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撬动员工“源动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组织绩效。
第二条 为稳定员工,使企业内部形成良好人才梯队,为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为培育一批具有“老板”意识的经营管理人员,以项目平台为载体,实现项目员工、集团中高层及公司共赢。
第四条 让xx的奋斗者分享改革成果,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典范。
第五条 本制度中有关出资实行自愿、限额、风险共担原则;同进,制度执行中遵守“公平、公正、保密”三原则。
第二章 名词释义
第六条 利润率定义
(一)公司基准目标利润率:指分/子公司、事业部及总部机关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管理费后固定的项目目标利润率;
(二)项目实际结算利润率:是指项目部结算收入扣除各项成本、税费后的净利润率;
(三)项目目标利润率:是指项目部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所列的目标考核净利润率。
第七条 身股及银股定义
“身股”又称为超额利润奖金,是指项目实际结算利润率>项目目标利润率时且项目投资年化回报率>18%时,项目股东会从超出目标利润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超额利润奖金分给项目团队和平台支持团队。
“银股”是指事业合伙人对项目出资,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的权益。
第 投资收益率、年化回报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定义
(一)投资收益率又称投资利润率(ROI),是指投资收益(税后)占投资成本的比例。
(二)年化回报率又称年化收益率,是指投资期限为一年所获得的收益率。
(三)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报酬率或净资产利润率(ROE),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即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的百分比率。
第三章 事业合伙人机制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事业合伙人委员会是xx集团合伙人机制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董事长为合伙人委员会主任,总裁为合伙人委员会副主任,承担以下职责:
(一)确定合伙人机制原则和方向,提出总要求;
(二)审查合伙人管理策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激励手段;
(三) 监督合伙人机制运行情况,确保合伙机制的公平、公正、保密;
(四) 审核事业合伙人分配、分红方案。
第十条 董办作为公司事业合伙人委员会办公室系事业合伙人机制的设计与执行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设计合伙人机制并组织、督促开展合伙人机制的实施工作;
(二)宣贯合伙人制度、并下发事业合伙人分配、分红方案;
(三)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合伙人配套管理制度;
(四)组织合伙人机制、配套管理制度的培训;
(五)提供合伙人机制相关咨询和支持;
(六)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合伙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与信息,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资产中心负责项目跟投、基金定投协议起草及身股、银股的权益的核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合伙人对象与基本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集团组织层级,结合岗位、人员对公司价值产生直接影响的程度,将事业合伙人分为三类。
(一)项目级事业合伙人:自营项目部班子成员(具体由二级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特定来定义)、骨干人员及表现优秀的人员;
(二)分/子公司及事业部级事业(二级单位)合伙人:分/子公司及事业部高管、部门负责人、骨干人员及表现优秀的人员;
(三)集团公司级事业合伙人:集团公司高管、部门负责人、骨干人员及表现优秀的人员。
第十三条 事业合伙人基本资格
(一)愿意与项目部利润共享、风险共担者;
(二)认同xx文化且有良好的协作、奋斗精神者;
(三)入职时间要求
1、项目部人员
(1)自营项目班子成员(具体由二级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特定来定义)在公司入职3个月(含)以上者。
(2)骨干人员指职级在M6/P5/A3(含)以上人且在公司工作6个月(含)以上。
2、分/子公司及事业部(二级单位)人员
(1)分/子公司及事业部及总部机关人员必须在公司工作6个月(含)以上;
(2)骨干人员指职级在M6/P5/A3(含)以上人且在公司工作6个月(含)以上;
3、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人员
(1)总部机关人员必须在公司工作6个月(含)以上;
(2)骨干人员指职级在M6/P5/A3(含)以上人员;
4、岗位职级
详见《职位管理体系》相关规定。
5、表现优秀员工
在岗位上表现优秀且在本公司工作6个月(含)以上的员工,具体人员由各单位自己内部评定。
第五章 身股与银股管理规则
第一节 身股银股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 身股和银股分配顺序按照先分身股、后分配银股的顺序进行,以优先保障员工的利益。
第十五条 事业合伙人委员会根据项目可预期利润及资金回笼情况,过程中批准提前预分配一部分身股或银股。
第十六条 身股享受前提条件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必须≥18%且达到目标利润,否则,不能享受身股分配权益。
第十七条 身股发放时间:“一项目一结算”且项目竣工结算后工程款项全部回笼。
第十 根据事业合伙的类别不同,银股事业合伙分别采取项目跟投及基金定投两种方式;同时,二级单位自然人股东不能参与银股合伙人的项目跟投。
第十九条 银股合伙人投资比例
项目股东会向全体合伙人开放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原则上20%,其中项目级事业合伙人占12%,分子公司级事业合伙人或事业部级事业合伙人占5%,集团级事业合伙人占3%,超过上限时,报事业合伙人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合伙人投资限额
项目股东会对各个合伙人开放投资最高、最低限额按“一项目一议”原则,由事业合伙人委员会决定;
项目事业合伙人享有优先对项目跟投权利,其次是二级单位级(含分子公司及事业部事)业合伙人,最后是集团级事业合伙人;当项目跟投额度不能达标时,分子公司及事业部级事业合伙人优先,集团级事业合伙人次之。
第二十一条 合伙投资期限
自交付投资款项之日起至项目结束,公司收回本项目所有结算款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回报计算
投资回报=员工出资认购金额(含配股)÷项目总股本金×项目实际收益。
第二节 平台管理费、资金拆借成本及税金管理规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征缴
(一)分/子公司所属项目管理费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各抽取项目完工结算工程款的1%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直接计入项目成本;
(二)事业部所属项目管理费由集团公司抽取项目完工结算工程款的2%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直接计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四条 股本金外的资金拆借成本
商务策划中确定投入资金预算(即股本金)外的资金拆借成本直接摊销进项目的整体成本中。
第二十五条 税金处理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项目级事业合伙人激励篇
第一节 身股
第二十六条 身股基数:
当项目实际结算利润率>项目目标利润率时,身股基数=(项目实际结算利润-项目目标利润)×60%;
当项目实际结算利润率≤项目目标利润率时,身股基数为0。
第二十七条 身股分配对象与比例
项目负责人分配比例为分配基数的50%;如设置第二负责人时,按第一负责人30%,第二负责人20%比例分配。
项目部其他人员分配比例由各分/子公司、事业部根据项目部岗位人员分工、表现提出分配方案,报事业合伙人委员会批准。
第二节 银股
第二十 分红权配送
公司对项目班子成员在达到项目目标利润且年化收益率≥18%时,公司按1:0.5配送分红权(即投资1股,配送0.5股的分红权),具体详见附件2《项目内部员工定向融资协议项目部版(保底)》。
第二十九条 银股结算时间
项目结算款全部到位后的次月进行银股权益结算、分配。
第七章 分子公司级事业合伙人激励篇
第一节 身股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类别不同,集团对二级单位设置不同的公司基准利润率。
第三十一条 根据集团品牌战略发展需要,经集团董事长同意的,个
别项目基准利润率可按“一项目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身股基数
项目部实际结算利润>项目部的目标利润公司>基准目标利润率时,身股基数={(项目部目标利润率-公司基准目标利润率)×结算合同额+(项目部实际结算利润率-项目部目标利润率)×结算合同额×40%}×50%。
公司基准目标利润率<项目实际结算利润≤项目部目标利润时,身股基数=(项目部实际结算利润率-公司基准目标利润率)×结算合同额×50% -上缴相关所得税金且剩余50%进入分/子公司股东。
项目实际结算利润≤公司基准目标利润率时,身股基数为0。
第三十三条 分配对象、比例和权限
分配
比例 | 总经理 40% | 分子公司其它人员 50% | 集团总部相关后台人员 10% | 说明: 如设置副总经级人员总和不低于15%,其分配由总经理提方案,集团事业合伙人委员会主任批准(在分子公司其它人员50%内)。 |
分配 权限 | 固定 | 班子成员提方案,总经理批准 | 其中60%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提方案,事业合伙人委员会主任批准;另外40%由事业合伙人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四条 分/子公司事业合伙人实行基金定投方式由集团奖金管理部进行投资人,即采取N个项目(仅限于二级单位所管)打包,具体基金定投规则按附件3《项目内部员工定向融资协议--X号基金版》执行。
第三十五条 银股结算时间
N个项目累计,在结算款全部到位后的次月进行银股权益结算、分配。
第八章 事业部级合伙人激励篇
第一节 身股
第三十六条 身股享受前提条件、分配时间和基数详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分配对象、比例和权限
分配
比例 | 总经理 25% | 其它人员 45% | 集团总部相关后台人员 30% | 说明: 如设置副总经理级人员,则占10%(在其它人员45%内)。 |
分配 权限 | 固定 | 班子成员提方案,董事长批准 | 其中60%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提方案,事业合伙人委员会主任批准;另外40%由事业合伙人委员会决定。 |
第三十 事业部级银股规则详见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规定。
第九章 集团公司级事业合伙人激励篇
第一节 身股
第三十九条 身股基数
集团公司级事业合伙人身股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核算,N个项目累计。
第四十条 分配对象、比例及权限
1、事业部所属项目分配给总部机关人员的60%由事业部总经理提报方案,报事业合伙人委员会主任批准,另外40%由集团支配。
2、分子公司所属项目分配给总部机关人员的60%由分子公司总经理提报方案,报事业合伙人委员会主任批准 ,另外40%由集团支配。
第二节 银股
第四十一条 集团级事业合伙人之银股对象
集团总部机关人员及紧密合作项目派驻人员。
第四十二条 集团级事业合伙人以基金定投方式由集团资金管理部进行投资,按N个项目累计银股收益。
第十章 异动人员权益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分/子公司所管项目部员工在分享身股期内离职的,该员工身股权益划归分/子公司股东所有;
第四十四条 事业部所管项目部员工在分享身股期内离职的,该员工身股权益划归集团公司所有。
第四十五条 项目级事业合伙人在集团内部项目间调动时,其身股银股权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项目结算利润×所在项目工作时间÷项目总体工期时间×60%)+(项目结算利润×员工工作期间产值÷项目总产值×40%)=员工作期间利润基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事业合伙人委员会和集团董办。
第四十七条 从2019年1月1日后项目跟投及基金发行规则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 附件
附件1:《基准目标利润率》
工程类别 | 项目来源 | 公司基准目标利润率 | 备注 |
房建 | 议标 | 5% | 2%平台管理费和经营层面的费用全部计入项目成本。 |
公开市场中标 | 6% | ||
市政路桥 环保工程 | PPP/EPC | 8% | |
水利工程 | PPP/EPC | 10% |
附件3:《项目内部员工定向融资协议- X号基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