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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8: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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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二)

1.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进行处罚。2.《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相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最基本的质量要求3)对单位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从业人员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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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进行处罚。2.《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相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最基本的质量要求3)对单位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从业人员从业
1.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进行处罚。

2.《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相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3)对单位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财政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多项选择题)

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5.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依据《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6.《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7.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这几个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支出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支出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8.《会计法》第三十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单选 判断)

9.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有回避制度,私有和民办单位没有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有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

10.《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对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1.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1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1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第一款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基本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1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了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其两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16.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注册登记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依法享有和承担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单选题)

17.离案备岗。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单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案例分析题)

1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19.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判断 单选)

20.会计从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定。

21.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选题)

2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23.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多项选择题) 

2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是出纳人员不得监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面的登记工作。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单选 多选 判断)

25.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会计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单选题 多选题)

26.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如果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办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7.做好办理移交手续的准备工作。一共有五条,总的来说就是“把没有做完的做完。”

28.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起到督促的作用。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共同监交。

29.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移交双方、监交人员的职务名称、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多项选择题)

30.移交人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美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若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判断 选择)

31.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块需注意两者的区别。(案例分析题)

32.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违反《刑法》就是犯罪。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3.不依法设置会计賬薄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共有13条,需注意。

34.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与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分内容都是考点。

35.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fall自然;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发了规定行为的处罚。 (这七大点下的每个小知识点都是考点,有选择题和判断题会出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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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二)

1.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进行处罚。2.《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相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最基本的质量要求3)对单位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从业人员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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