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当对违法⾏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为地交警⼤队作出⾏政处罚决定。下⾯是⼩编为⼤家分享最新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培训,欢迎⼤家阅读浏览。
⼀、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后,原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将失去法律效⼒,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过程中不能再继续适⽤。交通民警警从5⽉1⽇起,对新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进⾏处理时,只可以适⽤《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即将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政案件中,不再执⾏《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罚款处罚的标准和代码,按照省厅的规定执⾏。
⼆、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采取⾏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对⾏政强制措施的适⽤进⾏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和所属⼲警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中须严格依照执⾏,严禁违法执法。在需要制⽌违法⾏为、避免危害发⽣、防⽌证据灭失或者机动车驾驶⼈累积满12分时,可以依法实施下列⾏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法装置和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品、⿇醉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在采取这些⾏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实施。
(⼀)下列情形之⼀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在⼀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
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
6、⾏驶超过规定时速50%;
7、发⽣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使⽤他⼈机动车驾驶证的。
(⼆)下列情形之⼀可以扣留车辆:
1、⾮机动车驾驶⼈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三)下列情形之⼀可以拖移机动车:
1、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即驶离的;
2、发⽣故障不能⾏驶且不能⽴即修复,⽆法⾃⾏将机动车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提出要求的;
3、发⽣交通事故不能⾏驶,⽆法⾃⾏将机动车移⾄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提出要求的。
(四)下列情形之⼀可以收缴⾮法装置:
1、⾮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车、三轮车安装动⼒装置的;
3、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不符的影响车辆安全装置的。
(五)下列情形之⼀可以酒精、国家管制的⿇醉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
1、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2、涉嫌服⽤国家管制的⿇醉后驾驶机动车的。
交通民警在实施⾏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采取⾏政强制措施后,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对处理后应当依法归还当事⼈的证件、车辆及有关物品须及时归还。对机动车超载的货物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乘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处理。
三、对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罚的权限及程序。
依法应当对违法⾏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为地交警⼤队作出⾏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经办案⼤队、法制办公室和⽀队领导审核、审批后,由交警⽀队作出⾏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违法⾏为⼈处以⾏政拘留处罚的,由⽀队以市直属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处室办案室以⽀队直属⼤队名义作出决定。
(⼀)简易程序处罚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政处罚,可以适⽤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由值勤民警当场作出⾏政处罚决定。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管理⼈或者驾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者警告的,可以适⽤简易程序作出⾏政处罚决定。
适⽤简易程序处罚时,可由⼀名民警作出⾏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执⾏。
(⼆)⼀般程序处罚范围:
依法对违法单位或⾏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政拘留的⾏政处罚,由⼆名以上民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调查,具体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