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015)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优惠事项备案情况 | ||||||||||||
优惠事项名称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备案类别(√) | 正常备案 ( √ ) | 变更备案 ( ) | ||||||||||
享受优惠期间 | 自2015年 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
主要依据 文件及文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 |||||||||||
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 | 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 文件(证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有关情况说明 | 2015年我公司实现盈利****元,按国家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规定,我单位应享受税收优惠****元。 | |||||||||||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 |||||||||||
企业声明 | 我单位已知悉本优惠事项全部相关和管理要求。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完整的,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公章)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
税务机关回执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机关提交本表及相关资料。我机关意见:填写内容齐全,提交资料完整,同意备案 。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个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规范填写。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优惠事项名称”规范填写。
五、备案类别:企业根据情况选择填写“正常备案”、“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是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事项,在其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税收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优惠事项起止日期。对于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具体起止时间的定期减免税,填写相应的起止期间。对于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停业,填写汇算清缴日期)。
七、主要依据文件及文号: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主要依据”规范填写。“主要依据”涉及税法和具体税收文件的,填写直接相关的依据。
八、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应当填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不需要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原软件企业证书、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实际内容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备案的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的,企业应当指明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或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部分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的,企业应予以说明。
备案时一并附送相关书面资料的,在本栏列示相关资料名称。
十一、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本表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提交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受理环节不核实企业备案资料真实性,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回执栏中标注受理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付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采取网络备案的,其留存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