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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8:29:01
文档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301-2004版本号:A修改号: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发布2008年2月25日实施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自镇流荧光灯)的节能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中的自镇流荧光灯包括: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60W及以下,采用螺口或卡口灯头,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2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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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编号:CSC/G1301-2004版本号:A修改号: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发布2008年2月25日实施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自镇流荧光灯)的节能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中的自镇流荧光灯包括: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60W及以下,采用螺口或卡口灯头,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2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
    编  号:CSC/G1301-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 开 文 件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自镇流荧光灯)的节能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中的自镇流荧光灯包括: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60W及以下,采用螺口或卡口灯头,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

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产品要求

3.1.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726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

3.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符合GB 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3.2  认证申请

3.2.1  认证单元划分

灯头型号,灯管管径、形状、数量相同的产品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色温(色调)和标称功率划分认证单元如下:

色温(色调)RR,RZRL,RB,RN,RD
标称功率5W~8W

9W~14W

15W~24W

25W~60W

5W~8W

9W~14W

15W~24W

25W~60W 

同一制造商的相同产品,但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认证单元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3.2.2  受控部件/材料

自镇流荧光灯的主要受控部件是镇流器和灯管,其中灯管应使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

3.2.3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填写《自镇流荧光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3.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订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3.3产品检验

3.3.1  产品送样

申请方在收到认证中心的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3.3.1.1  送样原则

1)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2)由认证中心指定每个认证单元中的一个型号进行送样检验。

3.3.1.2  送样数量

每个检验型号送样12只。

3.3.1.3  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待检验工作完成后由申请方以适当方式处置。

3.3.2  产品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3.3.2.1  检验依据

GB/T 17263-2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 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3.3.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和要求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和要求

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检验依据检验数量及判定
1

灯功率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得大于15%。

GB/T17263-2002 12(2,3)

2

色品容差≤5

GB/T17263-2002 
3

初始光效

初始光效不得低于GB19044中节能评价值(能效等级2级)的要求。

GB19044-2003 

4

光通维持率燃点2000h后,其光通维持率不应低于80%。

GB19044-2003 

10(2,3)

带罩灯初始光效按相同功率不带罩灯的85%考核,其他项目参照相同功率不带罩灯的检验项目和要求进行考核。

3.3.2.3  检验方法

依据3.3.2.1所示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3.2.4判定

每个型号所有样品的4个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则可判定该型号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并且该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也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样品中有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可判定该型号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并且该认证单元中其他型号也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3.3.3  产品检验报告

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统一格式的产品检验报告。

3.3.4  受控部件/材料管理要求

3.3.4.1  初次认证产品如选配多个型号受控部件/材料时,认证中心原则上只指定一种匹配进行送样检验,其它受控部件/材料进行备案管理,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

3.3.4.2为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节能认证技术要求,获得认证的自镇流荧光灯,当匹配新的受控部件/材料时,申请方应及时向认证中心备案,必要时进行样品检验,经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3.4  初始工厂审查

3.4.1  审查内容、范围和原则

工厂审查内容为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厂审查应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

工厂审查范围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工厂审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工厂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3.4.2  审查结论

工厂审查符合要求未发现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荐认证注册。

工厂审查出现一般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在不符合项整改并经验证合格后,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不符合项应当在30天内采取纠正措施,无特殊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时限最长不能超过45天。

工厂审查出现严重不符合项时,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或不推荐给予认证注册资格,当审查结论为建议推迟给予认证注册资格时,申请方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应提交整改措施报告,认证中心将再次进行现场审核验证,逾期不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及再次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则申请方不能获得产品认证资格。

3.4.3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在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审查人日数。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1  评价与批准

    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中心向申请方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办理标志使用、认证公告等事宜。

3.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产品检验时间一般为120天,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并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递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组完成现场审查、或收到工厂递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6  获证后监督

3.6.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证书持有者责任的;

2)认证中心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相关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如因故不能如期进行监督审核时,工厂须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3.6.2  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审查及产品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3.6.2.1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

认证中心根据《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审查。每次监督审查的项目可以进行选择,2年内应覆盖《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初次审查人日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少于2个审查人日数。

证书有效期满,按《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或称复评)。每3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监督审查结论为推迟确认时,自确认审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证书持有者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中心提出再次监督审查申请。监督审查结论为不推荐确认时,在5个工作日内,认证中心将收回全部产品认证证书,予以撤销,并停止证书持有者认证资格。

3.6.2.2  产品的监督检验

对获证产品,认证中心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检验样品应在每个生产厂(场所)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每个系列抽取12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具体抽样和检验要求按认证中心年度计划进行,产品检验依据、方法及判定同3.3.2。产品检验由认证中心指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检验任务。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型号,由认证中心重新制定该系列的抽样方案,抽取12只相同型号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如果样品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则判定该系列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撤销该系列产品的认证证书。

3.6.3  结果评价

3.6.3.1  监督审查和监督检验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资格,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发现的不合格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

3.6.3.2  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审查和检验的证书持有者,认证中心将收回该证书持有者全部认证证书。

3.6.4  生产状况确认

发生下述情况时,申请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中心:

1.证书持有者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年度监督实施过程中应确认申请方的生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4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当证书持有者申请认证范围扩大或缩小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销认证的规定》进行确认及处理。

4.1  认证范围的扩大

4.1.1  新认证单元的扩大

与已获证认证单元产自同一生产场地的新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要求申请方送样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的工厂审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扩项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4.1.2  生产场地的扩大

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认证中心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3.4要求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其生产的已获证的产品型号一般不再检验,其匹配受控部件应与原备案一致,不一致时,应按认证中心有关规定及3.3.4规定进行备案。

4.2  认证范围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4.2.1  认证单元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消/注销并收回该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或更改(减少)同一认证单元所覆盖的产品型号。

4.2.2  生产场地的缩小

认证中心撤销/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

5  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认证中心每年通过定期的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获得保持资格。未经年度有效性确认,则所持认证证书无效。

5.1.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1.2.1  变更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在产品原理、结构设计、生产工艺没有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其产品商标、名称、型号变更,或获证申请方名称、生产厂名、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5.1.2.2  变更批准及换发证书

    认证中心根据《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5.1.3  认证证书的延长

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证书持有者需继续持证的,可申请延长使用认证证书,并向认证中心提交延证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认证中心确认批准后,颁发新的认证证书。必要时认证中心可对申请延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5.2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中心将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销认证的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6  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6.1  标志样式

6.2  标志使用

    在产品、产品最小包装和/或说明书上使用认证中心印制的或获证企业自行印刷的认证标志。

6.3  标志使用备案

标志使用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形式和必要的文字注解),申请方/证书持有者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认证中心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7  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8  引用公开文件

本规则引用下述公开文件: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销及撤销认证的规定》

《认证更改条件及程序》

自镇流荧光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

 (按产品型号填写)

产品型号:                        

一、受控部件

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制造商(全称)
镇流器三极管
电解电容
灯管玻管
荧光粉
二、样品描述

灯头型号产品外形尺寸
灯管结构

灯管数量
色温(K)

□6500    □5000    □4000    □3500    □3000    □2700

汞    脐

三、提交材料

1.产品铭牌(贴于背面)

2.镇流器线路板图

四、申请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型号产品与认证中心最终确认的样品描述及受控部件/材料清单保持一致。产品获证后,如果受控部件/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代),本组织将立即向认证中心进行申请,未经认证中心许可,不能擅自变更使用。本组织保证该型号产品只匹配经过认证中心认可的受控部件/材料,确保该规格型号的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方: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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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301-2004版本号:A修改号: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发布2008年2月25日实施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自镇流荧光灯)的节能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中的自镇流荧光灯包括: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60W及以下,采用螺口或卡口灯头,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2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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