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0 — 2011学年第2学期课程报告
报告名称:从税率及税收级距看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
相同点、差异极其原因
小组成员:祁秦(200806123)
李霈旭(200806159)
陈梦(200806158)
丁研(200806051)
柳向涵(200806170)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与税收级距比较: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收级距: 3
2、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收级距: 5
二、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级距相同点: 6
三、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差异分析: 7
1、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低不同: 7
2、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数目不同: 7
3、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差值不同: 8
四、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原因分析: 8
1、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 8
2、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不同: 10
3、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不同: 11
4、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地位相异: 11
5、中英两股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调节的作用相异 14
五、中国个人所得税应借鉴和改革方向 16
2、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17
3、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18
从税率及税收级距看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
相同点、差异极其原因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与税收级距比较:
1、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收级距:
(1)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承包经营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承包经营所得 | |||
| 级 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级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6375 |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 超过20000元—50000元部分 | 30% | 2000元 |
| 超过50000元部分 | 40% | 7000元 |
(3)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4)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计税:
1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2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5)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6)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不超过5000元 | 5% | 0 |
| 超过5000—10000元部分 | 10% | 250 |
| 超过10000元—30000元部分 | 20% | 1250 |
| 超过30000元—50000元部分 | 30% | 4250 |
| 超过50000元部分 | 35% | 6750 |
(1)在英国境内支付的英国与外国公债利息所得,工薪所得,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 应纳税所得额 | 非股息储蓄所得 | 储蓄所得 | 股息所得 |
| £0 to £2,440 Starting rate for savings | Not available | 10% | Not applicable - see basic rate band |
| £0 to £37,400 Basic rate | 20% | 20% | 10% |
| £37,401 to £150,000 Higher rate | 40% | 40% | 32.5% |
| Over £150,000 Additional rate | 50% | 50% | 42.5% |
| 个人宽免 | 2010-11 tax year | Income limit |
| Basic | £6,475 | £100,000 |
| Age 65-74 | £9,490 | £22,900 |
| Age 75 and over | £9,0 | £22,900 |
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级距虽然差异巨大,但也有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中英两国为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在所得税税率设置上均采用分段差异税率;
2、中英两国均设置了抵免额,对于低于宽免限额的人群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使个人所得税起到充分保护低收入者的作用‘
3、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制定时均按照本国一定时间内平均收入水平为基准,充分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保证一定水平的个人可支配收入。
三、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差异分析:
1、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高低不同:
对比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以发现,从上文所述的最新数据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较英国个人所得税偏低,最高级别边际税率为45%,而英国高收入人群将面临边际5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考虑到英国较高的宽免金额,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水平同我国相比明显较低。
2、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数目不同:
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数目不同,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分类征税的方法,对于工资、薪金部分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累进税率。英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相结合的方法,将个人所得税按照低收入、中收入、高收入分成三个档次进行征税。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较为繁琐,项目繁多导致个人申报纳税的意识和可行性不强;英国较为简单的个人所得税设置更有利于培育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操作性更强。
3、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差值不同: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从人民币500-20000不等,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按照最新税率,分别为37000和113000磅,税收级距差值比我国大很多。最高税收级别同最低税收级别之间的差额,我国为100000人民币,英国为150000英镑,相差也很大。
| 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谁率及税收级距差异表现 | ||
| 差异表现 | 中国 | 英国 |
| 税率高低差异 | 较低,最高税率为45% 但实际税负较高 | 较高,最高税率为50%但实际税负较低 |
| 税收级距数目 | 工资、薪金所得:九级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级累进税率 | 低、中、高三个档次 |
| 税收级距差值 | ¥1500-¥20000 | £37000-£113000 |
| 税收征管水平 | 低 | 高 |
| 税收征管方法 | 分类征收模式 | 综合征收同分类征税相结合 |
1、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
因为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08年设定,我们采用历史数据对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水平进行评估。在英国,生产力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都比较高,20%的高收入占总收入的近50%、20%的低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高低收入差距为8.33倍。大部分纳税人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以后,还有较高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源广泛可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均收入水平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生产力比较落后,收入分配差异大,一小部分地区和人口收入水平很高,而绝大部分人口生活水平很低,导致人均收入较低。大多数人获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所剩无几,应纳税所得额很小。
从中英两国基尼系数比较图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先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对应的年份,即2008年之前,英国的基尼系数比我国要高,英国差距相对较大,富人收入占居民总收入比例高,英国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收入高的倍数,显著高于我国,设置较高的税收级距有助于对高收入人群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保护中产阶级的收入水平、培育消费能力。相比较而言,我国基尼系数相对较低,个人所得税级距差值较小有利于对各个收入段人群征税,保证税收的稳定。
| 中英两国基尼系数比较 | ||
| 年份 | 英国 | 中国 |
| 2000 | 0.383 | 0.256 |
| 2001 | 0.375 | 0.306 |
| 2002 | 0.390 | 0.315 |
| 2003 | 0.371 | 0.323 |
| 2004 | 0.374 | 0.328 |
| 2005 | 0.361 | 0.352 |
2、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不同:
两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不同导致级距数目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所得税模式的优点,一是可以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二是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从而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稽征费用。但是这种模式的缺点是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有失公平。
而英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综合征收同分类征税相结合的模式的主要优点:一是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最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的原则;二是可作为调节社会经济的“自动调节器”,有利于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我国同英国征收方法不同是由于两国不同的国情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较短,占财政收入比重较低,重要性不如、消费税等流转税,税收征管方面力求简便易行。分类计征方法对于税收征管水平的要求较低,同我国税收征管发展水平向适应。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历史悠久,纳税人意识强、税收征管水平高,采用综合征收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充分发挥税收的收入作用和调节作用。
3、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不同:
英国个人所得税始于1798年创立的“三部课征捐“,1874年个人所得税正式被依法确认为英国的一个恒久的法定税种。并于1929年,将分类综合课征改变为综合性的累进税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始征收,并于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进行”三税合并“。
相比较而言,英国个人所得税历史悠久,个税改革经验丰富,目前实行的综合征收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模式能够较好的兼顾减轻税收征管负担和调节收入的双重目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历史较短,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经验相对欠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作用认识较为片面,先行的多级距、小差值、多税目的设置也体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提升空间很大。
4、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地位相异:
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地位相差甚远,导致两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的重要性水平有重大差异,从而导致两国在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级距的设定上差异显著。中国个人所得税地位较低,设置数目多、差值小的级距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而英国个人所得税地位高,数目小、差值大的级距有利用扩大所得税征收范围,提高纳税人主动缴税意识。
①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从英国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历史看,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直接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满足财政需要。个人所得税是英国的主体税种,它所创造的财政收入占该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最大。2008年,英国个人所得税占国家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达33.82%,若把社会保险税加在一起,广义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更是达55.67%。
②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立法开征以来,一直作为一个小的税种,在财政税收体系中处于相当微弱的地位。198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500万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0.0079%,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0043%。但在此后的20多年中,个人所得税逐年增长,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3722.1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6.87%。据报道,2008年个人所得税完成3722.19亿元,同比增长16.8%。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较开征支出以及有了巨幅增加,但是在财政税收体系中的位置仍然很薄弱,占总税收收入不到10%。
| 英国个人所得税地位(单位:百万英镑) | |||
| 财政年度 | 总税收收入 | 个人所得税收入 | 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 |
| 2001 | 321767 | 107994 | 33.56% |
| 2002 | 324731 | 109507 | 33.72% |
| 2003 | 3438 | 113968 | 33.14% |
| 2004 | 371075 | 122920 | 33.13% |
| 2005 | 397912 | 130481 | 32.79% |
| 2006 | 423659 | 143327 | 33.83% |
| 2007 | 451053 | 147324 | 32.66% |
| 2008 | 447075 | 151190 | 33.82% |
| 中国个人所得税地位变化(单位:亿元) | |||
| 财政年度 | 总税收收入 | 个入所得税收入 | 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 |
| 1994 | 5070.80 | 72.7 | 1.43% |
| 1995 | 5973.70 | 131.5 | 2.20% |
| 1996 | 7050.60 | 193.2 | 2.74% |
| 1997 | 8225.50 | 259.9 | 3.16% |
| 1998 | 9093.00 | 338 | 3.72% |
| 1999 | 10315.00 | 414.3 | 4.02% |
| 2000 | 12665.80 | 660.4 | 5.21% |
| 2001 | 15165.00 | 996 | 6.57% |
| 2002 | 16996.60 | 1211.1 | 7.13% |
| 2003 | 20466.10 | 1417.3 | 6.93% |
| 2004 | 25718.00 | 1737.1 | 6.75% |
| 2005 | 30865.83 | 2093.91 | 6.78% |
| 2006 | 37636.27 | 2452.32 | 6.52% |
| 2007 | 49449.29 | 3184.98 | 6.44% |
| 2008 | 54219.62 | 3722.19 | 6.87% |
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调节作用不同也会造成两国财政部门设置税率和税收级距时的差异。经验数据表明,较少的级距,综合征收的方法(即税目较少的征收方法)更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较多的级距,分类征收则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中英两国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不用,中国个人所得税因为其在财政收入中比重小,重要性低,对于收入的调节作用很低,从我国“城镇与农村可支配收入“的比较图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先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纳税人收入差距逐渐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作用微弱。
而英国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显著。众所周知,基尼系数反映一个国家的收入分化程度。从“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变化的效应“可以看出英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基尼系数的缩小所起到的作用日渐增大。
|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的效应(单位:%) | |||
| 年份 | 总收入基尼系数 | 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 | 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变化的效应 |
| 2000 | 38.30 | 35.30 | 7.8 |
| 2001 | 37.50 | 34.60 | 7.7 |
| 2002 | 39.00 | 36.00 | 7.7 |
| 2003 | 37.10 | 33.50 | 9.7 |
| 2004 | 37.40 | 33.70 | 9.9 |
| 2005 | 36.10 | 32.30 | 10.5 |
| 城镇与农村可支配收入比较(单位:元) | |||
| 年份 |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相差倍数 |
| 1997 | 5160.00 | 2090.00 | 2.47 |
| 2000 | 6279.98 | 2253.42 | 2.79 |
| 2001 | 6859.60 | 2366.40 | 2.9 |
| 2002 | 7702.80 | 2475.63 | 3.11 |
| 2003 | 8472.20 | 2622.24 | 3.23 |
| 2004 | 9421.61 | 2936.40 | 3.21 |
| 2005 | 10493.03 | 3254.93 | 3.22 |
五、中国个人所得税应借鉴和改革方向
通过同英国个人所得税差异的比较和分析,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方向
1、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借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经验和发展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在区分综合征收项目和分项征收项目时,可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将所得性质相同的列为综合,所得性质不同的列为分项;二是将计算简便的列为综合,计算复杂的列为分项。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2、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开始成为我国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3722.19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87%,远远低于低收入国家。我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
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能。
3、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的一些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英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
① 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
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② 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是统一规定一套税率,还是分别制定多套不同税率,取决于决策的取向。
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则可以设计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原有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共同适用新制定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不再实行区别对待,则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
③ 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仍分设两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勤劳所得可考虑从原有的9个累进级距档次改为3个,税率调整为5%、15%和25%,非勤劳所得仍可维持5个累进级距档次不变;如果对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统一设立一套超额累进税率,则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