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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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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编选人杨培强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较多,体系复杂,复习的难度是较大的。在解答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题时,首先必须明确题目中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哪个知识点,明确了题目的“考点”后,就可以从容应答了。当然,这要以熟练掌握基本知识为基础。为更好促进本课程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特选编本案例集。案例1—合同(合同成立与违约)案情简介:(注:本案是国际商务仲裁中的一个著名案例,为了适用我国新《合同法》,现将当事人名字与国籍代以甲、乙、丙代之)。甲公司与乙农场曾经有过几次贸易往来,交易标的是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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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编选人杨培强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较多,体系复杂,复习的难度是较大的。在解答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题时,首先必须明确题目中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哪个知识点,明确了题目的“考点”后,就可以从容应答了。当然,这要以熟练掌握基本知识为基础。为更好促进本课程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特选编本案例集。案例1—合同(合同成立与违约)案情简介:(注:本案是国际商务仲裁中的一个著名案例,为了适用我国新《合同法》,现将当事人名字与国籍代以甲、乙、丙代之)。甲公司与乙农场曾经有过几次贸易往来,交易标的是牛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编选人  杨培强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较多,体系复杂,复习的难度是较大的。在解答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题时,首先必须明确题目中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哪个知识点,明确了题目的“考点”后,就可以从容应答了。当然,这要以熟练掌握基本知识为基础。为更好促进本课程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特选编本案例集。

案 例 1—合同(合同成立与违约)

案情简介:(注:本案是国际商务仲裁中的一个著名案例,为了适用我国新《合同法》,现将当事人名字与国籍代以甲、乙、丙代之)。

甲公司与乙农场曾经有过几次贸易往来,交易标的是牛肉。×年×月×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牛肉的买卖合同,之后,甲向乙电传:“需一级牛肉150吨,如有,望告之。”乙接到电传后立刻组织贷源,安排运输,5日后将100吨牛肉运给了甲。甲验货后发现,乙方的牛肉品质达不到一级,实属二级,货物价值因此下降了近30%。因此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同意,出现了争议。甲方主张乙方根本违约,乙方请求继续履行,但可以减少价款或更换货物。另外,甲还以此批贷物是为了履行与丙的合同,品质下降,造成与丙的合同不能履行,并请求判决乙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情争议及分析:

一、合同是否成立?

二、根本违约是否构成? 

三、不能履行与第三方的合同能否成为解决合同的理由 ?

案 例 2—合同(合同成立)

【案情】

199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 例 3(要约与承诺)

(一)案情

河北某建筑公司A于1999年11月承包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为此A向两家钢材公司B(前进)、C和D(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A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A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A。B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A。A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D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D厂随即复函A,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装运。在A收到D厂的复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A,并要求A收货并支付货款。A当即向函电D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D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运。A收到D复电后,就对B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B公司对此不服,认为A应当收取全部钢材。A再次向D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D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由D自行负责。第三天, D公司的钢材1000吨运到A,A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D厂和B公司双双向人民起诉,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本案的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A向三家钢生产厂家发出的通知,已经具备要约的条件,因此接到三家公司的承诺后,合同成立。B公司对其复函后的第二天即运送所需钢材到A,视为承诺行为,合同成立,A应当受合同的拘束,收货并支付货款。D公司对A的复函应当认为是反要约,A承诺后,合同也已经成立,A对此合同也应当履行。A仅收B100吨,收D公司900吨,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A向三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三家公司对A的复函构成要约,B公司的要约未得到A的承诺,所以他们之间未成立合同,所以B公司没有向A履行合同的义务,A也没有收取货物支付货款的义务。但A收取了B公司100吨钢材,视两公司仅就该100吨公司成立了合同。对B提出要求A对拒收另100吨钢材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不成立,驳回其起诉。D厂与A之间的1000吨钢材购买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应当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A拒收大成钢厂100吨钢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A第一次向在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及三公司向A发出的函,均不构成要约,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洽商的过程。A对大成钢厂发出的按照大成钢厂提出的价格购买1000吨钢材的函构成要约,大成钢厂对此的加电为承诺,此后合同成立。 

请问:你的观点是什么?

提示:关于本案相关的学理解析

1 合同订立与要约

2    合格要约应当具备的要件 

3    要约与要约邀请 

案例4—合同(要约撤销与合同成立)

 [案情] 

l200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5—合同(违约与损害赔偿)

[案情] 

1993年11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

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

1、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2、应由哪家公司对未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案例6—合同(预期违约)

      案情

福建某家具厂生产的皮箱式样美观,结实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场,很受欢迎,成为当地主要的出口创汇产品。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该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还要求皮箱必须在5月4日之前交货。该家具厂接受了该要约,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签约后,家具厂即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狮城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 

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话,说明至3月25日已生产900多只,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完成,狮城家具行仅因为推测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CISG》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未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厂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某县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1、狮城家具行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2、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案例7—合同(违约与救济)

案情

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月——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1992年6月——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11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未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未同意。 

1994年11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未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题: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案例8—(清洁提单)

案情

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

(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案例9—(保险与索赔)

案情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案例10—保险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卖方)与英国某实业公司B(买方)以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10,000 吨大米的合同。货物由保险公司D办理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后按时由承运人某远洋公司C装船运输。因在海上遭受暴风雨袭击,迟延30天到达目的港,并因船员的过失使三分之一的大米变质。英国B公司因此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请选择回答下列问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上"√";错误的在括号内打上 "○"。)

1.应与承运人远洋公司 C 签订运输合同的是:

(1) 公司 A ( ) (2) 公司 B ( )

2.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的是:

(1) 公司 A ( ) (2) 公司 B ( ) (3) 公司 C ( )

3.A 公司的交货地点在:

(1) 目的地港 ( ) (2) 装运港的船上 ( ) 

4.设 A 公司已取得合同规定的单据并及时提交了 B 公司。在货物海上运输到达目的港,B 公司按规定验收之前,A 公司向 B 公司凭装运单据要求付款,B 公司是否应付款:

(1) 应付款 ( ) (2) 不应付款 ( )

5.对货物迟延 30 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损失,B 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1) A 公司 ( ) (2) C 公司 ( ) (3) D 公司 ( )

6.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B 公司应向谁提出索赔:

(1) A 公司 ( ) (2) C 公司 ( ) (3) D 公司 ( )

7.对三分之一大米变质,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 C 公司是否承担责任:(1) 承担责任 ( ) (2) 不承担责任 ( )

8.设 B 公司按时收到了货物、货物质量、数量等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但 A 公司所提交的装运单据与合同规定有所不符,B 公司能否据此拒付货款:

(1) 可以 ( ) (2) 不可以 ( )

9.设 B 公司向 C 公司提出诉讼,按照《汉堡规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

(1) 半年 ( ) (2) 一年 ( ) (3) 二年 ( ) (4)三年 ( ) 

案例分析题11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

(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雇用拖船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现问: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案例分析题1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G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 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13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分析题14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D/P("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199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现假设出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中国TV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作为律师应如何认定这起买卖合同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定原被告。

请选择回答下列问题(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相应的字母填写在括号内)。

〔1〕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之间是:

A.买卖关系( ) B.代销关系( )

〔2〕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分公司与中国TV公司之间是:

A.中介关系( ) B.买卖关系( ) C.代理关系( )

〔3〕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大阪三井班司之间是:

A.代理关系( ) B.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

〔4〕发货人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之间是:

A.委托关系( ) B.合作关系( )

〔5〕中国TV公司与大阪三井班司之间是:

A.委托关系( ) B.发货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

〔6〕本案原告应当是:

A.中国TV公司()B.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C.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

〔7〕本案被告应当是:

A.加拿大C公司经理( ) B.加拿大C公司( )

C.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 ) D.大阪三井班司( )

(1)A (2)C (3)A (4)A (5)B (6)A (7)D

【析】这个题目,答案与题目刚好配合。但是不能背下来当公式用,也不大可能套到别的题目中去。理解它为什么这样出题才有实际意义。

案例分析题15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8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题16

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1998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题17

1992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经济开发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经济开发公司据此与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货物由天津经到印度口岸,该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均注明价格条件为FOB天津。之后,经济开发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代理该批货物的报关、订舱出运业务,并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方"一栏盖上本公司公章交给外运公司,但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为预付或到付。外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时将货物发运至印度,但因货运委托书未注明运费支付方式,外运公司也未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即依航运惯例按预付处理,向外运公司收取了运费6万美元。此后,外运公司多次向经济开发公司托收这笔运费,但被拒绝。1994年8月,外运公司与经济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经济开发公司同意在当年12月底前结清此笔运费,但到期仍未支付。1996年10月,外运公司起诉经济开发公司,要求偿还6万美元运费及利息。

问:1.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应通知石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经济开发公司提出,按照FOB价格条件,运费应由公司承担,故应将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以便追回运费。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经济开发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责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经济开发公司提出,外运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一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5.本案中的6万美元运费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

案例18—(信用证)

案情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被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 

l(1)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 

[问题]

(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

(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19

我国某公司于1998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大米。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什么时候?

(3)如大米在装船前经检验符合要求,但在运输过程中因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谁承担货损?买方可否拒绝付款?

案例20

1997年1月1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国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是6月10日。合同签订后,印尼公司积极准备货源,到6月9日,货源全部准备妥当。但非洲公司未能按期派船到装运港接受货物,而是于6月30日到达装运港。但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1)印尼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21

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案例22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商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试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案例23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找我方索赔。 

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24

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25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26

甲是一个外国公司,丙是中国的一个生产企业,甲与丙谈妥,由甲卖给丙一批电子散件,丙将用这批散件装成电子整机,供应中国国内市场需要。由于丙是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因此请中国的一个有外贸权的贸易公司乙作为买方同作为卖方的甲签订了购买电子散件的合同。合同规定买方收取货物后用电汇支付货款,另外,据说丙在请乙签订合同时曾向乙作出承诺,由丙直接向甲支付货款,但是无论在合同上或合同外,都没有任何有甲、乙、丙参与的文件证明此事。

合同签订后,甲按时交付了货物,由乙以乙的名义出具了报关和提货所需的文件,但由丙具体办理手续,并提走了货物。此后,甲始终没有收到货款。甲多次向乙催讨货款,但乙说应该由丙直接支付,甲也曾企图向丙催讨,但甲未能找到丙。于是甲又再次向乙催讨,但乙拒绝支付,理由是:

(1)    丙向乙作过承诺,货款由丙直接向甲支付;

(2)    货物由丙提走;

(3)    甲也直接向丙催讨过货款,以自己的行为承诺了应该直接向丙收取货款。

本案中,乙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27

甲是中国一个有外贸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乙是中国一个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机构,丙是设在的一个外国公司。甲和乙共同作为买方同作为卖方的丙签订了一个购买若干部电梯的合同。合同明示乙是电梯的用户,并规定丙在交付电梯后要派出人员到乙的工地现场去安装、调试电梯,调试合格后由乙验收。后来由于电梯的质量问题,以甲和乙为一方,丙为另一方,发生了争议,甲和乙依据合同上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丙在答辩中提出了对乙的合同主体资格的异议,认为乙没有外贸经营权,不能成为电梯购买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也无权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等。

试问:丙以用户名义参与签订合同,其主体资格是否有效?

案例28

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合同不成立,因法国公司16日的要约已被我C公司的17日的反要约所取代,法国公司的16日要约已失效;故我公司的19日所发出的仍然为一个新的要约,法国公司可以给出承诺,也可以不给出承诺。

我方的失误是,19日的要约不应加“请确认”的条款,使我方处于被动地位。

贸易诈骗案例两则及教训:  案例29

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 DALIANUSD10,500。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我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客户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我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我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我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我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我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案例30

某公司2000年向美国MAY WELL公司出口工艺品。该公司以前曾多次与其交往,关系不错,但没有成交。第一笔成交客户坚持要以T/T付款,称这样节约费用对双方有利。考虑双方长时间交往,还算了解就答应了客户的要求。在装完货收到B/L后即FAX给客户。客人很快将货款USD11,000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T/T付款,我方同意,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总值FOB DALIAN USD 44,000,目的港为墨西哥。但由于我方疏忽在出发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全部出运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会儿说资金紧张;一会儿说负责人不在;一会儿说马上付款;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传真、E-MAIL不通,4万多美元如石沉大海,白白损失。

案例评析:以上两案有许多共同的教训可以吸取,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论是新老客户,不论成交量大小,最好能以L/C方式为主要付款条件来签合同。L/C项下付款条件下,对证中含有软条款的,如寄1/3正本B/L、提供繁琐的检验报告、第三国议付等等,要事先落实是否能做到否则决不接受。对其他条款也要认真审核,如不能做到,要及时通知客户修改,要认真检查审核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不给不法商人以任何可乘之机。

2、签定T/T、 D/A、 D/P纯属商业信誉的合同时,必须对客户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时可通过有关驻外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楚客户全部情况前不能贸然接受T/T、D/P付款。上述两案经事后调查发现这两个公司均是中东阿拉伯国家不法商人在美国开办的公司,他们不讲商业道德,根本没有什么资金保障,打一换一个地方专门从事欺诈。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对非欧美国家在美国经商的第三世界商人更要格外小心,防止上当受骗。

3、必须努力识破奸商惯用的欺诈手段,防患未然。这两个案例均是第一单客户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而第二单就开始诈骗。这是一切骗子所惯用的伎俩,先给你点甜头,引诱你上钓,然后开始行骗。

4 、必须加强对合同和信用证的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大,我们的许多一线业务员有权决定付款方式,但这决不能放松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如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非L/C付款;更不能长期放帐。对于D/A、D/P、M/T下成交,应规定权限范围,不能一人说了算,不管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时查款,防止客户迟迟不付。T/T项下没有收到货款,不能寄B/L。

5、加强与银行的业务沟通,自觉接受银行的指导。上述两案虽然银行没有直接参与,但不管是L/C还是D/P、D/A业务,外贸公司必须与银行保持密切合作,接受银行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司结汇水平。

案例31:软条款-信用证业务中的“陷阱”

1998年12月25日,我国A银行收到日本B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A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ZHANG OF D,XX OFFICE IN TWO E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公司在信用证效期内分为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1月29日,金额为USD26800.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1999年2月5日,议付金额为USD107520.0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作出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UCP500》第十五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给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使开证行最终在1999年3月15日同意付款。

问题虽然得到了最终解决,但软条款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

开证行方面

第一,开证保证问题。银行只在有了足够的开证保证才不会被客户所左右,陷人具体的贸易纠纷,使银行的资金信誉受损。在本案例中B银行是为客户D开立信用证,在出现贸易纠纷时,只好违背业务惯例勉强拒付,使自己银行的信誉受损。

第二,业务切入点问题。从该案件来看,开证行纯属迫于无奈而无理拒付。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应先行付款,而不应该介入具体贸易,无理拒付。即使出口商C真的诈骗,也不应该无理拒付,而应申请止付令,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议付行方面

虽然议付行A的审单没有问题,但还是犯了两个单据以外的错误。

第一,对客户C的资信、生产能力了解不够人银行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确实存在一定欺诈现象。首先,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其次,货物短装,虽未超过《UCP500》规定标准,却未相应减少货款,而是依照信用证金额足额索汇;再次,C公司不配合银行工作,迫于无奈方说出事情。银行给客户做出口押汇,要对客户的资信有充分了解,落实还款保障。从本案例看,A行业务人员忽略了这根本的一点。

第二,银行业务人员警惕性不高。从这笔信用证本身的两次议付看,颇有可疑之处。这其中有三个时间、三个金额的比较:

收到信用证的时间为1998年12月25日,金额为USD134400.00;第一次议付时间为1999年1月29日,金额为USD26880.00;第二次议付时间为1999年2月5日,金额为USD107520.00。

假如说该公司从收到信用证开始备货,那么出第一批货用了近35天,而短短的6天后,又备齐了整整4倍于第一批的货,而时间仅用了1/6,难道这不奇怪吗?由此货物存在质量和短装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由该案例来看,虽然信用证业务只是一个单证业务,于贸易以外,但它毕竟基于贸易,是为基础贸易服务的一种结算方式,所以多少需要了解一些单证以外的相关情况,对银行的业务是有帮助的。

案例分析题32

1997年7月25日,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00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l大成公司发货后,于1997年9月8日向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

(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

(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

(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综合33    UCP500及有关案例

1.由于《惯例》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与否,因此适用本《惯例》的一个前提条件即是在信用证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如:This credit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Publication No.500(1993 Revision)。

2.在适用本惯例的条件下,当事人仍可对《惯例》的某一项或几项内容加以改变。即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当事人无另外约定,才适用本《惯例》。

套证做法不应提倡。所谓套证,是指在指示开立、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引用先前开立的信用证。起草第五条a分条第2款的意图不是劝阻想要开立新的信用证中带有条款相同于以前开立和修改的信用证。它的意图是劝阻一种做法,那就是寄送简短的指示参照另一曾经修改的信用证去开立、通知、保兑一个信用证,在今日现代化技术市场中,某个当事人不需要采用这种做法来传递他的指示。这种做法使当事人增加其对于信用证新的条款和条件的误解和误用的风险。当事人较为谨慎的做法是应传递信用证全部详细内容(FullDetails)。如在信用证通知中仅列有下述条款:Similar to L/C No.2476:except amount USDxxx,expiryon——,latest shipment date——,则该做法即属套证,该通知内容不仅不完整,而且在前证(即L/CNo.2476)先前曾经修改时更易引起误解,故不应提倡。

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原UCP400规定:如信用证未明确表示该证是否可撤销,则应视作可撤销信用证。但当今信用证业务中,不可撤销信用证占99%,特别是在电开信用证中容易漏掉lrrevocable一词。当信用证中未明确表示是否可撤销,而受益人审核时又未曾发现时,如按UCP400规定按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处理,将对受益人非常不利。为此UCP500作了与UCP400截然相反的规定:当信用证中无是否可撤销的表示时,信用证应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这项修改顺应了当今信用证业务中不可撤销信用证占优势地位的潮流,增强了信用证的银行保证作用,有力地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同时,也与UCP500中关于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禁止转运、分批,则应视作允许转运、分批的规定相呼应。

通知行的责任

1.信用证可以经另一家银行通知,自然也可以不经另一家银行通知,直接寄给受益人。

2.通知行的义务是:依据它与开证行的委托代理合同,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通知行除了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之外,并不承担诸如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和责任能否实现等其他任何义务。

3.合理谨慎地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合理谨慎可以解释为一个具备办理该项业务专业知识及能力的人,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所应做到的,或者一般人所期望他应做到的注意和谨慎。

(2)表面真实性。例如开证行的代理行用加押电报予以证实。既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自然它对信用证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国外开立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中的被指定付款行与受益人同处一地,对受益人来说具有如下便利:

l)交单方便。如单据有问题,受益人可就近与付款行协商解决。

2)因交单付款地在本地的付款行,因此,受益人交单可节省一个寄单邮程,收汇也较快。同时,也使受益人免除了单据邮寄国外途中遗失的风险。

3)本地付款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受益人可放心使用资金,无后顾之忧。

【案例分析1】

有一注明受UCP500管辖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下述单据:

1.以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提单开成空白抬头或者抬头人为I行。

该信用证同时载明下述特别条件:

信用证项下开出汇票的支付,只能在实现再出口得款计划以后。(Payment of drafts drawn here 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satlon o f the re-export proceed sprogram.)

受益人装运货物后,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开证行收单后通知受益人,虽然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相符,但由于他们未能从再出口得款计划中获得必要的资金,因此,他们不能付款。如果他们获得了这笔款项,他们将付给信用证项下的支款。

试问:对受益人来说,该信用证可否接受?

【案例分析2】

一张规定对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在日后180天付款的汇票进行承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有下述条款:

我行已开立上述信用证,该信用证适用于UCP500,但特别指示的规定除外。

该特别指示如下:

根据本信用证开立的汇票不得在提示时贴现。按买卖双方约定,票款将于到期时在收到付款人付款后汇交。如到期后票款未付,我行不负责任。

试问:对受益人来说,该信用证可否接受?

【案例分析3】

一信用证于1995年3月1日开立,金额为3万美元,有效期至1995年5月31日,通知行应开证行要求保兑了信用证。1995年4月15日信用证额增加了20万美元,有效期延展至1995年8月31日。

问题:1)保兑行是否必须对增加额及展期进行保兑?

2)如果保兑行不愿再加保兑,该保兑行应如何行事?

【案例分析4】

一议付信用证包括下述条件和表达:

A.允许分批装运;

B.已表明了货物的总数量;

C.提到了货物的不同尺寸;

D.未提及货物的单价。

在对受益人临供的第一批装运单据进行议付,而单据上对货物的描述列明不同的尺寸时,银行不知道货物是否按比例装运,因为信用证上没有对不同尺寸的货物说明单价和数量。

试问议付行能议付所提示的这类单据吗?

审核单据的标准

l.UCP500除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确定单证、单单一致外,还增添了银行确定单证一致的标准须按本惯例条文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规定。

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这是新订的文句,主要致力于解决审单数量日益增加的问题。

2.UCP400仅规定:开证行应享有合理时间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对合理时间究竟有多长无具体规定,UCP500进一步明确该合理时间为:自开证行、保兑行或被指定银行收到单据日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从而避免了纠纷,有利于敦促银行加快审单速度,如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则银行就丧失了拒受单据的权利。以上规定有利地保护了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受益人提早结汇,加快资金周转。

3.规定银行只审核信用证中明确要求的单据。

在实际业务中,常碰到信用证的条款并不要求任何单据,而只与事实有关。如信用证含有一些条件,但未规定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从而免除了受益人提交非单据条款证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开证行开证时明确指示的责任。

遗憾的是,尽管UCP500对非单据条件作了不予理会的规定,实践中某些银行继续开立含有非单据条件的跟单信用证或修改书。例如,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下述条件:货物发运后,受益人须将提单副本一份用快邮直寄开证申请人处。但该信用证中却未明确提及受益人须提交快邮收据或其他单据借以表明上述条件已由受益人履行。为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第3号《阐明见解书》中再次重申:这些错误做法将给跟单信用证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带来严重问题。所以,银行将接受信用证中规定的表面上符合该证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单据,并作为有效的交单,而视非单据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

为在实践中准确贯彻UCP500非单据条件的规定,须注意以下四点事项:

第一,开证行应仔细检查开证申请人递交的开证申请书,以确定其中是否含有非单据条件。如有此条件,开证行有责任通知申请人将该类条件转变为明确的单据要求。例如,开证申请人仅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货物由英国国籍或国旗货船装运(ShipmentistobemadebyavesselofU.K.nationalityorherfiag.),而未规定用何种单据来体现该项要求,则该项条件应视为非单据条件。在此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中将该非单据条件包含在一种所要求提供的运输单据中(如海运提单)。如运输单据中无法体现是否符合该项要求,则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受益人须提供满足该条件的一份附加单据。

第二,不应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提供凡在单据表面无法确定是否已履行的条件。例如,不应在信用证中加列下述要求:快船装运或按班轮条件装运。(Shipment by fast steamer or on Liner Terms.)

第三,不能在信用证中要求任何一种受益人不能获得或不在出单人知识范围内的单据。

第四,尽管UCP500对非单据条件作出了不予理会的规定,但当跟单信用证中的某一条件清楚地与规定单据相联系时,该条件就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例如,跟单信用证中的一项条件提到货物是德国产地,但未要求产地证,则该信用证中提及的德国产地将被视为非单据条件,按UCP500规定,对此条件将不予理会。可是,如上述信用证同时规定受益人须提供产地证,则德国产地这一条件便不再是非单据条件了。这是因为,产地证必须表明货物原产地,具体到该信用证,则为德国产地。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第3号《阐明见解书》中明确肯定了在后者情况下,德国产地已不再是非单据条件,它必须明确体现于信用证所要求的产地证中。

单据不符的处理方法

1.将单据退给受益人更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改妥再交单。

2.受益人授权寄单行电告开证行不符点,请开证行接受,并授权付款、承兑、议付。

3.征得受益人同意办理保留索偿(UnderReserve)的付款、承兑、议付。

4.要求在受益人或另一家银行担保(Indemnity)方式下予以付款、承兑、议付。

5.寄单托收。

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对规定的风险提供CIF价之110%的保险。如果提交的保险单据未提供相同的保险百分比,而是提供了诸如115%或120%的保险加成,试问该保险单是否为合格交单?

回答:如果信用证规定110%保险,保险单据应当表明CIF价的110%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115%或120%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

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

(一)本条a分条规定,在有关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的数量或单价这三项内容上,凡使用约(About)或近似(Circa)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解释为该项实际金颔(或该项实际数量,或该项实际单价)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或数量、或单价)相比可以在10%的幅度内增减。当然,上述三项必须特别指明某一项。例如: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为大约100吨时,则指数量可增减10%,不包括金额和单价;如信用证金额规定为大约10万美元时,则仅指金额可增减10%,不包括数量或单价。

(二)b分条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货物数量有增减幅度,只要符合三个条件,货物数量也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

这三个条件是:

1.信用证未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

2.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3.货物数量不是以包装单位或件数来计算的。

包装单位包括箱、盒、桶之类的包装。个数指件(Pieces)。重量单位、体积单位如千克、吨、立方米不是包装单位,因此适用伸缩幅度。

这一分条是针对那些货物数量容易发生增减,又因情况比较复杂,很难在开证时确定一个精确的增减幅度的信用证而订立的。

【案例分析5】

一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10000包,受益人仅装运9997包,有3包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水渍损坏。为此,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证所需的提单中注明数量为9997包。

问单证是否相符?

分析:因为信用证明确包装单位计数(包),UCP500第三十九条b分条规定的5%增减幅度不适用。又因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在单据上表示短装,虽然数量小亦会构成不符点。

为了避免此种问题,卖方应与买方约定,在信用证上订明一个预先同意的数量变化范围。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或在数量前写明Upto(直到)、Maximum(最大)、NotExceeding(不超过),则不符点将不会发生。另外,也可在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前添加About(大约)或Circa(近似)。

(三)UCP500第三十九条c分条为新增内容。UCP400规定在没有用约词语和禁止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如货物数量已装足,单价没减少,金额必须用完;而UCP500规定为:货物数量已装足,单价没减少,则金额可少于5%。

 国际商会以前一直支持银行不受理少于信用证金额的商业,在它对UCP400解释的411出版物中强调:当信用证的金额条款无直到(Upto)、最高(Maximum)等词语,并禁止分批装运时,即使信用证规定的商品已如数装船,如提交少于信用证金额的商业,要求付款时,就会出现与信用证条款规定不符的情况,即金额少于信用证规定的金颔(ShortDrawing),对此,银行可以拒受。

案例34

案情:

原告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所属“清水”轮第93航次于1997年8月26日抵厦门,装载被告厦门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简称外贸公司)托运的5000吨白糖,后发现这批白糖有10%的脏色,1997年9月5日,“清水”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同年,9月16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被告为能及时出口货物结汇收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原告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原告接受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清水”轮于1997年9月29日抵达目的港科伦坡。收货人以货物有脏色为由,向斯里兰卡高等申请裁定“清水轮”进行扣押,致使“清水轮”被扣达13天。远洋运输公司于1999年3月16日赔付给收货人16233.67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1999年3月16日,远洋运输公司向外贸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本案不清洁提单保函是否有效?

 承运人按发货人保函要求出具清洁提单有什么后果?

案例35

案情:

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了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遭遇飓风,结果使装货至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一切接货工作,但船舶却于2月25日才到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接货工作也给收货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问:1、本案中保函属于什么性质?

 、本案承运人对因延迟到港引起收货人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36

案情:

1994年,买方河北某进出口公司(原告)购进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于1994年7月29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SEWA”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7月31日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7月29日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8月10日原告持被告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8月20日,上述提单记载的货物才到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原告的国内销售商对原告提出索赔,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在答辩中提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被告所属的“SEWA”轮在日本第二港锚地等泊位时遇暴雨和台风,该轮抛锚与另外一艘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8月16日续航。而提单所载的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原告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被告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恪尽职守,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延迟交货纯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被告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其后果如何?

被告可不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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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编选人杨培强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较多,体系复杂,复习的难度是较大的。在解答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题时,首先必须明确题目中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哪个知识点,明确了题目的“考点”后,就可以从容应答了。当然,这要以熟练掌握基本知识为基础。为更好促进本课程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特选编本案例集。案例1—合同(合同成立与违约)案情简介:(注:本案是国际商务仲裁中的一个著名案例,为了适用我国新《合同法》,现将当事人名字与国籍代以甲、乙、丙代之)。甲公司与乙农场曾经有过几次贸易往来,交易标的是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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