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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19: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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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细则

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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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
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原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是指对灌溉面积5~30万亩的中型灌区的灌排骨干工程进行配套完善和节水改造的项目,重点为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干工程条件。通过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第三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四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区,兼顾其他地区。 

第五条  凡属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均依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六条  申报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中型灌区的总体规则已编制完成,并经当地批准;

(二)纳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规划》; 

(三)水源有保障,主要水源工程完好;

(四)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 

(五)单个项目的总投资一般不超过2400万元。

第七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 

(二)干支渠道衬砌防渗; 

(三)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 

(四)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 

(五)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 

(六)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新建、改造; 

(七)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财政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筹集资金(含灌区管理单位筹集资金,下同)。按项目管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同时,依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在一事一议前提下,鼓励引导受益乡镇、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第九条  单个项目的总投资一般不超过2400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经济发达地区少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多补助的原则,确定单个项目的财政资金的扶持额度。省财政按财政资金的80%配套,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按省财政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配套执行。剩余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水利部门按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其中,省级水利部门按剩余资金的30%与40%两类标准(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以及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和工资转移支付的41个县(市、区)是省承担40%,其他地区省承担30%)予以筹集。 

第十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中,用于项目的勘测设计费、建设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占该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比例分别为2.5%、3%、5%,在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项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农发办应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估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农发办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状况和中型灌区改造建设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农发办、省水利厅联合行文(一式15份)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农发办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估。项目评估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估重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水土资源状况、采用的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措施的合理性、费用估算、资金配套能力、项目效益情况和前期准备工作等。

第十四条  省农发办和省水利厅根据项目评估情况确定项目申报方案,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向国家农发办、水利部农发办报送下一年度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计划编报和批复下达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农发办和水利部农发办下达的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审定意见、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及编报项目实施计划通知,省水利厅和省农发办组织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农发办和灌区管理单位编报项目实施计划,并联合上报国家农发办、水利部农发办。 

第十六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要,项目所在地经济社会概况及灌区基本现状,灌区骨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水供需平衡及水质分析,建设标准及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量,费用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及经济评价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改革,有关表格(包括项目费用估算总表,项目经济社会及基本现状表,项目水供需平衡及经济评价结果表,项目建设任务、投资、效益计划表等),有关图纸(包括项目位置图和平面布置图等)。项目实施计划中应体现项目技术审查、评估、审定意见等相关内容。 

项目市、县(市、区)农发办和水利部门向省农发办、省水利厅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同时,必须专门对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筹集资金作出明确承诺,并明确资金的具体来源。 

第十七条  省农发办、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农发办和水利部的批复,向项目市、县(市、区)转批下达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和农发办按省批复的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报省水利厅、省农发办审批。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设计进行交叉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须报省水利厅、省农发办备案。

第十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农发办和灌区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如确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应依据修订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按下述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达到或超过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的15%的,由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农发办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省农发办提出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的请示,经省水利厅、省农发办审核后上报国家农发办和水利部农发办批准。 

(二)拟变更建设内容的投资额未达到批复下达的项目总投资额的15%的,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农发办审核批准,并报国家农发办、水利部农发办备案。 

(三)变更项目实施计划,应按上述要求在批准项目立项(下达项目投资控制指标)的当年12月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报送变更报告。 

(四)项目基本预备费必须由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农发办联合行文向省水利厅、省农发办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规范使用。

第六章 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从初步设计批复之日起计算。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工程建设应先使用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资金,省财政厅将视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资金到位情况分年拨付财政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为灌区管理单位,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予以明确。主要单项工程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承建,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要对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资金来源和效益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经省水利厅、省农发办审批后,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和农发办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发办和水利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省农发办、省水利厅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必须于初步设计批复起,2年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和农发办负责验收准备工作,由同级组织自验合格后向省水利厅、省农发办提交竣工项目省级验收申请。省级验收合格后将由国家组织项目抽验或委托省级验收(认可省级验收)。 

第二十六条  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单项工程质量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预期效益;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改革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省水利厅、省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省级验收,市、县(市、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二)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及监理报告; 

(三)项目财政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验收统计表; 

(六)项目竣工图纸;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章 运行管护及灌区管理改革

第二十  项目竣工后,应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要按照转发的《 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化灌区管理改革,建立新型的灌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建立用水户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测算供水水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发办、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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