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暑降温、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防暑降温管理活动。
12 职责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防暑降温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高温条件的测定、防暑降温用品的审批,负责组织员工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教育。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防暑降温所需设施、设备的管理。
工会负责组织员工代表对防暑降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防暑降温资金的保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防暑降温工作的策划和实施。
13 管理内容和方法
高温作业现场管理
合理布置疏散热流
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部门在产品实现的策划过程中,应对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高温作业予以充分的考虑,采取措施减少操作者同热源的接触。
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进行车间布局设计时,应将热源布置在车间夏季主导风的下风侧。
高温作业部门应采取措施,将加工完的灼热工件尽快移至室外。
采取隔热措施
各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热源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隔热措施,如设置热绝缘、热屏档、水幕等。
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高温作业部门应采取必要的通风、降温措施,对整个车间进行全面换气,加强自然通风,把热空气排出去。
高温作业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机械通风和局部降温措施并用的方法,如:总风扇、喷雾风扇和空气淋浴等方法。
对钳式吊车司机室等特殊高温作业的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应为24-28℃。
高温作业部门应在高温作业场所附近,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
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高温作业部门应向接触生产性热源岗位的员工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气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
接触生产性热源岗位的员工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接触生产性热源岗位员工的防暑降温费用标准为:
a)A级标准,每人每天:2.00元;
b)B级标准,每人每天:2.50元;
c)C级标准,每人每天:3.00元;
d)D级标准,每人每天:3.50元 。
接触生产性热源岗位员工的防暑降温费用标准应依据高温作业的高温级别和操作者的体力劳动强度,按表1确定。
表1 防暑降温费用标准
高温作业级别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 |||
Ⅰ | Ⅱ | Ⅲ | Ⅳ | |
Ⅰ | A | A | B | C |
Ⅱ | A | B | C | C |
Ⅲ | B | C | C | D |
Ⅳ | C | C | D | D |
表2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 ≤15 |
Ⅱ | >15—20 |
Ⅲ | >20—25 |
Ⅳ | >25 |
表3 高温作业分级
接触高温作业时间(min) | WBGT指数 ℃ | |||||||||
25-26 | 27-28 | 29-30 | 31-32 | 33-34 | 35-36 | 37-38 | 38-39 | 41-42 | ≥43 | |
≤120 | Ⅰ | Ⅰ | Ⅰ | Ⅰ | Ⅱ | Ⅱ | Ⅱ | Ⅲ | Ⅲ | Ⅲ |
121—240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 | — |
241—360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 | — | — | — |
361≥ | Ⅲ | Ⅲ | Ⅳ | Ⅳ | — | — | — | — | — | — |
表4 防暑降温饮料费用标准(单位:元)
岗位作业环境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 |||
Ⅰ | Ⅱ | Ⅲ | Ⅳ | |
露天作业岗位 | 2.00 | 2.00 | 3.00 | 3.00 |
一般作业岗位 | 1.00 | 1.00 | 2.00 | 2.00 |
高温作业的工作安排
高温作业部门应合理安排高温作业,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并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温作业部门在暑期(6月15日—9月15日)不应占用员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员工的住宿。
各有关部门应为露天作业的员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防止员工在工作中暴晒中暑。
个人防护用品
各有关部门应按Q/SZ G59.30标准规定,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员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受红外线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员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作业环境管理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高温作业场所的气象条件测定。
气象条件测定的选点、使用仪器、测试技术等,均应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测定项目为气温、气湿、风速和热辐射强度。
测定期限应根据劳动环境热源的稳定情况,与高温作业分级级别来确定:
a)1、2级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1次;
b)3、4级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2次。
测定时间:选择最热月份测定1-2次,每次连续测定2日,取2日的平均值和最高值。
在防暑降温设施改进前、后,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进行气象条件测定,并作出技术效果评价报送有关部门。
高温作业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人检查与维修防暑降温设备,切实执行运行管理制度。
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暑期前编制防暑降温工作计划,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必须在暑期前准备就绪。
职业健康管理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8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员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员工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员工健康情况而定。
对高温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暑期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
经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调换工作岗位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高温作业部门建立高温作业员工档案,由各高温作业部门保存。
在高温作业过程中如遇员工发生中暑时,有关部门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职业卫生教育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7.0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新参加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就业前的职业卫生教育。
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就业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应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员工经职业卫生教育,并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7.0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高温作业人员进行就业中的职业卫生教育。
参加高温作业的员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就业中的职业卫生教育内容应包括: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相关知识和应用。
就业中的职业卫生教育应在每年暑期前进行,时间不宜少于8小时,可采取与安全或其它培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防暑降温费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
各部门应在每年暑期前15天内统计本部门在岗接触生产性热源岗位员工数目,填报《防暑降温审批表》,上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各部门经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标准购买防暑降温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应按Q/SZ G59.30标准规定执行。
14 形成文件和记录
气象条件测定报告
员工健康检查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级教育卡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记录表
防暑降温工作计划
防暑降温审批表 (JL5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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