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T T07.008—2016
汽车非金属材料及零部件
散发性能限值要求(试行)
2016-09-05发布2016-09-13实施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发布
Q/JT T07.008—2016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产品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产品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产品中心技术开发三部材料科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磊。
本标准于2016年9月首次发布。
I
Q/JT T07.008—2016 汽车非金属材料及零部件散发性能限值要求(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非金属材料及零部件的散发性测试标准、样品要求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车内空气质量产生影响的非金属材料及零部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JT T07.002 汽车非金属材料气味测试方法
Q/JT T07.003 汽车非金属材料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方法
Q/JT T07.004 汽车非金属材料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测试方法.
Q/JT T07.005 汽车非金属材料雾化性能测试
Q/JT T07.006 车内零部件挥发性有机物的测试方法-袋子法
SAE J1756-2006 内部汽车材料的防雾性能测定
3 样件或样品要求
待测样件/样品在交付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认可前,需满足以下条件:
a)产品下线 12 h 内立即密封保存(避免阳光直射,储存温度不超过 30 ℃),产品下线 7 天
后进行测试,测试时间距产品下线时间不得超过 15 天。
b)除Q/JT T07.006允许处理的部分零部件外,其余零部件测试应选取按正式生产工艺生产的样
件,不允许进行任何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预处理及后处理,例如烘烤等。
c)对于可分离的复合总成零件(袋子法除外),应按均一材质进行分离测试;对于不可分离的复
合总成零件,可整体取材测试。
d)样件需在生产后的 7 天内寄达检测实验室。运输过程中用无破损铝箔包装后再用聚乙烯袋/
薄膜密封,在装入纸箱内,确保密封状态不被破坏。
e)零件取样位置须以文字及图片形式进行记录,并作为试验报告附件提交。
f)电镀件无需执行此标准。
g)在整车中总质量少于 10 g(POM 材料零件及发泡零件除外)且与流动空气接触面积小于 50 cm2
的零部件无需执行此标准。
h)零部件供应商所需提交零部件及测试的样品原则上必须是供货状态的完整零部件。
i)本标准涉及的同一零件的试验必须在同一实验室完成。
j)在袋式法测试清单内的零部件(参见表4),需用进行的散发性能试验为 Q/JT T07.006、Q/JT T07.002、Q/JT T07.005;不在袋式法测试清单内的零部件,需要进行的散发性能试验为Q/JT T07.002、Q/JT T07.003、Q/JT T07.004、Q/JT T07.005。
k)各零部件所用材料散发性能应满足4.1-4.4要求。
1Q/JT T07.008—2016
4 技术要求
4.1 甲醛含量
汽车非金属内饰材料甲醛散发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汽车非金属内饰材料甲醛散发的试验方法和限值要求
4.2 雾化要求
汽车非金属内饰材料雾化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见表2。
表2 汽车非金属内饰材料雾化的试验方法和限值要求
4.3 总碳要求
汽车非金属内饰材料总碳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见表3。
表3 汽车非金属内饰材料总碳的试验方法和限值要求
4.4 气味性要求
4.4.1 气味评估方法按 Q/JT T07.002执行,气味等级要求见表4。
4.4.2 材料单车用量小于10g(薄膜材料小于200cm2,块状发泡小于50cm3)时,气味性无要求。
4.4.3 材料工程师可依据整车设计目标对气味等级作修改,此时参照图纸要求执行。
4.4.4 此外,所有材料还必须保证40摄氏度湿态气味评估满足小于等于3级。
表4 汽车非金属材料气味等级要求
2
Q/JT T07.008—2016 4.5 袋子法限值要求
4.5.1 袋子法按Q/JT T07.006执行,限值如表5。
表5 汽车非金属内饰零部件袋子法VOC限值要求
单位:μg/m3
4.5.2 检测结果的判定:假设“五苯三醛”中V i代表第i种污染物的检测结果,L i代表第i中污染物的挥发量限值。
a)若检测结果中,对所有的污染物都有V i<1.0L i,则认为合格;
b)若检测结果中,对其中六种污染物都有V i<1.0L i,但其中两种污染物L i≤200且1.0L i c)若检测结果不满足a)或b)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Q/JT T07.008—201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