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泰国的对外贸易及对外贸易现状
1、外贸
(1)保护和促进对外贸易的措施
泰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就制定了一些奖励出口的措施和办法,但执行不力。到了80年代初,才开始重视在和服务上为促进对外贸易创造条件。从第五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3—1987年)起,泰国主要制定了以下几项具体措施促进外贸的发展:
财政措施。采取压低出口税的办法促进出口,并配合实施一些货币,例如1984年11月泰国财政部和银行宣布泰铢大幅度贬值,贬值率达17.39%,这大大提高了泰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简化海关手续。改善文件制度,简化申请手续,增加海关管理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使海关更符合国际标准。
严格检验制度。对出口商品进行标准化质量检查,扩大出口产品的标准货物质量管理。
加强出口服务。扩大出口服务机构,派出更多的商务专员常驻国外,以搜集信息,促进出口,及时解决出口商遇到的问题。
增加对本国外贸公司的支持。为这些公司提供各种优惠,如税务优惠、外汇奖励,允许其扩大经营范围,对运费、国外销售费用减免税收等。
改善信息传播条件和其他基础设施。为对外贸易提供信息、通讯和运输条件。
在大力推动本国产品出口到国外的同时,泰国为了保护本国新生的工业部门而对进口外国产品采取于一些措施;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对一系列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与其他东盟国家相比,泰国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仅税率过高,而且档次太多。进口的另一项措施就是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到1990年为止,受进口许可证的产品共有75种,其中包括:3种矿物,3种化学产品,9种农产品,5种油榨植物及植物油,9种饮料及牛奶、牛油,6种纸制品,7种服装及长丝,8种云石及陶瓷制品,3种金属制品,4种燃料油,10种机械,6种自行车及汽车,2种南非产品。
(2)调整关税税率
泰国为了履行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承担的义务,先后于1990年和1995年两次大幅度调整了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税率。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要求,泰国必须在1999年底之前降低30项工业品的进口关税,由1990年的平均42.78%减少到28%,并在2004年以前降低740项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平均减少24%。而按照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要求,泰国要在2003年1月1日以前把从东盟其他国家进口货物的关税降低到0~9%。根据上述要求,泰国首先于1990年9月对9类2990项进口货物的关税进行重大调整,这些货物占进口货物总项数的39.5%,按进口值计算,相当于74.21亿铢,占1993年泰国进口总值的56.7%。所涉及的货物主要有:机器设备(税率减为5%,1990年9月起生效)、电脑和电脑部件(税率分别减为5%和1%,1991年7月起生效)、轿车和轻型货车(2400CC以下发动机税率减为42%,2400CC以上的减为68.5%,自1992年初生效)、化工品、矿物、钢材、电器(这4类货物实行部分减税,自1994年3月底生效)。
1994年12月底泰国再一次对进口关税进行了重大调整,不仅涉及的项目更多,而且还大大压缩了进口关税的档次。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这次关税大调整一共涉及11类390货物,占进口货物总项数的52%,相当于4590.61亿铢,占1993年进口总值的40.2%。这11类货物是:①燃料、石油化工产品、塑料和橡胶;②纺织品;③皮革、皮革制品、鞋类、帽类;④木制品、木浆、纸张、印刷品;⑤玻璃、陶瓷、石制品、石膏、水泥、石棉、云母、珠宝首饰;⑥食物制品、饮料、烈性酒、烟草制品;⑦运输工具及零部件;⑧家具、玩具、艺术品、古物及其他杂货;⑨钟表、乐器、武器弹药;⑩机器设备、电器;11染料和化工制品。这些货物的进口税白1995年1月1日起就按削减后的新税率征收,但其中某些国内能够制造却竞争不过进口的货物如皮革制品、纺织品、陶瓷制品、家具、玩具、钟表、石油化工产品等,可以享受一段时间的过渡调整期,即从1995年初到1996年底其进口税率减至现行税率和新税率之间差额的一半,到1997年1月再完全按新税率征收进口关税。这次关税大调整把进口税从以前的30.24%降低到1995年的21.26%,并将在1997年进一步降低到17.01%。
除了大幅度降低税率外,这次调税还大大压缩了进口关税的档次,由过去的39个减少到6个。这6个档次中的第一个档次是免税档,涉及的是符合免税的物品,如医疗设备;第二档的税率为1%,适用范围为原材料、电子部件及国际运输工具;第三档税率为5%,属于这一档的有初级货物和资本货物,如机器、设备和电脑;第四档税率为10%,适用于中间货物;第五档税率为20%,制成品属于这一档;第六档为30%,这一档是专为受特殊保护的产品而设的,涉及到成衣、皮包、皮制品、鞋类、毛织品、乙烯基垫席、壁毯、手套、毛毯、桌布、床单、窗帘、帆布、帐篷、发网、帽子、假发等产品。制定这些档次税率的原则是,按照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即从原材料到制成品,逐步提高税率,例如,中间产品的税率就比制成品的税率低,这符合增值递加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这样做能推动国内加工制造业向生产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产品的方向发展。
这次进口关税大调整实施后的结果是,1995年泰国的进口关税收入增长幅度远远小于当年的进口值增长幅度,前者有7.3%,后者却有29%,也就是说泰国失去了很大一笔税收收入。但从长远来看,这一代价是值得付出的,因为这次减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将推动各企业增强其产品同外国货竞争的能力,并有助于加快泰国由组装部件生产国升级为制造工业制成品的生产国的进程,还能刺激更多的投资者在前后相关的工业部门和辅助行业中投资。因此这次关税大调整对泰国经济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2、外贸现状
泰国自80年代以来,外贸发展十分迅速。19~1996年,年平均出口额增长率为17.1%,1996年出口额达1.4万亿铢,出口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火车头”和“发动机”的作用;进口贸易发展也十分迅速,1995年进口额从1990年的8290亿铢猛增至1995年的1.7万亿铢。1996年泰国成为世界第22大进出口贸易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泰国外贸进出口市场结构日益向多元化发展,形成了以美国、日本、欧共体国家为核心的贸易伙伴,以邻近国家为贸易重点,向中东、非洲、俄罗斯和东欧地区、拉丁美洲发展的贸易格局。如今,泰国已经和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泰国的出口商品主要有大米、海鲜、橡胶、电子产品、纺织品、珠宝等。
1997年从泰国开始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对泰国冲击十分严重,1997年比1996年进出口额都大幅下降,1998年1至10月出口额又比1997年下降6.4%,为452.75亿美元;进口为354.87亿美元,下降35.2%。1999年泰国外贸开始回升,进出口总额1084亿美元,增长11.8%,其中出口585亿美元,增长7.3%,进口499亿美元,增长17.6%。外贸顺差为85.74亿美元。2000年1—10月,泰国的进出口额分别为512.81亿美元和577.05亿美元,同比增长27.4%和20.85%。
(二)金融危机以来外贸的调整
泰国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源地和重灾区,因此,泰国为复苏经济而采取的种种调整措施及复苏的进程将对整个东南亚的复苏产生较大影响。这些措施主要有:①金融危机发生后,为促进出口,要求进出口银行和商业银行优先向出口企业放贷。泰还与外国商业银行进行磋商,向外国商业银行争取贷款以促进出口。②各部门对出口业大开绿灯。1997年底商业部与外国签订了庞大的易货贸易计划。财政部对纺织机器设备及零部件降低5%的关税。海关简化一些繁锁手续。财政部还对一些商品实行出口退税。③1998年9月,商业部成立“出口信贷联络中心”,加大对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提供贷款。实业部还规定纺织品、车辆、食品、电器电子、橡胶、珠宝、皮革制品等为当前策略性出口商品。在简化通关手续上,泰海关极力推行“货物放行代理制度”,如厂商取得海关厅核定的货物放行代理商资格,出口通关可获检验和控制货物装柜的优先权。为鼓励外商从事泰商品出口业务,修订了外国人商业法,允许受奖励的外商从事泰国产品出口业务,进口通关可不必经过关税税率估价及计算,退税款也可立即获得。④1998年底,泰决定放弃单纯依靠出口来刺激经济复苏的。认为,泰出口竞争国的货币也相继贬值,使泰产品在国际市场中失去价格优势,另外,在亚洲、拉美及东欧等泰的主要出口市场的购买力大幅下降,使泰出口增长减缓。因此,泰今后将实行刺激出口与促进内需并举的新。重点放在提高泰国农民和乡镇居民的购买力上,因为他们占泰国人口的65%。
(三)中泰贸易关系的现状
1974年中泰恢复贸易关系后,双边贸易得到快速发展。建交初期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仅为2100万美元。1994年双边贸易额达16亿美元。1997年中泰贸易总额为35.14亿美元,中国出口15亿美元,进口20.14亿美元。1998年双边贸易额达到35.6亿美元,1999年已达4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9%。2000年,中泰贸易额达到66.24亿美元,又比上年同期增加57.1%。在90年代前期中国大部分时间处于顺差,但从1996年起,泰国则处于顺差。在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泰国给予积极支持。中国出口泰国的商品主要有:石油产品、原棉、煤炭、水泥、黄豆、皮革、钢铁、纺织机械、化工原料、科技产品等。进口商品有:大米、蔗糖、橡胶、烟叶、海产、合成纤维、机器设备、化工产品、冰箱、空调、工艺晶、珠宝首饰等。近年工业制成品在双方贸易中的比重明显增加。
1998年云南与泰国贸易额为2369万美元,其中云南进口为271万美元,出口为2098万美元。1999年双方贸易额为2449万美元,云南进口为593万美元,出口为1856万美元,云南处于贸易顺差地位。2000年,云南与泰国贸易总额为3158万美元,其中云南进口802万美元,出口12356万美元。
中泰贸易关系虽然取得较大进步,但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两国间的贸易在各自的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还很小,仅为1%左右。另外,中泰都是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双方以农副产品、轻纺工业制品、食品等为主的出口商品竞争激烈。这都需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B: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泰国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进出口控制法》、《关税法》、《出口商品标准法》、《植物扣留法》、《反进口倾销法和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外商经营企业法》、《投资促进法》、《涉外经济法》、《对销贸易法》、《直销贸易法》、《电子交易法》、《商业协会法》、《外汇管理法》和《商业竞争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进口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进口,任何可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是涉及公共健康、等的产品;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一般产品许可和特殊产品许可,并规定进口许可的产品必须在得到泰国商业部批准后才能到港。
2.出口管理 泰国是出口导向型经济,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控制的产品大约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
3.外汇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外汇制度,泰铢或外币的交易大部分不受,仅少数交易需得到泰国银行批准。
C:一、主要贸易
(一)基本情况
1.贸易主管部门。泰国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商业部,其主要职责分为两部分,对内负责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国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监管商品价格、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对外负责参与wto和各类多双边贸易谈判、推动进出口贸易良性发展等。泰国商业部主管对外业务的部门有贸易谈判厅、出口促进厅和国际贸易厅等,主管国内业务的部门有商业发展厅、国内贸易厅、知识产权厅和灾祸保险厅等。
2.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泰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出口商品促进法》(1960年)、《出口和进口商品法》(1979年)、《部分商品出口管理条例》(1973年)、《出口商品标准法》(1979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法》(1999年)、《海关法》(2000年)等。
(二)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泰国对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任何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仅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公共健康、等产品;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一般产品许可和特殊产品许可,并规定进口许可的产品必须得到泰国商业部批准后才能到港。
出口管理:泰国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管制的产品目前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等。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泰国负责商品检验检疫和标准认证的管理部门是卫生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及农业合作部下属的国家农业食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fda对商品的市场准入进行控制,审核发放各类商品相应的卫生证明、gmp证明、ha证明和自由销售证明等。进口商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后才能进口食品,指定的食品储藏室必须经fda检验后才能使用,进口许可证要每三年更新一次;对于特别控制的食品,进口商必须到fda注册,获得批准才能进口。 acfs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初级农产品、食品和加工 农产品的标准、发放许可证,对有关产品的认证机构及企业进行认证等。
(四)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泰国海关进出口商品代码和关税管理体系是根据1987年修订的海关关税法令制定的。在泰国,大部分进口商品都需要缴纳两部分税,一是海关关税,二是。关税计税方法一般为按价计税,也有部分商品按照特定单位税率的方式征税。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的关税额计算公式为到岸价乘以该项商品的进口税率,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在0-80%之间;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商品缴纳关税和消费税后的总价值乘以7%。泰国给予东盟成员国和与其签订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不同程度的关税减让。
(五)贸易壁垒
泰国对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4.6%,非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6.8%。
1.关税高峰。泰国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216%。
2.关税升级。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关税也仅为1%;对初级产品和资本货物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3.关税配额。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椰子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这些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
4.进口。泰国规定26种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产品。另外,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需要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的详细的产品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须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文件送达食品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5.技术性贸易壁垒。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
6.采购。泰国不是wto 《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使外国企业无法投标或难以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