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HRB335、HRB400热轧带肋钢筋的检验判定。
2、检验及取样要求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 取样数量 | 取样部位 | 检验 | 取样长度mm |
力学性能 (拉伸、冷弯) | 4个/批 | 头部或尾部 | 初检2个 复检4个 | 试样—1、试样—2长度1000mm 试样—3、试样—4长度800mm |
表2
牌号 | 原牌号 | 化学成分,% | 执行标准 | ||||||||
C | Si | Mn | V | Nb | Ti | P | S | Ceq | |||
不大于 | |||||||||||
HRB335 | 20MnSi | 0.17-0.25 | 0.40-0.80 | 1.20-1.60 | - | - | - | 0.045 | 0.045 | 0.52 | GB1499.2-2007 |
HRB400 | 20MnSiV | 0.17-0.25 | 0.20-0.80 | 1.20-1.60 | 0.04-0.12 | - | - | 0.045 | 0.045 | 0.54 | GB1499.2-2007 |
20MnSiNb | 0.17-0.25 | 0.20-0.80 | 1.20-1.60 | - | 0.02-0.04 | - | 0.045 | 0.045 | |||
20MnTi | 0.17-0.25 | 0.17-0.37 | 1.20-1.60 | - | - | 0.02-0.05 | 0.045 | 0.045 |
4.1 带肋钢筋横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 横肋于钢筋轴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该夹角不大于70。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4.1.2 横肋间距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
4.1.3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不得小于45。。
4.1.4 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未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4.2带肋钢筋用月牙肋表面形状时,其尺寸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表3
4.3 尺寸的测量
4.3.1 带肋钢筋内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4.3.2 带肋钢筋肋高度的采用测量同一截面两侧肋高度平均的方法,即测取钢筋的最大外径减去该处内径,所得数值的一半为该处肋高度,应精确到0.1mm。
4.3.3 带肋钢筋间距采用测量平均肋距的方法进行测量,即测取钢筋一面上第1个与第11个横肋的中心距离,该数值除以10即为横肋间距,应精确到0.1mm。
4.3.4 尺寸的检验应逐支进行。
5、长度的检验
钢筋的长度不小于3m,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0mm。
6、弯曲度和端部的检验
6.1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的总长度的0.4%。
6.2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弯形应不影响使用。
7、表面质量的检验
7.1 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
7.2 钢筋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高度,钢筋表面上其他缺陷的宽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尺寸部位的允许偏差。
8、钢筋的取样。
8.1力学检验每批不少于2个试样(任选不同根表面质量合格钢筋切取),长度不小于50cm.
8.2弯曲检验每批不少于2个试样(任选不同表面质量合格钢筋切取),长度不小于50 cm.
8.3根据需方要求,钢筋可进行反向弯曲检验,每批取1个试样(不能同于前几次取过样的钢筋)。长度不小于50 cm.
9、力学及工艺性能的检验。
9.1力学、工艺性能的检验见表4。
表4
牌号 | 公称直径a mm | Rel/ Mpa | Rm/ Mpa | A/ % | 弯曲试验 弯心直径 | Agt/% |
不小于 | ||||||
HRB335 HRB335F | 6~25 28~40 >40~50 | 335 | 485 | 17 | 3d 4d 5d | 7.5 |
HRB335 | 6~25 28~50 | 335 | 455 | 16 | 3a 4a | |
HRB400 | 6~25 28~50 | 400 | 540 | 16 | 4a 5a |
9.3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9.4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实测屈服点之比不小于1.25.
9.5钢筋实测屈服点与上表的最小屈服之比不大于1.30.
9.6反向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9.7依据试验室报告单合理判定。
10、棒材的判定。
10.1合格材:
10.1.1一级:化学成份、力学、工艺性能、长度、表面形状及尺寸,弯曲度、端部、均符合标准,表面质量略微影响外观;
10.1.2二级:
10.1.2.1化学成份、力学、工艺性能、长度、表面形状及尺寸,弯曲度、端部、均符合标准,表面质量略微影响外观;
10.1.2.2 混批材、掉队钢;
10.1.2.3 化学成份、力学、工艺性能、外观尺寸等界限值;
10.1.2.4打包不整齐;
10.1.2.5依据标准复查合格,判二级材。
10.1.3短尺:化学成份、力学、工艺性能、表面形状、尺寸、弯曲度、端部、表面质量均符合标准,长度不足定尺,但不小于3m。
10.2不合格:
化学成份、力学、工艺性能有一项不合格,或表面形、尺寸、弯曲度、端部、表面质量一项严重超标。
10.3备注:定尺、短尺等成材的名称及长度由各厂指定。
11、重量允许偏差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公称直径,mm |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
6-12 | ±7 |
14-20 | ±5 |
22-50 | ±4 |
12.1钢筋的验收、组批、复验、包装、标志、重量偏差执行GB1499.2-2007.
12.2依据检验结果开出合格证和不合格评审/处置单。
12.3接到成品库磅码单后,班长到站台进行复检,如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成品库,成品库通知棒材原成车间调出,确定无误,最后开具质量证明书。
13、检验数据的修约,要遵照“四舍六入五单双”的原则进行。
14、本规程依据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及GB2101-19(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17505-1998(钢产品一般交货技术要求),YB/T081-1996(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等其他支持性标准,并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性情况而定。
炼钢质检处
200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