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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8: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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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融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行为。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风险和信誉评估,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期限内的授信最高限额,并允许在确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多次借贷、分批还款、循环使用。第四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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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融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行为。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风险和信誉评估,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期限内的授信最高限额,并允许在确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多次借贷、分批还款、循环使用。第四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融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风险和信誉评估,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期限内的授信最高限额,并允许在确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多次借贷、分批还款、循环使用。

第四条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融资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融资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展期。

第六条  融入资金的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水平自主协商确定。还本付息方式由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银行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章  融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合法资格、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在申请融资的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在融资最多的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良好;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以上,经营无亏损,年平均资金周转率原则要求2次以上;

(五)不良资产率(五级分类标准)控制在5%以下; 

(六)已借用融资的用途符合有关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本息;

(七)近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八)市金融办及融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通资金。

第四章 银行融资方式

第九条  股权质押贷款,包括将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十条  担保贷款,包括由专业担保公司或具有实力的法人企业(包括控股的投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指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提供的资产或其它法人提供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十二条  票据转贴现,指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商业汇票进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十三条  信用贷款,指小额贷款公司以公司的信誉作保证向银行取得贷款。

第五章  融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融资银行定期报送经营管理、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积极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金融办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得将银行融资用于非法经营,不得将银行融资用于向本公司内部关系人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达到以下水平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市金融办有权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一)接受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达到10%以上(含10%,下同)时,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风险提示;

(二)不良贷款率达到20%以上时,监管部门可对其风险警示,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控制发放贷款,加强贷款收回等措施控制风险;

(三)不良贷款率达到30%以上时,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警告,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停止发放贷款,全力清收贷款;

(四)不良贷款率达到50%以上时,监管部门可要求其停业整顿,贷款银行可按约定接管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3个月内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可根据双方约定采取直接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质押的股权等方式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融资银行披露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变更事项、重大事件和重大风险等信息。

 第十  小额贷款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融资本息的,融资银行有权从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扣收融资本息。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非法金融行为,监管部门应要求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融资,停止办理新的融资业务。

第二十条 为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书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提供同类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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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融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行为。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风险和信誉评估,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期限内的授信最高限额,并允许在确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多次借贷、分批还款、循环使用。第四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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