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流域重点骨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费管理,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年度总结及考核自评。
第五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不落实的;
(四)维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第二章 标准与等级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水管单位和县、市水利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 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的,考核为合格;考核得分700分以下或按第五条存在不合格情况的,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 根据水利工程考核赋分,可自愿申报水利部、省水利厅考核验收。考核得分达到920分及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考核得分达到85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
申请国家、省级验收的,考核工作参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执行。
第十条 申请水利部、省级验收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水管改革并通过验收。
(二)水库、水闸工程按要求完成注册登记。
(三)水库、水闸工程经安全鉴定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四)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宁波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依据本办法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实施,考核抽查结果报厅备案。钱塘江省管海塘、堤防工程的管理考核由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实施,考核复评结果报厅审查。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专家组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的制度。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总结,提交考核总结材料和自评说明,并整理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二)考核。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利工程进行考核,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考核赋分,提出考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
(三)复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进行复查,审核、汇总各县(市、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报省水利厅。
(四)抽查。省水利厅于每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对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经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水利部、省水利厅管理考核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和本办法要求,由水管单位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经厅组织专家初验、评审后,进行申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国家、省级管理考核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不纳入年度考核,每三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次复评。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授予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通过省水利厅验收的,授予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第十 经管理考核合格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相关标准安排年度省级维护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全省通报批评,并暂停当年省级维修养护补助经费。
通过省级以上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当年的省级维修养护补助比例提高一档;
第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和管理绩效。
第二十条 对在管理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执行。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库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水管[2002]54号)、《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09]12号修订)、《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河〔2004〕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表
考核年度:
填表说明
1.此部分由水管单位填写。
2.工程类型:指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等。
3.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填写荣获县级以上奖励情况、违纪违规情况、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5.自检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简述各项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说明扣分原因;根据自检得分,确定考核结论。
自评情况
水管单位 | 主管单位 | |||
通信地址 | 邮编 | |||
工程类型 | 工程规模 | |||
工程概况 | ||||
水管单位情况 |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自检分 | 自检分占标准分 百分数(%) | |
一、组织管理 | ||||
二、安全管理 | ||||
三、运行管理 | ||||
四、经费管理 | ||||
自评总分 | 自评等级 |
1、组织管理
2、全年管理
3、运行管理
4、经费管理
财务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单位考核
序号 | 水管单位名称 | 所管工程类别 | 考核赋分情况 | 综合得分 | 考核 结果 | |||
组织 管理 | 安全 管理 | 运行 管理 | 经费 管理 | |||||
考核情况说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县(市、区)水利局(盖章)
序号 | 水管单位名称 | 所管工程类别 | 年度维护经费计划(万元) | 年度维护经费使用(万元) | 年度完成率% | 主要维护项目 | 完成情况 | ||||||
小计 | 省财政 | 地方财政 | 单位自筹 | 小计 | 省财政 | 地方财政 | 单位自筹 | ||||||
复核审核表
序号 | 县市区 | 水管单位 名称 | 工程类别 | 规模 | 堤塘长度 | 综综合评分 | 审核意见 |
复核审核说明: 审核汇总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序号 | 县市区 | 水利工程名称 | 抽查赋分情况 | 综合 评分 | 考核结果 | |||
组织 管理 | 安全 管理 | 运行 管理 | 经费 管理 | |||||
抽查单位意见: 1、根据抽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定 市 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为: 。 2、抽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