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优化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推动广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除国家和省、州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我县所有投资领域一律对外开放。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
第二条 凡到我县投资新办企业(除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符合国家产业的,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非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500万元以上的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二、土地优惠
第三条 企业用地单位投资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投资强度≥50万元/亩。
第四条 土地出让底价按广南县征地基准价供地。
第五条 自企业产生第一笔税收起,以“先缴后奖”的方式,从地方税收(不含地方企业所得税)逐年返还征地基准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
第六条 自企业产生第一笔税收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县级地方税收每年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以“先缴后奖”的方式,从地方税收(不含地方企业所得税)逐年返还实际征地款,最高返还200亩。
第七条 在县内投资教育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提供用地。
第 执行工业上山、城镇上山和低丘缓坡土地优惠。
三、税收减免
第九条 全面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的各项优惠: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投资项目属国家鼓励类产业,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执行期内,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企业可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新办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按照15%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企业,投资项目属国家鼓励类产业,比照西部大开发,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享受地方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即: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以“先缴后奖”的方式,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新办的小微企业:
投资项目属国家鼓励类产业,比照西部大开发,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免征5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云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工作指南》,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办法;
租赁个人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涉及租赁房屋的各项地方税收,按照住宅5%、非住宅12%的综合税率征收。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所缴纳的和消费税,国家规定的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内全额用于奖励扶持企业。
四、财政奖励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广南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认证的,县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在县内投资建设农业基地、种养殖场、农产品加工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 、地理标志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的,除享受上级有关奖励外,县给予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5万元、绿色食品10万元、有机食品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业,县给予挂牌保护及颁证奖励。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可申报争取贷款或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凡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执行。未经省批准收取的费,一律停收、禁收。
第十 外来投资者在广南境内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地、固定的居住场所,外来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和管理人员的户口均可迁入或转为广南常住户口。子女的入学、入托、就业、参军,一律享受广南居民同等待遇,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县政务中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外来投资者在办理项目申请时由县招商局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按照“绿色通道”服务中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申请材料齐全的必须在流程规定时限内办结,涉及审批权限在上级的,在审批流程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批管理的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申报审批的文件,不论节假日,均应及时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办各类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实行最低价并优先给予供给保障。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级领导专人负责联系,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优惠,切实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县内新建投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南县招商局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