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文书概论
第一节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是一切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这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法律意义”,是指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涉及到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我们所说的法律文书,系指一切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二、法律文书的特点
(一)制作的合法性
1、制作主体合法: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有其特定范围。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依法尖由机关的侦查人员制作,检察文书依法应当由检察机关制作,判决书由制作。
如《民事诉讼法》第13第2款:“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印章。”第140条第2款:“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刑事诉讼法》第162、1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也分别规定“人民经过审理,根据不现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合同的签订,也要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名。遗嘱的制定,也要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或签名等。
任何不合法的主作的法律文书均为无效的法律文书。
2、制作时间要合法:法律文书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来制作。
如《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147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150条:“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条:“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作有百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制作内容要合法: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有法律依据。正确适用实体法与程序法。
4、制作程序合法:一定内容的法律文书反映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同性质的诉讼法律关系受不同的诉讼法调整,与之相适应,制作、使用的是不同的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不能制作和使用民事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的制作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如讯问笔录,必须经过被讯问人新闻记者或者读给被讯问人聆听。被讯问人认为记录无误,被讯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按手印,讯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分别署名。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内容体现国家的法律,即体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具体规定。
1、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的。如果法律文书在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标准的情况下制作,就会犯错误,最终导致司法的不公正;法律文书内容的客观、合法是法律文书的第一要义。
2、法律文书的制作要严格适用程序法。
3、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正确适用实体法。
(三)使用的实效性:即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
(四)材料及用语的客观性
材料的客观性,是指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材料,不能虚假,也不允许进行所谓的合理想象。
用语的客观性,是指在用语造句方面,以采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为宜,不要采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加重感情色彩的句式。制作法律文书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缜密严谨,切忌矫揉造作,华而不实的做法,以保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从而达到准确地反映客观事物。
(五)格式的规范性
1、格式法定
2、结构固定:一、首部,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当中人的身份事项、案由、办案经过四项内容。二、正文,一般包括事实、理由、结论三部分;三、尾部,一般包括署名、年月日、印章,有的文书还有附页。
3、事项统一:如《起诉书》中被告人身份事项,一般要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4、称谓特定
5、用语规范
(六)解释的单一性:语言准确无误,解释单一,不能出现岐义。
三、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
司法文书,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中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如机关的起诉意见收,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收,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诉讼文书,指在诉讼中制作的文书,除上述文书外,还包括律师的辩护词、代理意见,起诉状、答辩状等。
四、法律文书的类别
机关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文书、公证法律文书、仲裁法律文书、律师实务法律文书。
(一)以法律文书的表现形式分类
(二)以法律机关的职能分类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作用
一、法律文书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为归宿
二、法律文书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工具
三、法律文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
四、法律文书是国家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
五、法律文书是宣传法制的生动教材
六、法律文书是重要的历史档案
第三节法律文书的分类
一、以法律文书的表现形式分类
1、文书类
提请批准逮捕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
补充侦查意见书:----侦查机关
起诉意见书
起诉书:公诉机关向人民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行为不符合公诉条件
抗诉书:民事刑事行政
判决书
裁定书:程序问题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书
2、报告类
机关立案报告
机关侦破报告
人民审结报告:汇报
人民死刑案件综合报告
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审结报告
人民执行死刑情况报告
3、如实反映和记载侦查、起诉、审判各种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的实际情况的笔录类: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控告笔录
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机关自治案件机关机关)
勘查笔录
尸体检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模拟侦察手段
搜查笔录
证言笔录
法庭笔录
评议笔录:审判阶段合议庭对整个案件事实认定,如何判决笔录,保密
宣判笔录:民事刑事eg 是否上诉
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笔录
执行死刑现场笔录
4、在诉讼活动中起证明作用的证件类
拘留证:治安管理处罚法
逮捕证
搜查证
释放证明
刑满释放证
5其他
通知书:开庭通知书
通缉令
公诉词
调解书
公证书
布告
二、以法律机关的职能分类
1、机关的常用法律文书
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释放证明、刑满释放证、控告笔录、检举笔录、讯问笔录、证言笔录、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传唤通知书、拘传通知书、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委托书、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立案报告、破案报告、通缉令。
2、人民常用法律文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补充侦查意见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
3、人民常用法律文书:审结报告、评议笔录、法庭笔录、宣判笔录、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笔录、执行死刑现场笔录、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审结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执行死刑案件情况报告、布告。
4、公证机关常用法律文书:公证书、证明书、委托证明书
第四节法律文书的语言
一、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语体,即文体,指运用语言表达意思的言语体式。各种语体在选用语言材料和修辞方面都会呈现一些共同特点,形成一种比较一致的独特的语言风格,这种语言风格就叫语体。
1、法律文书属于书面语:简洁、严密
2、法律文书属于事务性公文:以实用为准则,以说明为主,结合纪实、议论进行综合表达。
3、法律文书应具备如下语体风格
准确而规范其一,用词准确,如:赡养、抚养、扶养,上诉、起诉、申诉、自诉、公诉、告诉等,词相近,但含义不同;其二,语言要规范,如“过失”一词,在文书中只能表述为“有过失”与“无过失”,而不能表述为“轻微过失”和“严重过失”;其三,解释单一,语义必须绝对精确,文字必须解释单一,避免岐义;其四,适当使用模糊词语,如:“晚六时许”、“数额特别巨大”、重大损失、特别严重等。在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时,更应使用模糊词语。
明确而精炼其一,选用含义丰富的词语。其二,叙述案情,意在色勒关键情节。主要写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侵害对象、实施犯罪的过程、犯罪后果和证据等要素。如:“王某为了获得赌资,于年月日时,在市街巷,持刀拦路,将周某刺伤,劫得人民币5200元”。其三,阐明理由,重在剖析内在关系。
朴实而庄重其一,用词要庄重。如辱骂的内容,可概括为混骂、互骂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细节,切忌在文书中出现。选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如老婆、爱人、内人等,一律改用规范的“妻子”。不用形象化的词语、艺术化的语句。如“被告色迷迷的,眼睛整天盯着漂亮姑娘”一句,不够庄重;其二,注意案件材料的取舍。涉及党和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性犯罪案件的情节,与犯罪有关的脏话或恶毒诽谤言论,只要概述即可,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则不必提及;其三,忌用方言土语、行话、黑话、污言秽语。
二、法律文书的词汇
1、词汇的专业性:以法律术语为主法律术语是法律文书之魂。如: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有第一现场目击者钟某和第二现场目击者杨某出证证实,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予以供认。辅助性的一般词语
2、结构的稳定性:文言词语的沿用;对社会流行语的排斥
3、风格的平实简洁:如一份现场勘查笔录:“井底无水,裸体女尸,头南脚北,面东侧卧。”
三、法律文书的句子:多用单句、长句,说理用复句。
如:成克杰作为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政党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成克杰曾表示愿意将受贿赃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的配合下被迫上缴的,成克杰的退赃表示,对本案赃款的追缴未起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且赃款的追缴,并不能挽回成克杰的受贿行为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由引产生的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成克杰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最高人民关于成克杰受贿案死刑复核裁定书)第二章机关的主要法律文书
第一节受理案件登记表
第二节立案报告
第三节破案报告
第四节提请批准逮捕书
第三章检察机关的主要法律文书
第四章刑事裁判法律文书
第一节概述
一、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和功能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其功能:1、正确实施国家法律,保证刑事法律的具体实施;2、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3、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实纪录;4、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教材;5、法官素质的反映;6、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7、案例
二、刑事裁判法律文书的分类
1999年4月《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于1999年7月1日实施。刑事裁判文书45种,分类如下:
1、按所处理案件的性质: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调解书
2、按诉讼程序
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二审刑事裁判文书
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裁判文书
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裁判文书
执行程序裁判文书
第二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概念及依据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一审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确认被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并确定科以刑罚、免除处罚或者宣告无罪时所制作的书面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由首部、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名称和法律文书名称:名称与印章一致,二行,全称在上,文书名在下
2、案号:立案年度、制作、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号、顺序号。(2010)年长中刑初字第150号
3、起诉方的称谓事项:公诉机关XXX人民
自诉案件的,写明自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4、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注意事项:1、被告人XXX,有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在其姓名的后面用括号加以注明;被告是外国人的,应注明其国籍、外文译名和护照号码;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为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等。有工作单位的,写明其工作单位和职务;3、出生年月日,按公历;4、被告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处分或者在以上人身自由的期间内逃跑,可能构成累犯或者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写明其事由和时间;5、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的起止日期;如果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则也应写明,以便折抵刑期;6、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7、同案被告为2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或判处刑罚轻重列项书写。
5、辩护人
(1)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辩护人XXX,省妇联干事
(3)辩护人XXX,系被告人之兄
(4)指定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6、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
公诉案件:
XX人民以X检X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案件:
自诉人XXX以被告人XXX犯XX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或者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放审理了本案。自诉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审案件:
本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XXX提出上诉(或XXX人民提出抗诉),XXX 人民二审后,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字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
宣判无罪,又起诉的:
XXX人民以X检X诉[XXXX]XX号起诉书一句前加:被告人XXX曾于XXXX年X月X日被XXX人民以犯XXX 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被本院宣告无罪。
(二)正文
1、事实第三节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概念、功用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对第一审人民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至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所制作的判决书,则不在此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通过第二审刑事判决,可以及时有效地纠正第一审刑事判决可能发生的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或者将无罪定为有罪、将有罪定为无罪等错误,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切实保证人民正确行使审判权,从而有利于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轻罪的人不受重罚;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的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格式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三部分组成。但它也有二审自己的特点。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的写法同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只是将编号的表审级的“初”字改为“终”字。
2.抗诉人和上诉人的称谓及身份事项。按照抗诉机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顺序依次书写,并标明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1)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
(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未成年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二项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第二项写被代理人,如“原审自诉人”,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数个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没有提出上诉的,在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以便二审在对全案进行审查时,一并处理。
(5)人民和当事人同时提出抗诉和上诉的,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应按抗诉程序进行审理。因此,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
(6)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第二项写“被上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并分别在括号内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书写相同。
上列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等。
3.辩护人项。在辩护人项中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书写相同。无辩护人的,此项不写。
4.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具体可写为:
XXX人民审理XXX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XXX(写明姓名)犯XX罪(写明案由)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如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提出上诉的,则表述为:“原审被告人XXX的近亲属(或辩护人)XXX 经征得原审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如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表述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XXX 不服,请求XXX人民提出抗诉,XXX人民决定并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 人民检察长(员)XXX(姓名)出庭履行职务(如系抗诉案件,则应表述为:“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审理的,应表述为:“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理由和辩护的主要意见;最后,概述人民在二审中提出的意见。
然后写“经审理查明……”的内容,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对上诉或抗诉理由与原判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二审改判的案件,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因此,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叙述,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要求和侧重点上都有所不同:既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理由重点进行叙述,又要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叙写事实时,在全案审查和审理的基础上,要完整地反映出案情的全貌,系统地反映出全案的事实经过,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审被告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原审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以及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等情况。在叙述事实方法上,要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写法,做到突出重点,详略适当:
第一,上诉或者抗诉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二审经审查也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的,事实部分可以概括叙述。
第二,上诉或者抗诉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全部否认的,应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理由,用二审查证核实的证据材料,逐一写明案件事实,提出认定或者否定原判事实的根据和理由。
第三,上诉或者抗诉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有部分不符的,二审应就没有争议的事实略述,有争议的事实详述,并针对上诉人或者抗诉人提出否定这些事实的根据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肯定或者否定的理由。
2.理由。理由部分,在“本院认为”引语之后,要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关于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其理由。
(1)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写明原判决的不当之处及其改判的理由。
(2)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写明原判决哪些事实不清(是部分还是全部)、证据不足,以及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不当的,则应充分说明否定原判决的根据和理由。
对于改判的案件,除应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外,还要写明改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分别引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文,作为改判的法律依据;在顺序上,要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引用法律条文必须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有针对性,有的放矢。重点针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同时,也应注意避免文字上不必要的重复。
3.判决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从审判实践看,属于第二种情况需要变更原判决的,主要是: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按一罪处罚而按数罪并罚的,或者相反,应按数罪并罚而按一罪处罚的;量刑不当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原审没有考虑的,等等。依照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主文有三种情况,在书写上必须准确、完整。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a.全部改判的,首先要撤销原审的判决,然后写明改判的内容。写为:
“一、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内容)。
刑期从……(即写明刑期起止日期)。”
b.部分改判的,具体写明维持原判的哪一项,撤销原判的哪一项以及如何改判。写为:
“一、维持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第X项(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第X项(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刑期从……(即写明刑期起止日期)。”
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而第二审作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XXX人民(XXXX)X刑X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的……(写明维持的内容);
二、撤销XXX人民(XXXX)X刑X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的……(写明撤销的内容);
三、……(写明改判的内容)。”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确认原判对部分被告人定罪处刑正确,对某一被告人或者部分被告人定罪处刑不当的,改判时,同样应当维持原判正确的部分,撤销原判不当的部分,再相应予以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由第二审人民直接改判。写为:
“一、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内容);
刑期从……(即写明刑期起止日期)。”
(3)原判决认定事实、性质(罪名)和适用法律均不当,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写为:
“一、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无罪。”
(三)尾部
1.交代判决的法律效力。在判决结果之下,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本判决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之后,续写“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如果第二审是高级人民(含军事),改判的结果中有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其中,如果是属于最高人民未授权高级人民核准部分的,就应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关于以XX罪判处被告人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由奉院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核准”;如果是属于最高人民已授权高级人民核准部分的,则应另起一行续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XX罪判处被告人XXX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如果第二审是高级人民,改判的结果中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刑)复(199034号批复,只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可,不再续写:“本判决为核准以XX罪判处被告人X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如果第二审是最高人民,维持或者改判的主文中,有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被告人的,根据刑法第X条第X款规定的精神,即可据此判决以最高人民院长名义,颁发执行死刑命令,交付一审执行。也不需另写“本判决并为核准以XX罪判处被告人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关于“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规定,应当由参加合议庭的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按审判长、审判员的顺序分别署名;不发生由人民陪审员和独任审判的问题。尾部其他各项的书写,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三、写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针对上诉理由写事实。这是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忽略这一点。有一份二审判决书写明上诉人“以其犯罪后向单位自首并交出赃款为理由提出上诉”,但在判决中叙述事实时,对上诉人是否投案自首和是否退赃、退赃多少,却只字未提。这就使事实的叙述没有针对性。
(二)对一审判三年以下徒刑,二审宣告缓刑的案件,应当首先撤销原判,然后由二审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却先维持原判,再宣告缓刑。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缓刑是一项刑罚制度;二审将实刑改为缓刑,不能认为仅仅是执行方法的改变,实际上是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改判。
(三)对检察机关起诉两个罪,一审判决认定一个罪,因此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认为抗诉有理,确定原审被告人犯有两个罪的,也应当先撤销原判,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先维持原判,再“加判刑”,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作为执行的根据。如果二审改判时不首先撤销原判,而是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加判刑”,就会产生两个互相矛盾的判决同时并存的问题。
第四讲再审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
一、概念、功用
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纵或枉而规定的,因此,再审刑事判决书,既可以减轻原被告入的罪刑,也可以加重原被告人的罪刑。再审刑事判决书应当体现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有错必纠的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样做有利于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审判质量,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按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与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
再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三部分组成,但它也有再审刑事案件独有的特点。
(一)首部
1.标题、案号。标题、案号略同于第一、:二审刑事判决书,只在编号中的“初”或“终”字前加一“再”字。
2.抗诉机关的称谓和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根据案件来源的不同而分别书写抗诉机关的称谓和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1)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
(2)原审是公诉案件,再审是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
(3)原审是自诉案件,再审时,第一项写“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
(4)第二审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刑事再审上诉案件,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如果是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再审案件,第一项写“抗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5)再审时,原审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在“原审被告人”项下列项书写“辩护人”。没有辩护人的,不列此项。再审时,原审自诉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原审自诉人”项下列项书写“委托代理人”项。没有代理人的,不列此项。
3.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要写明原审案件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原审何时作出判决,提起再审的根据和审判过程。具体写法为:
XXX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XX罪一案(自诉案件的改为:“原审自诉人XXX以原审被告人XXX犯XX罪提出控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刑X字第XX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即:(1)第一审人民决定再审的,写为:“XXXX年XX月XX日本院作出(XXXX)X刑提字第XX号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2)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写为:“XXXX年XX月XX日XXX人民作出(XXXX)X刑监字第XX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3)第二审人民决定再审的,写为:“XXXX年XX月XX日本院作出(XXXX)X刑监字第X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4)上级人民指令第二审人民再审的,写为:“XXXX年XX月XX日XXX人民作出(XXXX)X刑监字第XX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5)上级人民提审的,写为:“XXXX年XX月XX日本院作出(XXXX)X刑提字第XX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
(6)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写为:“XXXX年XX月XX日XXX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奉院捉出抗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原一审案件,以及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自诉案件的改为:“原审自诉人XXX”),被害人XXX、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辩护人的不写)。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1.事实。首先,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果人民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也应一并写明。再次,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判的错误可能有两个方面:认定事实不正确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诉和提起再审的理由,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地说明事实。
(1)原判认定事实全部有错误的案件,纯属冤案或假案的,要列举确切的证据,全部否定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
(2)原判认定事实部分有错误的案件,则要首先写明原判认定事实中正确的部分,说明这些事实也是检察机关、原审被告人无争议的应予以认定;然后把再审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详细加以叙述,来否定原判认定的事实,说明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是正确的,应予采纳。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只是提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处刑错误的案件,应概括地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
(4)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仍须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2.理由。“本院认为”后,即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原判和诉讼各方的主要意见作出分析,阐明改判的理由。(1)宣告无罪的,应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错误;并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2)证据不足,原判认定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的,应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说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
(3)定罪正确,量刑不当的,应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说明原判定性正确,但量刑不当,以及对被告人为什么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予以采纳。
(4)变更罪名的,应根据再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说明原判定性有误,但被告人的行为仍构成犯罪,以及犯何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并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是否于以采纳。
凡属改判的案件,在判决理由部分,都应写明再审改判所依据的具体法律。如果改判需要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刑的,除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引用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为改判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可分别参照第一审、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法和要求书写。
(1)按第一审程序再审,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改判的,应先撤销原判,然后直接改判。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XXXX)X刑X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XXXX)X刑X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中……(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XXXX)X刑X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中……(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XXX……(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对原判结果中某一项的内容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XXXX)X刑X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内容);
二、撤销本院(XXXX)X刑X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和XXX人民(XXXX)X刑再初字第XX号刑事裁定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内容);
三、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内容)。”
(2)按第二审程序再审,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先撤销原判,然后重新判决。
第一,—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二审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和XXX人民(XXXX)X刑再字第XX号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一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二审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和XXX人民(XXXX)X刑再初字第XX号刑事裁定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XXX……(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三,一审再审撤销原判,二审又全部撤销再审判决的,表述为:
“一、撤销XXX人民(XXXX)X刑再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和XXX人民(XXXX)X刑再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四,一审再审撤销原判,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再审判决的,表述为:
“一、维持XXX人民(XXXX)X刑再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XX人民(XXXX)X刑再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XXX……(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五,原系二审改判结案,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XXXX)X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六,原系二审改判结案,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XXXX)X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XXXX)X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内容)。”
(三)尾部
1.依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可以上诉、抗诉,但应交代上诉权利。行文见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依照第二审程序重新审判的,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员署名,注明年月日等的写法和第一、二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三、写作和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在诉讼参与人之列,不论其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均不应在再审刑事判决书中列项书写。
(二)经再审改判有期徒刑的,应当注意原审被告人在再审判决执行前的服刑期有无减刑的情况;如有曾被减过刑的,则应当把减刑的刑期加以扣除。
[ 刑事裁定书]
一、概念、功用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书面决定。
刑事裁定书,从内容上分,有解决程序问题的裁定和解决实体问题的裁定(如维持原判、核准死刑、减刑、假释、减免罚金);从程序上分,有第一审裁定、第二审裁定、死刑复核裁定、再审裁定和中止审理裁定、终止审理裁定。
刑事裁定书是人民常用的文书之一,其格式、内容和制作方法与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但内容一般比较简单。
二、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一)适用的范围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在接收按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其他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入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标题。要写明“XXX人民”“刑事裁定书”。
(2)案号。仍按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书写:“(XXXX)X刑初字第XX号”。
(3)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如准许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裁定,写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地址、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4)案件由来项。应写为:“自诉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以被告人XXX犯XX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正文要用简洁、明确的文字,写明裁定书要解决的问题。
2.正文
(1)事实。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简写自诉人申请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事实和理由。
(2)理由。驳回自诉的,写为:“本院认为,……(简述驳回自诉的事实和理由。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根据,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
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写为:“本院认为,……(简述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中止审理的,写为:“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因……(写明需要中止审理的理由)。”
终止审理的,写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据此,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3)裁定结果。驳回自诉刑事案件的,写:“驳回自诉人XXX对被告人XXX的控诉。”
准许自诉人中请撤诉的,写:“准许自诉人撤诉。”
按撤诉处理的,写:“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中止、终止审理的分别写:“本案中止审理。”本案终止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写“对被告人XXX终止审理”) 3.尾部
(1)驳回自诉、准予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交代上诉权。
终止审理的,写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审判员、合议庭成员署名。
(3)裁定决定的日期。
(4)员署名。
三、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一)适用的范围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2.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如原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或者证据本身有问题的;原判决漏判罪行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没有追究的,等等)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3.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而独任审判的,或者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法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等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4.第二审人民在受理不服一审刑事裁定提出上诉、抗诉的,经审理查明情况后,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变更原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的首部和尾部与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相同,只是正文不同。
按照裁定的内容不同,事实和理由可以分开写,也可以合并写。例如,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的裁定,一般都将事实和理由分开来写,按照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制作;而发回重审的裁定,只写“本院认为……”。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的裁定,由于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因此,在叙述事实时,应将二审全面审查认定的事实加以概括叙述,不要照抄一审认定的事实,但对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性的事实,则要叙述清楚,裁定理由应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主要理由进行分析论证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对诉讼各方提出的异议,应予回答,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为了增强说服力,驳回的理由应当具体、充分。一般可采取逐点反驳的方法,这样层次清楚,说服力强;也可以综合上诉(或者抗诉)意见,重点予以反驳。但不论采取哪种方法,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都要实事求是,是非、罪责分明,有理有据,恰如其分,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文字上应力求写得概括、精练、注意分寸。发回重审的裁定,只解决程序问题,一般无须叙述案件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以及上诉、抗诉的意见和理由等,主要写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如果认为一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具体写明原审人民违反了哪些法定的诉讼程序。
裁定结果,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写明: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表述为: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表述为:
“一、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XXX人民重新审判。”
3.二审维持、变更、撤销一审裁定的,分别表述如下: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表述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变更原裁定的,表述为:
“一、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裁定;
二、……(写明变更裁定的具体内容)。”
第三,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表述为:
“一、撤销XXX人民(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XX、x人民重新审判。”
在写明裁定结果之后,另起一行写:“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发回重审的不写此句。
高级人民在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裁定维持原判有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裁定书效力的说明上分别写为:(1)最高人民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核准死刑的案件,还应续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XX罪判处被告人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2)依法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还应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由本院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核准。”
(3)裁定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续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XX罪判处被告人X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第五章民事裁判法律文书
第一节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名称(基层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是人民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印章,在判决日期和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第二节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概述
1.含义:是指中级以上人民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2.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13规定:“第一百三十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
(2)《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作用:纠正第一审民事判决可能发生的错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文书制作机关名称+文书种类:如“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
2.文书编号:立案年度+制作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案件顺序号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上诉人栏:
①上诉人是自然人:(原审x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②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审x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被上诉人栏:
①被上诉人是自然人:(原审x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②被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审x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3)诉讼代理人栏
①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并注明与原告的关系;
②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律师姓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并注明与原告的关系;
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4.案由、案件来源及审判经过
以固定的程式化表述为:“上诉人xxx因xx(案由)一案,不服xxxxx人民(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上诉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二审没有开庭审理的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上诉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改写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二)正文
1.事实:
首先,概括第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其次,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意见;
最后,写明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理由
(1)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作出结论;(2)对上诉理由是否合理、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进行论证;
(3)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4)引用与判决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条文。
3.判决结果
(1)维持原判的写法::写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写法:①写明撤销xxxxx人民(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②写明改判的内容。
(3)部分改判的写法:
①写明维持xxxxx人民(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
②写明撤销xxxxx人民(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
③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5)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只是对原判某一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应该直接写“变更xxxxx人民(xxx年)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x项为……”即可。
(三)尾部
1.诉讼费用的负担
(1)二审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需写明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谁负担即可;(2)二审是改判的,应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除应写明当事人对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将变更一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一并写明。
2.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合议庭成员署名
4.判决日期
5.加盖院印
6.员署名
7.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的戳记
第三节再审民事判决书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决定,或上级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一)首部
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
2.编号: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内容同上)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于……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内容同提审)××××年×月×日,××××人民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写明原审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上诉或原审被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因抗诉而再审的,应定作:“……(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人民于×××年月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正文
1.事实: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在内容与写法上与二审民事判决书类似。首先应当概括叙述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主张和请求要简写;其次重点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内容可参照二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进行操作。
2.理由: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如有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要针对其申诉、申请再审、抗诉的观点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二是写明再审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即“依照……(判决依据的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论述再审判决的理由要抓准关键,亮明观点,论述充分,合法有据。
3.判决结果:再审民事判定书的判决结果分为维持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和增加新判决四类。
(1)如系维持原判的写: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抗诉)维持原判。
(2)如系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的内容)。”
(3)如系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
二、撤销×××人民(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项;
三、(改判的内容)。”
(4)如系加判的写:“一、维持×××人民(或本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二、(加判的内容)。”
另外,属于上级人民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可写:“原判正确,予以维持。”
如需驳回其他之诉的,在判决项目之后应另列一行,写明:“驳回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其他诉讼请求。”
(三)尾部
由于再审的案件,有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也有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因而尾部应分别参照第一审或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写法书写。
三、注意事项
无论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还是予以改判,其判决书都应体现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原则,执法必严,有错必纠。
对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不能重立新案,不能出具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
无论哪一类再审案件,只要改变原判决时,在判决结果中,都应一并撤销原一审或一、二审判决裁定的全部或某一部分。
第四节民事调解书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二是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三、写作注意事项
调解只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强迫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已就争议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在确认,而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民事行为或者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只能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或其他有权确认的机关(如仲裁机关)予以认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体现,无权就民事行为或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
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对于调解不离婚、维持收养关系、即时履行和当事人不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员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审和再审中,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它涉及到原审判决的效力问题。
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无必要写当事人无其他争议和调解成立的日期。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和再审调解书送达后,即视为原判决撤销。
第五节民事裁定书
一、概念:民事裁定书,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称为民事裁定书,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
二、种类
按照解决的问题不同可以分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三、格式:民事裁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身份概况:写法与一、二、再审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二)正文由案由、事实、理由和裁定结果四项内容组成。
根据《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对于不同内容的一审裁定,格式写法有所不同,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裁定写作格式:
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写为:“××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写明起诉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处理(若异议不成立的则写: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写明请求具体内容)并已提供但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依职要采取保全的,不写×告×××……一段,接写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职权保全的,则写本院为了……(写明需采取财产保全面的理由)]。依照……(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4.准许或不准许撤拆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本院认为,……(准许或不准许撤拆的理由)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拆(或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5.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写为:“本院在审理……(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依照……(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或本案终结诉讼)。”
(三)尾部
1.交待有关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对上述裁定,在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对于不予受理或裁定、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在尾部应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和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故上述裁定书的尾部应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准许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不存在有关事项的交待,故“准话撤诉”的或“终结诉讼”的只需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即可。
2.署名、日期与用印审判庭人员署名、员署名、日期、用印等与民事判决书相同。
第六章律师实务法律文书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