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2005年6月24日)第三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2005年11月28日)。
二、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
(五)凡不符合以上(一)、(二)、(三)、(四)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1、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2、在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申报材料
(一)初次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可在www.scpi.gov.cn和www.sczw.gov.cn下载,也可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2、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5、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黑白、彩照均可)。
(二)继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可在www.scpi.gov.cn和www.sczw.gov.cn下载,也可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继续认定申请表》(可在www.scpi.gov.cn和www.sczw.gov.cn下载,也可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3、原有《资格证书》;
4、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四川省物价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持申报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该政务服务中心价格部门窗口提出。市(州)或者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必须的相关资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省物价局认定、审批。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守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9月1日—9月30日集中两次进行。省物价局受理和初审的时间为:每年3月20日—4月30日和8月20日—9月20日。
(四)变更、遗失补办、继续认定程序
(1)变更
变更是指取得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化后,由审批机关对变化内容进行认定和变更的过程。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内容的变更,是指人员执业单位和执业范围的变更。申请人应及时持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和《资格证书》原件,到原初审机关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由初审机关统一受理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机关认定。
(2)遗失补办
对于持证人将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遗失或非正常原因损毁,需到原初审机关填写相应《价格评估人员、机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和有关遗失证明资料、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印章。由初审机关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审批机关认定;省物价局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遗失补办不受集中上报时间的。
(3)继续认定
继续认定是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认定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所必须继续申请认定的过程。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继续认定手续。办理程序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028)86953976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028)86522637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物价局:(028)86522679
网 址:省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物价局网址:www.scp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