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权益法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一个主要方法,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对其核算方法特别是损益确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期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一)权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
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四种类型。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权益法核算
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较旧准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准则采用的是完全权益法。权益法的类型图示如下:
图1.1 权益法的类型图
权益法核算的科目设置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 (投资后留存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后资本公积变动)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旧会计制度中,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旧制度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汁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账面价值;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而新准则做了较大的改变,在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3)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应抵销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
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方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应予抵销。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1逆流交易的处理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
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甲企业于20×7年1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7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7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为3 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 600 000 (28 000 000×20%)
贷:投资收益 5 600 000
或者通过两笔分录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400 000(32 000 000×20%)
贷:投资收益 6 400 000
借:投资收益 800 000(4 000 00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 000
贷:存货
2顺流交易的处理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
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例】甲企业持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施加重大影响。2010年11月,甲企业将其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的商品以1 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10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为2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甲企业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600万元,其中的120万元(600×20%)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80[(2 000-600)×20%]
贷:投资收益 280
甲企业如存在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上编制一下调整分录:
借:营业收入 360(1 800×20%)
贷:营业成本 240(1 200×20%)
投资收益 120
当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因出售资产应确认的损益仅限于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交易的部分。
应当说明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3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3)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3月31日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 900万元,甲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乙公司持有丙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丙公司为甲、乙公司的合营企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厂房)出资,该机器的原价为1 200万元,累计折旧为320万元,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乙公司以900万元的现金出资,另支付甲公司50万元现金。假定机器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丙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为800万元。假定甲公司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考虑和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
要求:编制甲公司2010年度个别财务报表中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及2010年12月31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调整分录。(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上述对丁公司的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投出厂房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120万元(1 000-880)确认损益(利得),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
累计折旧 320
贷:固定资产 1 2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950
银行存款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
贷:营业外收入 120
由于在此项交易中,甲公司收取50万元现金,上述利得中包含50万元收取的现金实现的利得为6万元(120÷1 000×50),甲公司投资时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20-6=114(万元)。 2010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114-114÷10×9/12= 105.45(万元)。
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800- 105.45)×50%= 347.2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347.28
贷:投资收益 347.28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借:营业外收入 57(114×50%)
贷:投资收益 57
3.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4.对超额亏损的确认
旧制度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巨额亏损时,确认的投资损失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对于未入账的损失在备查簿中登记。而新制度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3)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金额、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5.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通过以上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完全权益法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中,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并更加重视公允价值的计量及核算方式。同时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变化可以看出,新准则改变和规范了会计上的某些实务操作,使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上更为容易,降低了对会计人员较高职业判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