术负责人 | 1 | 1 | 1 | 1 | 1 | 1 | |
外业技术员 | 1 | 1 | 15 | 5 | 1 | ||
内业技术员 | 1 | 5 | 10 | 5 | 1 | ||
质量检查员 | 1 | 1 | 2 | 1 | 1 | 1 | |
外联人员 | 1 | 1 | 1 | ||||
各阶段参与人员总数 | 6 | 9 | 20 | 18 | 8 | 6 | |
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阶段投入人员情况 | |||||||
工序 工种 | 资料收集整理 | 工作底 图制作 | 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 | 图件编制及面积量算 | 数据库 建设 | 登记发证及成果整 理汇交 | |
项目负责人 | 1 | 1 | 1 | 1 | 1 | 1 | |
技术负责人 | 1 | 1 | 1 | 1 | 1 | 1 | |
外业技术员 | 1 | 1 | 30 | 5 | 2 | ||
内业技术员 | 1 | 5 | 10 | 20 | 5 | 2 | |
质量检查员 | 1 | 1 | 2 | 2 | 2 | 1 | |
外联人员 | 1 | 1 | 1 | 1 | 1 | ||
各阶段参与人员总数 | 6 | 9 | 45 | 30 | 10 | 8 |
根据项目需要,投入以下仪器设备:
序号 | 主要设备及 建库软件名称 | 规格型号 及版本 | 数量 | 生产商 | 备注 |
1 | Mapgis、ArcGIS、Cass | 6.7、9.3、7.1 | 20节点 | 武汉中地、ESRI、南方数码 | 或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指定建库软件 |
2 | Erdas imagine | 9.0 | 1 | Erdas | 图像处理软件 |
3 | 彩色绘图仪 | HP T1100 | 1 | 惠普 | |
4 | 打印机 | 彩色激光A4幅面 | 2 | 惠普 | |
5 | 一体机 | HP2820 | 2 | 惠普 | |
6 | 扫描仪 | 明基7650 | 2 | 明基电通 | |
7 | 数码相机 | 三星NV11 | 23 | 三星 | |
8 | 计算机 | 内存2G,硬盘250G | 30 | 联想 | |
9 | 服务器 | 联想万全 | 1 | 联想 | |
10 | 亚米级GPS | Mobile Mappger | 13 | 美国麦哲伦 | |
11 | 全站仪、RTK | 南方、中海达 | 9 | 南方、中海达 | |
12 | 绘图工具套装 | 套 | 12 | ||
13 | 交通工具 | 辆 | 2 |
制定进度计划时,我们充分考虑到很多工作项可以并行的特性,进行了合理的并行安排,从而确保项目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根据本项目特点及我公司优势,项目实施工期结合项目实施的工作流程具体安排表如下:
项目工期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计划开始时间 | 计划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前期准备阶段 | 2012年5月20日 | 2012年6月5日 | |
2 | 资料收集分析 | 2012年5月20日 | 2012年5月21日 | |
3 | 现场踏勘、方案编辑 | 2012年5月21日 | 2012年5月23日 | |
4 | 人员培训 | 2012年5月24日 | 2012年6月5日 | |
5 | 试点乡集体土地确权 | 2012年6月6日 | 2012年7月8日 | |
6 | 集体土地所有权外业调查与测绘 | 2012年6月6日 | 2012年7月5日 | |
7 | 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与测绘 | 2012年6月6日 | 2012年7月5日 | |
8 | 试点总结、计划调整 | 2012年7月6日 | 2012年7月8日 | |
9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 2012年7月9日 | 2012年11月30日 | |
10 | 外业调查与测绘 | 2012年7月9日 | 2012年10月15日 | |
11 | 内业数据整理 | 2012年8月12日 | 2012年11月30日 | |
12 | 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 | 2012年12月05日 | 2013年10月30日 | |
13 | 外业调查与测绘 | 2012年11月30日 | 2013年9月15日 | |
14 | 内业数据整理 | 2012年12月15日 | 2013年10月15日 | |
15 | 数据库建设 | 2012年6月5日 | 2013年10月30日 | |
16 | 数据预处理 | 2012年6月5日 | 2012年6月8日 | |
17 | 数据分层 | 2012年6月5日 | 2012年11月15日 | |
18 | 属性录入 | 2012年6月8日 | 2013年10月30日 | |
19 | 数据入库 | 2012年6月5日 | 2013年11月05日 |
20 | 成果提交验收(所有权) | 2012年11月16日 | 2012年12月05日 | |
21 | 成果资料归档整理 | 2012年11月30日 | 2012年11月05日 | |
22 | 项目验收 | 2012年12月1日 | 2012年12月05日 | |
23 | 成果提交验收(使用权) | 2013年10月30日 | 2013年12月15日 | |
24 | 成果资料归档整理 | 2013年10月30日 | 2013年11月15日 | |
25 | 项目验收 | 2013年12月1日 | 2013年12月15日 |
为满足项目的质量要求,项目实施过程将采用分阶段逐次进行。实施过程分为4个关键阶段:启动、项目分析规划、项目实施、数据整理验收。项目分析规划、项目实施再细分为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结束实施一次质量控制的阶段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下个环节的依据重新精化计划,执行实施直至项目所有数据成果符合或超过要求。
(1)推行现场工程组织管理总负责人技术管理工作责任制,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贯彻执行的各项技术,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正常的工程技术秩序,把技术管理工作的重点集中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具体技术工作业务上。
(2)建立健全各级技术责任制,正确划分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权限,使每位工程技术人员各有专职、各司其事,有职、有权、有责,以充分发挥每一位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应有的骨干作用。
(3)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符合本工程的详细规章制度和奖罚措施,尤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奖罚措施。对作业质量好的作业人员进行重奖,对违章作业造成质量事故的人员进行重罚,不允许出现不合格成果。
(4)建立健全技术复核制度和技术交底制度,强化对关键部位和影响工程全局的技术工作的复核。除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复查、检查内容进行严格的复查、检查外,在重点工序前,必须对关键的检查项目进行严格的复核。杜绝重大差错事故的发生。
(5)坚持“三检”制度。即每道工序完后,首先由作业班组提出自检,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质检员、技术员进行互检和交接检,最后由质量检查小组进行抽样检查,保证成果质量。
8.5 经费保障
XX县所辖7个乡镇,50个村(居)委会,集体所有权的面积约3428平方公里,农村建设用地约有35937宗,按省市确定的标定价格,结合地方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共需经费497.56万元。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财政部门对工作经费严格管理,编制该项工作经费详细支出计划,加强经费开支的监督审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8.6 生产安全管理
8.6.1 资料管理
(1)资料的接收和整理
项目组接收到任务书和原始资料后,资料管理组派专人第一时间对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数量、质量和类型等,按照资料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详细登记,签字后备案。
(2)资料的保管
对涉密资料不得损坏、遗失、转借第三者或挪作他用等。同时,从经济上采取最严厉的奖罚措施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同时,项目组通过综合考核,从公司抽调一名专业资料管理员负责资料保管。
(3)资料的使用
为确保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使用,不同作业人员,只能得到和使用他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数据,并且不得进行复制或涂改。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公司必对其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4)资料的销毁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并已提交后,立即删除原始资料,不得留存、转借第三者或挪作他用等。
(5)信息存储安全
对于数据存储的安全,主要是依靠物理措施,对数据进行备份、异地存放,建立分布式系统,当数据出现损毁时,只要启用备份的数据或系统,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恢复原始数据。对存放保密数据的场所,应按照保密资料的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管理和防范机制。根据国际容灾备份标准,所有原始数据、成果数据都应至少有两套备份数据。在条件许可时,按数据种类和内容设置安全级别,规定不同级别用户的访问权限。
8.6.2 保密管理
该项目所使用基础底图、遥感影像数据以及相关的成果资料属于机密资料。因此该项工作实施的安全保密管理至关重要,在数据的生产、运输、传输、储存、使用的过程中,均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数据的失密和泄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工程安全保密机制,在现有的安全保密规定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小组,检查监督并指导生产和数据管理中的安全保密,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安全保密责任到人。在技术保障上,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增强系统的防泄密能力。涉密信息决不允许在互联网上传输,不允许内部网络直接联入互联网,采用国家认证的专用信息安全设备。严格遵循相关保密措施和条例,全过程地进行保密工作监督和检查。
8.6.3 设备安全管理
(1)个人电脑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电脑进行密码设置,对需要严格保密的文件应进行文件加密措施,当个人需要长时间离开座位时,应将计算机锁定,不得擅自更改机器配置以及自由解开与外界连接的设备(如usb端口等)
(2)共用电脑
共用电脑一般用于和连接,不得将公司内部资料擅自放入该电脑,当需要将网上下载的资料传输到员工内网机器时,应经相应权限管理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得到批准后方可传输文件。
(3)服务器管理
服务器只允许管理员对其进行操作,需设置专门的安全密码,开机后即锁定计算机直到下班后,管理员输入密码并关闭计算机,管理员不得将密码转告给他人,如管理员因其他事由下班前不在公司,也不得将密码转告给他人解开密码后关机器,而应直接长时间按住POWER键直接关机。服务器应设立访问权限,不同部门应根据所授权限访问服务器所分配的空间,不得以其他手段盗用访问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