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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6: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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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核准。2.目录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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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核准。2.目录规定'由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新建机场:由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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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核准。2.目录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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