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农大(计)字 〔1996〕第3O号
各院系、部处、各单位:
我校于1996年4月22日以华农大(办)字〔1996〕第31号文转发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现根据上述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校教职工出差使用的交通工具,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使用超出标准交通工具的,必须先审批,后使用。差旅费在教育事业费开支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提意见,由校长授权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差旅费在科研经费开支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提意见,由科研处审批;差旅费在单位发展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开支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使用超标准交通工具的,原则上按规定办理,不补办审批手续。
二、我校职工在广州市内(含郊区)办事,超出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赶回单位或家中就餐,需在外买食的,可领取误餐费,每餐标准为3元(只限午、晚餐)。
三、本专科生外出教学实习,以教务处核定的实习费标准实行包干,不再发给补助。返校后两周内,按教务处核定的实习费凭据核报。
四、带本专科生外出实习,外出途中,按该教师职级差旅费标准核报;在实习地住定期间,按差旅费标准的2/3核报。
五、研究生外出调查研究或实习,只能使用火车硬座相当的交通工具。其差旅费使用教育事业费的,按职工标准的1/3核报;使用导师科研费的,按职工标准核报。研究生的市内交通,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
六、一般职工市内交通(除按学校规定可享受小汽车者外)原则只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特殊情况(如送人事档案或机密文件)的,必须事先按第一款权限范围审批。
七、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加班时间每满六小时按一天计算,加班后,原则由单位安排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加班一天,发给加班费6元。
八、本通知若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上述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