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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8: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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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一、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主要变化1、颁发和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2009年5月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出台。2、08清单规范实施的意义08清单规范的实施是适应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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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一、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主要变化1、颁发和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2009年5月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出台。2、08清单规范实施的意义08清单规范的实施是适应我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主要变化

1、颁发和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2009年5月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出台。

2、08清单规范实施的意义

08清单规范的实施是适应我国近年来经济形势的变化,是深化基本建设领域改革的需要,基本目的在于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8清单规范的颁布实施是在总结03清单规范经验基础上取得的进一步成果;

(2)规范市场形成价格的计价行为;

(3)代表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发展方向。

3、08清单规范的主要变化

(1)工程计价及造价管理全过程的变化。03清单规范是以工程招标阶段计价管理为主,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欠缺,主要目的是推行清单计价方式;08清单规范是对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进行规范,通过规范条文、相关规定、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范从招标计价、投标报价、合同条款、过程造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造价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也是今后进行工程经济纠纷调解、司法鉴定的依据。

(2)合同管理规范化。03清单规范虽然对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说明,配套的文件也进行的规范,但与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匹配。本次配合08清单规范的实行,标办及时推出与新清单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及其应用指南,加大了新清单规范的推行力度。

(3)规范专业人员及组织机构的执业行为,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职能。

(4)清单形式上的调整。对清单计价、造价管理表格进行规范和调整,对附录进行补充,对个别清单子目的计算规则等进行调整。

本次清单规范的修订主要是对正文部分,不主要针对附录,建设部正在启动附录部分的修订,预计明年年底可以完成。北京市发布“京质监标发[2007]243号”文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行《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11/T 638-2009)。

4、对主要的配套文件进行了整合。

(1)相关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号);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

(2)北京市建委、造价处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

《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5号);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京建施[2005]802号);

《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

《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造定〔2006〕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1032号);

《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

二、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参见条文说明或京建市[2009]24号文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解释。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见条文说明,注意与03清单规范的区别,注意08清单规范的使用范围。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如使用清单计价,则应遵守清单规范的相关规定;不使用清单,那么规范其他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条款也应执行。

1.0.5 工程量清单、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 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见条文说明5.2.2、5.2.3的解释。

1.0.7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08清单规范新补充了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一般分为材料设备暂估价格、专业分包暂估价、发包人分包暂估价三类。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03清单规范中称为零星工作费。

2.0.9 总包服务费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注意与03清单规定的区别。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与03规范相比,增加规费、税金项目清单。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增加了项目特征,与03清单有明显区别。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见条文说明。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见条文说明的解释。是清单准确性的重要内容。

3.2.8 补充清单项目的编码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三)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见条文说明,京建市[2009]24号。

(四)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清单计价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五)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内容列项:

    工程排污费已包含在水费中;工程定额测定费已经取消。规费的计取按京造定[2009]6号文执行。

3.5.2出现本规范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六)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包括的内容:

3.6.2出现本规范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见建设部令第107号第5条,综合单价的组成见2.0.4条。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见条文说明的解释。单价合同的概念,清单量是报价的基础,是暂定数量,计算时按实调整。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相关规定见《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号);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

北京市的规定见京建施[2005]802号和京造定〔2006〕1号。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执行。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见京造定[2009]6号文。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见条文说明。

(二)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见条文说明。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注意与投标报价的区别。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及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计价规定。

    见京造定[2009]7号文第六、七条的规定,与08清单规范有不同的地方。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的规定计算。

    见京造定[2009]6号文。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三)投标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参考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七部委12号令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工程量清单是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同的竞争平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是投标报价所必须遵守的内容。

4.3.3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注意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的区别:定额依据的不同、措施费计价依据的不同、价格确定依据的不同。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确定的组成内容组成;

按照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价列入综合单价;

包含合同约定幅度内的风险。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建议应提供措施费用计算明细,以核实费用计算是否依据以上条件。

相关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京造定〔2006〕1号、建办[2005]号。

4.3.6 其他项目费报价规定

见条文说明。

总包服务费的计算,见京造定[2009]7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本规定与08清单规范有不同的地方。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的规定确定。

    投标人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自主报价,合同中应约定工程变更项目规费的计算方法。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见条文说明。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实行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见条文说明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总约定的事项。

(五)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见条文说明。一般是10%-30%,重大项目应按年度计划逐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单独支付。

建办[2005]号第七条的规定。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见条文说明,工程量应正确计量,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但程序应当简便,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款。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条文说明中对未约定核对方式的情况提出了指导意见。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和、支付申请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条文说明中对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提出了指导意见。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见条文说明,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属于经济补偿的性质,而非惩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见条文说明,说明中对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

4.6.3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见条文说明,说明中对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条文说明中对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注意签证与设计变更的区别,签证一般要将工程数量或者费用金额签认清楚,以便在工程结算中核定费用。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七)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重视清单中特征项目的描述,减少差错,管理好工程设计洽商。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北京市的规定见京造定[2009]7号文第二条。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注意措施费包含的内容,京建施[2005]802号。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见条文说明,建议的增减比例是清单量的10%,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

北京市的规定见京造定[2009]7号文第四条。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见条文说明。北京市的规定见京造定[2009]7号文第三条。

文件调整方法:

1 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材料、人工、机械费风险幅度在±3%至±6%内考虑。若没有约定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2 风险幅度变化确定的原则。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为准,信息中没有的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3 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变化幅度小于合同约定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约定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的差价只计算税金。

例:钢筋价格调整(单位:元/吨)

案例一案例二
投标时造价信息价32003200
投标报价30003300
双方最终确认价格34003100
调整差价计算(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为5%)

案例一:

价格变化:3400-3200=200元

变化率:200÷3200=6.25%>5%,可以调整价差

调整价差:200-3200×5%=40元

案例二:

价格变化:3100-3300=-200元

变化率:-200÷3300=-6.1%<-5%,可以调整价差

调整价差:-200+3300×5%=-35元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收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条文说明中对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八)竣工结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见条文说明,施工过程中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的,措施费应做相应调整。

4.8.6 其他项目费计算规定

见京造定[2009]7号文第六条(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注意规费及税金的确定。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的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见条文说明,提出了参考时间表。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建筑法有相关规定。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条文说明中对合同未约定的情形提出指导意见。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促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京建市[2009]24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可受理发、承包双方书面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文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清单课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条款内容及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一、08清单规范的重要性和主要变化1、颁发和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公告时间为2008年7月9日,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2009年5月北京市相关配套文件出台。2、08清单规范实施的意义08清单规范的实施是适应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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