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 |||||||
1.1 产品的确认 | |||||||
产品名: | 甲醇 | ||||||
其他名称: | 木精;木醇;木酒精。 | ||||||
产品的识别信息: | CAS#67-56-1 ;EC#200-659-6 | ||||||
1.2 产品的推荐用途与用途 | |||||||
1.2.1 推荐用途: | 基础的有机化工原料和优质燃料。 | ||||||
1.2.2 用途: | 未知。 | ||||||
1.3 供应商的具体信息 | |||||||
名称: | ***公司 | ||||||
地址: | (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
固定电话: | |||||||
传真: | |||||||
1.4应急咨询电话(24h): | 个人拥有近8万种SDS,全球120种语言。 | ||||||
2. 危险性概述 | |||||||
2.1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 | |||||||
2.1.1 GHS危险性分类: | |||||||
物理危险 | 易燃液体 | 类别2 | |||||
健康危险 | 急性毒性-经口 | 类别3 | |||||
急性毒性-经皮 | 类别3 | ||||||
急性毒性-吸入 | 类别3 | ||||||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 类别1 | ||||||
环境危险 | 未被分类 | ||||||
2.2 标签要素 | |||||||
象形图: | |||||||
警示词: | 危险 | ||||||
危险性说明: | 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气。 吞咽会中毒。 皮肤接触会中毒。 吸入会中毒。 会损害器官。 | ||||||
防范说明 | |||||||
预防措施: |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热表面。禁止吸烟。 保持容器密闭。 容器和接收设备接地/等电位连接。 使用防爆的电气/通风/照明/设备。 只能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采取防止静电放电的措施。 不要吸入粉尘/烟/气体/蒸气/喷雾。 作业后彻底清洗双手。 使用本产品时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 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 戴防护手套/穿防护服/戴防护眼罩/戴防护面具。 | ||||||
事故响应: | 如误吞咽:立即呼叫解毒中心/医生。 如皮肤(头发)沾染:立即去除所有沾染的衣服。用水清洗皮肤/淋浴。 如误吸入:将人员转移到通风环境,保持呼吸顺畅。 如接触到或有疑虑:呼叫解毒中心/医生。 呼叫解毒中心/医生。 漱口。 立即脱去所有沾染的衣物,清洗后方可使用。 火灾时:使用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灭火。 | ||||||
安全储存: | 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保持容器密闭。 保持低温。 存放处需加锁。 | ||||||
废弃处置: | 依据地方法规处置内装物/容器。 | ||||||
3. 成分/组成信息 | |||||||
物质或混合物: | 物质 | ||||||
成分: | |||||||
化学名称 | CAS 号 | 含量(%) | |||||
甲醇 | 67-56-1 | >99.9 | |||||
4. 急救措施 | |||||||
4.1 措施概述 | |||||||
吸入: |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 ||||||
皮肤接触: | 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 ||||||
眼睛接触: |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 ||||||
食入: | 饮足量温水,催吐。用清水或 1%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就医。 | ||||||
4.2 急性和迟发效应: | 吞咽会中毒。皮肤接触会中毒。吸入会中毒。会损害器官。 | ||||||
4.3 急救人员的个体防护: | 务必让医务人员知道所涉及的物质,并采取防护措施以保护他们自己。 | ||||||
4.4 对医生的特别提示: | 提供一般支持措施,并根据症状进行治疗。 | ||||||
5. 消防措施 | |||||||
5.1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 | 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 ||||||
不合适的灭火剂: | 禁止使用直流水灭火,否则会引起火势蔓延。 | ||||||
5.2 物质的特别危险性: | 易燃液体,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当加热到分解或在火灾的条件下,可能会形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5.3特殊灭火方法及保护消防人员特殊的防护装 备: | 在任何火灾中,佩带正压自给式呼吸器和MSHA / NIOSH(认可或相当的)全套防护装备。安全情况下将容器搬离火场。用水喷雾冷却暴露火场的容器,直到火被完全扑灭。 | ||||||
6. 泄漏应急处理 | |||||||
6.1 作业人员防护措施: | 消除所有点火源(在现场区域禁止吸烟,不得有火花或火焰)。让无防护人员离开。使人员远离泄漏/释放区域并且位于上风方向。遵守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使用在第8节建议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足够的通风。避免接触眼睛,皮肤和衣物。避免吸入蒸气或雾。 | ||||||
6.2 环境保护措施: | 尽量避免排放至下水道/公共水域,防止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未经许可,请勿排放到环境中。 | ||||||
6.3 泄漏化学品的收容、清除方法: | 消除所有点火源﹝在现场区域禁止吸烟,不得有火花或火焰﹞。使可燃物(木材、纸张、油等)远离泄漏物。 大量泄漏:如果这没有风险,停止物料流动。如果有可能,开沟排放泄漏的物料。用塑料布覆盖防止扩散。使用如蛭石、沙或土等非可燃性材料来吸收产品,并放入容器中以便之后进行处理。防止排入排水沟、下水道、地下室或受限空间。产品回收后,用水冲洗泄漏区。 小量泄漏:用吸附性材料(如布、毛绒)擦去。彻底清理表面以去除残留污染物。 | ||||||
6.4 防止发生次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 清除过程中避免发生再次泄漏扩散。 | ||||||
7. 操作处置与储存 | |||||||
7.1 操作处置 | |||||||
技术措施: | 没有具体的建议。 | ||||||
局部或全面通风: | 提供足够通风。 | ||||||
预防措施: |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接触皮肤,眼睛和衣物。处理后彻底清洗。使用所需的个人防护设备。作业后彻底洗手。避免吸入过量的蒸气。 | ||||||
安全操作说明: | 采用SDS第8部分推荐的个人防护。 | ||||||
7.2 安全储存 | |||||||
技术措施: | 远离各种火源。避免静电放电。 | ||||||
安全储存的条件: | 保持容器密闭存储于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地方。保持容器直立以防泄露。 | ||||||
应避免的物质: | 酸类、酸酐、强氧化剂、碱金属。 | ||||||
安全包装材料: | 小开口钢桶;安瓿瓶外普通木箱;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木箱。 | ||||||
8. 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 | |||||||
8.1 接触控制 | |||||||
8.1.1 容许浓度: | STEL: 50 mg/m3;TWA: 25 mg/m3,备注:皮。 | ||||||
8.1.2 工程控制方法: | 遵照优良的工业卫生和安全惯例处理。工作后或者间歇经常洗手。提供排气通风或其他工程控制以使空气中的蒸气浓度保持在其各自的职业暴露以下。 | ||||||
8.2 个体防护设备 | |||||||
呼吸系统防护: | 避免吸入过量的蒸汽。建议佩戴合适的呼吸器。推荐使用带A型过滤嘴的呼吸防护设备。 | ||||||
手防护: | 推荐的手套类型-丁基橡胶。 手套最低突破时间:240分钟。 手套最低厚度:0.7毫米。接触手后立即清洗。 | ||||||
眼睛防护: | 若有可能发生液体飞溅或接触眼睛,建议戴护目镜或面罩。 | ||||||
皮肤和身体防护: | 操作人员应穿戴适当的防护工作服,建议穿防静电工作服。 | ||||||
卫生措施: | 休息之前和操作过产品后应立即洗手。根据良好的工业卫生和安全规范来操作。 | ||||||
9. 物理和化学特性 | |||||||
9.1 常规信息 | |||||||
外观 联*(系) (方式) | 专业制作SDS,联,壹+三+玖+9+伍+2+⑧+玖+零+肆+六 | ||||||
物态: | 液体 | ||||||
形状: | 液体 | ||||||
颜色: | 无色透明 | ||||||
气味: | 淡醇样气味 | ||||||
pH 值: | 未知 | ||||||
熔点/凝固点: | -97.8°C | ||||||
沸点,初沸点和沸程: | .7°C(1013 hPa) | ||||||
闪点: | 9.7°C(1013 hPa) | ||||||
自燃温度: | 455°C(1013 hPa) | ||||||
燃烧极限-下限(%): | 未知 | ||||||
燃烧极限-上限(%): | 未知 | ||||||
爆炸极限-下限(%): | 5.5(V/V) | ||||||
爆炸极限-上限(%): | 44.0(V/V) | ||||||
蒸气压: | 169.27 hPa(25°C) | ||||||
蒸气密度: | 1.11(空气=1) | ||||||
相对密度: | 0.79-0.8(20°C) | ||||||
密度: | 未知 | ||||||
溶解性: | 与水混溶 | ||||||
分配系数(正辛醇/水): | log Pow= -0.77 | ||||||
分解温度: | 未知 | ||||||
9.2 其他数据 | |||||||
溶解度(其它): | 可混溶于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 ||||||
气味阈值: | 100 ppm | ||||||
蒸发速率: | 未知 | ||||||
易燃性(固体、气体): | 未知 | ||||||
表面张力: | 未知 | ||||||
点燃温度: | 未知 | ||||||
粘度: | 0.544-0.59 mPa.s(25°C) | ||||||
分子式: | CH4O | ||||||
分子量: | 32.04 | ||||||
10. 稳定性和反应性 | |||||||
10.1 稳定性: | 正常操作和储存条件下稳定。 | ||||||
10.2 危险反应的可能性: | 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未见有危险反应。蒸汽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 ||||||
10.3 应避免的条件: | 不相容的物质。受热、火焰和火花。 避免温度超过闪点温度。 | ||||||
10.4不相容的物质: | 酸类、酸酐、强氧化剂、碱金属。 | ||||||
10.5 有害的分解产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11. 毒理学信息 | |||||||
11.1 毒代动力学,新陈代谢和分布: | 未知。 | ||||||
11.2 毒理学信息 | |||||||
急性毒性: | |||||||
LD50(经口,大鼠): | 5628 mg/kg (IUCLID) | ||||||
LD50(经皮,兔子): | 15800 mg/kg (RTECS) | ||||||
LC50(吸入,大鼠): | 000 ppm 4 小时 (RTECS) | ||||||
皮肤刺激或腐蚀: | 未分类 | ||||||
眼睛刺激或腐蚀: | 未分类 | ||||||
呼吸或皮肤过敏: | 未分类 |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 未分类 | ||||||
致癌性: | 未分类 | ||||||
生殖毒性: | 未分类 | ||||||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性接触: | 会损害器官。 | ||||||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 未分类 | ||||||
吸入危害: | 未分类 | ||||||
12. 生态学信息 | |||||||
12.1 生态毒性: | |||||||
鱼类 | LC50(96h):15400 mg/L | ||||||
溞类 | 未知 | ||||||
藻类 | 未知 | ||||||
12.2 持久性和降解性: | 当释放至水中,可能会生物分解及挥发。当释放至大气中,可能与光化学反应产生的氢气自由基作用,其半衰期约17.8天。 | ||||||
12.3 潜在的生物累积性: | 预计不会有积累性(log Pow= -0.77)。 | ||||||
12.4 土壤中的迁移性: | 当释放至土壤中,可能会生物分解、渗入地下、挥发。 | ||||||
12.5 其它有害效应: | 未知。 | ||||||
13. 废弃处置 | |||||||
13.1 残余废弃物 | 按当地规定处理。空的容器或衬垫可能保留有一些产品的残留物。这些材料及其容器必 须以安全的方式废弃处置(参见:废弃指导)。 | ||||||
13.2 受污染包装 | 空容器应送到批准的废物处理场所去再生或处理。容器内可能残留产品,所以即使空容器也要注意标签警示。严禁将空容器进行焚烧处理,以防发生爆炸危险。 | ||||||
13.3 当地废弃处置法规 | 回收再生或装在密封的容器中送至专门的废弃物处理场处理。按照地方/区域/国家/国际规章处置内装物/容器。 | ||||||
14. 运输信息 | |||||||
公路运输 (ADR/RID) | 海运 (IMDG) | 空运 (ICAO/IATA) | |||||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号): | 1230 | 1230 | 1230 | ||||
联合国运输名称: | 甲醇 | 甲醇 | 甲醇 | ||||
联合国危害性分类: | 3+6.1 | 3+6.1 | 3+6.1 | ||||
包装组: | Ⅱ | Ⅱ | Ⅱ | ||||
海洋污染物: | 否 | 否 | 否 | ||||
使用者特别防范措施: | 参见第2.2节 | 参见第2.2节 | 参见第2.2节 | ||||
15. 法规信息 | |||||||
15.1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的特别法规/立法 | |||||||
是否被其他国家化学品目录所收录: | |||||||
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 该化学品被列入IECSC目录中。 | ||||||
EINECS(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 | 该化学品被列入EINECS目录中。 | ||||||
EPA TSCA(有毒物质控制法): | 该化学品被列入TSCA目录中。 | ||||||
加拿大DSL/NDSL(国内/非国内物质清单): | 该化学品被列入DSL/NDSL目录中。 | ||||||
GB12268-2012危险品清单: | 该化学品被列入GB12268-2012危险品清单。 | ||||||
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
15.2下游用户注意事项: | |||||||
本品、容器的处置应符合相关法规。 | |||||||
16. 其他信息 | |||||||
16.1 变化说明: | |||||||
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83-2008)标准,对前版SDS进行修订。 | |||||||
16.2 培训建议: | |||||||
不适用。 | |||||||
16.3 详细信息: | |||||||
信息依据我方当前掌握情报提供。本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仅为该产品编制。 | |||||||
16.4 读者注意事项: | |||||||
企业负责人只可将此作为其他所获信息之有益补充,并须对此信息内容进行适当的评判,确保产品使用适度,保障其企业职工 的健康安全。此信息并不提供担保,若有任何违背本SDS的产品使用行为或与其他产品及程序并用的使用行为,均由使用者自行承 担后果。 | |||||||
16.5 缩略语: | |||||||
ADR:《关于危险货物道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 IMDG: 国际海运危规则 EINECS: 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 IAT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CAO-TI: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公约》(ICAO) CAS: 化学文摘号 LC50: 半数致死浓度 EC50: 半数影响浓度 LD50: 半数致死剂量 | |||||||
本安全技术说明书是我们基于对本产品在安全性及正确使用方面所知道的最佳信息编写的。但是,我们无法保证其时效性及其他任何 明示或暗示信息,对这些信息,本公司不承担由于其使用所造成的任何责任。用户应通过自己的调查为特定的用途而确定最佳信息。 每一位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如需更多信息以保证正确的评估,请与本公司联系。 | |||||||
制作者:周毅 联系电话: 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