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5-16 22:18:43 作者:城固律援助中心 刘江 来源:西部法制社会网
摘要:法律援助这项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时间较短,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正在探索、形成之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调查研究看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关键词:法律援助 对策 司法救助 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过去的十几年发挥了良好的社会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迈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我律援助中心始建于2003年6月,核定编制3人。至2010年全县建立了24个乡(镇)工作站,乡(镇 )建站率达100%,依托残联、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近距离为百姓提供帮助,使54名司法助理员和37名法律服务工作者成为我律援助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
自中心成立以来,我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案件487件,其中刑事案件42件,民事案件318件,公证24件,非诉讼案件103件,接待来信、来访、电话等群众法律咨询16780人(次),平息集体上访事件35案、1460多人 ,累计为受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各类赔偿金540多万元。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以年均20%以上的幅度增加,大量来自社会基层的法律援助案件都通过工作站得到处理,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和相关因素的制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援助这项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时间较短,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正在探索、形成之中,还存在着许多突出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调查研究看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一、我律援助工作中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法律援助人员力量薄弱
目前,我县共有城镇低保户4318户,7726人,农村特困人口约43933名,残疾人381人。而全县律师仅有8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3人,其人员绝大多数是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内调的形式配备,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面对近10万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他们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我们的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过硬的专业基础知识,办案经验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这就使法律援助的办案效果相对较差。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外部监督机制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律援助案件最终实施大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者来完成的,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在对案件具体承办过程中,承办人是否有违规、违纪的现象;是否尽心尽责地办理案件,案件办理进展如何,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原因直接造成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懈怠、拖延、玩忽职守、违规违纪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完全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室不够的,还应有受援人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因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是无偿的,不需要受援人交纳费用,受援人即使有意见也不敢向法律援助人员提出,同时由于知识水平和维权能力的,受援人根本无力对提供援助的服务人员进行监督。
(三)基础设施薄弱,办公条件太差
1、按照《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我县的财政拨款仅为每年4万元,中心没有的办公室、没有专门的接待室,办公和局公律科合用1间,无法设置专门的接待室,彼此工作受到影响,基本的办公条件不具备,给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多困难,严重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究其原因,仍是经费问题。
2、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经费的制约在客观上阻滞了法律援助的开展和发展。目前我县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数量很少(财政拨付的总额为肆万元),办案支出和补贴也很低。援助中心每年约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余件,如果每件按300元—500元的补助标准计算,每年约需办案经费3.3—5.5万元。本应由财政保障的办案交通费、资料费、调查取证、差旅费等成本支出,在实际操作中只能由代理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先行支付。办案成本的补贴不足够,既影响了司法行政部门其他工作职能的发挥,也严重影响承办人员特别是社会律师的积极性。而且由于经费的不保障使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无法全面完成,办案的质量也受到很大的影响,致使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跟不上有偿服务的质量,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尽管近年来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已有了相当的提高,但是与实际需求相比经费仍嫌不足,十分有限的经费投入在拨付到法律援助机构之后,又有相当大一部分变成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开支。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公、检、法三个阶段的任一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均可申请法律援助,这样一来,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
(四)农村援助工作有待加强
我县有特困人口43933名,其中文盲、半文盲很多,还有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农民工,由于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大部分都需要法律帮助。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工的法律帮助需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将呈上升趋势:一是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二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现象依然严重。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偏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有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目前在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在2亿以上,但是2005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仅12212例。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是未来需要帮助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工伤及职业病患者中农民工占了大部分的比例。许多受害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没钱打官司,由于其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加上信息闭塞,对国家法律的理解比较狭隘,对法律援助更是概念模糊,可能会增加法律援助的风险。比如,一旦法律援助案件败诉,受援人可能认为是援助人不尽力或有失公平,影响其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评价,因此,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待加强。
(五)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力,也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困难
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各部门应支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成本,减轻因经费短缺个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比如,对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有的不愿再去聘请律师辩护,一味认为孩子小,犯了罪,随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按照法律程序,常常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无偿出庭作辩护人。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开庭期限又紧,还要到法庭查阅卷宗,复印案卷,却要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复印费,这种无偿甚至赔本的被动服务,很难保证服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一些律师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开展。
(六)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的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目前我县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这不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同时也把一些收入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又付不起律师费的“夹心阶层”(包括收入虽可,但因灾病等原因致贫者)拒之门外。其次是对刑事公诉案件三类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而提供法律援助,但却并不包括被害人,这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社会对其的认识也较模糊,还有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慈善行为,有的甚至认为为那些抢劫、杀人的犯罪分子提供辩护律师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这是的职责。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是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另一类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但是从调研的结果看,这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援助的几乎没有,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也只为几例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援助。二、加强我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的对策
(一)设定法援的准入制度 着力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1、准入制度,以省情、法学教育为坐标的基础上,法律援助需要一个准入的机制的设定,律师行业在其准入制度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框架,结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了中国律师的良性发展,除律师外,专职的法援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律师行业有较大的差距。合理的法律援助人才及准入构架是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补充的人力体系,对于身份定位不明显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应以学历、素质上的设定保障整体质量。
2、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主要是办案和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配备应当以满足这两项业务需要为目的,县、区应不少于3—5人,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应该不少于二分之一。鉴于目前的司法,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最好还是在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在各级、各执法部门中发挥积极作用。
3、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地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使之能够担负起《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要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真正发挥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对于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要加强激励、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为了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必须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培训。要将在工、青、妇、团、残等社团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培训计划。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参与办案,在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时,1、强调自学,要让每个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学是做好日常工作的重要保证,除了必须参加局里的集体学习以外,还要自学一些与业务有关的知识,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2、加强培训、每年至少要把全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起来进行一次集中的法律援助综合培训。在培训内容上不能局仅局限于法律规定本身,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一些实用的培训内容。通过这些培训,必将优化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处理业务的工作能力,从而整体提升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弱势群体的能力。
(二)完善质量监控机制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科学实施,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为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就必须对有关人员的行为进行有力监督。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运作规范、 管理严格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自律机制,由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承办者办案过程、办案态度、办案责任心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律师、法律工作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法律援助案件。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质量投诉监督制度,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集中评查,建立评查备案制度,并与奖惩制度相结合,逐步完善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三是整合社会力量,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在进一步完善受援人举报制度的基础上,可效仿行风建设监督员的制度,邀请法官、检察官,法律服务人员、新闻媒体、相关部门人员和社会群众等组成法律援助监督员队伍,采用旁听案件审理,跟同办案、审查案件归档材料、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进行全方位监督。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就是指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实现国家的法律援助职能、保证法律援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从促进和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着手,通过检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多种措施,对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和管理机制要与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效率考核制、失责追究制、竞争激励制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案件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具体化、指标化,使受援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目了然,便于操作。当前,要把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根本,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能否真正实现。为此,要继续开展类似“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的活动,调研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实施全程跟踪、重点监控、及时反馈、不断提高,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从案件受理、审查,到完善案件指派制度,都要做到规范、科学、合理。要通过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建立质量投诉监督制度,畅通受援人监督投诉渠道,通过向受援人、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等部门发放法律援助意见反馈表等方式,将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置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先进相结合,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法律援助监督管理中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坚决杜绝法律援助有偿办案。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都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 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有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法律援助资金的支持。《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的责任,县级以上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的应尽责任的具体体现。当地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渠道。从基层实践来看,当前,法律援助经费需要多渠道筹措。一是进一步强调对法律援助的责任。责任就是义务,意味着对于法律援助不能懈怠,不能推诿,不能可有可无,而应当采取多方措施,加大保障和支持力度。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财政支持。国家应统一要求,确立法律援助个案经费最低标准,落实到律师本人;指令基层把法律援助活动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由监督,设立账户,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确保法律援助获得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二是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以基金形式接受捐助,增强融资能力,广泛筹集资金,并通过合法运作使基金增值,从而扩大法律援助可使用资金,使基金会募集的资金作为有效的、较为持久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三是设立发行社会公益福利彩票。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发行公益福利彩票的目的是更好地集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从法律援助的本质特征来说,法律援助也是救济贫困者,为特殊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要争取在社会福利资金中分配一定比例用于法律援助事业,也可在公益彩票中设法律援助彩票,募集社会资金,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法律援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根据近年来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大幅上升、物价水平发生很大变化的实际,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同时相应调高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标准,有利于调动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经过几年努力工作,我们的各级已经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还需加大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就是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足额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和办案装备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困难群众特别是各类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办公场所应该是交通便利、标志明显方便群众找寻的地方办公;要有的办公室,至少要设置一间专门的接待室,要符合中国残联和司法部关于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无障碍通道的要求,建设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厕所,要选择配置多功能的“12348”法律咨询平台,24小时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要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照像机、摄像机等必要的宣传器材、办案设备等。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各部门应当在各级建立的农民工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能部门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各级人民、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工会组织可以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要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生产安全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指导有关涉农单位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在为农民工服务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到对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课程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深入到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对企业的法制教育,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有关农民工的方针,报道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法律援助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开辟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绿色通道”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的满足贫困群众的援助需求。对涉及农村五保户、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和劳动报酬等诉讼案件,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鼓励当事人在和解后撤诉,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支出。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与、、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为法律援助开绿灯。比如,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代理,必须给援助中心的律师留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使代理人有时间调查取证、掌握案情,更好地为当事人作好辩护,同时免收相关调查笔录材料的复印费。否则,由于时间紧,案情复杂,辩护很可能就会成为走过场的问题,造成服务质量低劣,丧失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的信心。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法律援助的力度 扩大社会知晓率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法律援助的力度,使广大困难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特别要多报道一些感人的典型案例,突出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社会效果,宣传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通过宣传,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援助良好的社会形象,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来各级司法部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广大群众从过去的不知道到现在的基本知道,但很多群众对法律援助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1、一是通过学校等教育机构,扩大宣传渠道,通过对学生的法律援助宣传,使学生及其家庭成员都能了解法律援助。二是利用自身提供法律服务的优势条件,通过积极组织与参与看望经济困难的受援人活动、法律援助进校园活动等,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树立法律援助扶危济困的正面形象。2、充分发挥工作站、联系点的桥梁作用。通过工作站与联系点建设,实现法律援助的地域全覆盖,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继续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我们司法行政部门将在实际工作中对群众作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改变过去笼统的宣传方法,而实行有重点、分区域、有计划的宣传,让群众对法律援助明明白白,少走弯路,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案件该援助,哪些案件不该援助,以减少一些案件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软缠硬磨。1、把宣传内容重点放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和程序方面,把宣传的区域重点放在农村。农村的知晓率提高了,全社会的知晓率就会提高。2、加强对偏远山区、村镇法律援助的宣传,让经济困难的群众在面临法律问题时懂得申请法律援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加强,也有利于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
(七)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1、扩大受援人范围。应当根据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目的,以此为标准可以增加在校学生、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人员、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和被害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第三人等。
2、扩大援助案件范围。案件范围的扩大同样应当根据我县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律援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确定。以此为标准可以增加一下几类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监护权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包含基本养老保险纠纷、基本医疗保险纠纷、工伤保险纠纷、失业保险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和行政诉讼纠纷等
3、变被动为主动,一是加强与民政局配合,由民政局提供全县低保户名单,根据提供的名单,向低保户发放法律援助卡;二是与残联配合,向全县持有残疾证的人发放法律援助卡;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县人民群众排优解难,使党和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
(八)是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我们应当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全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一把手亲自抓,组织专门人员,对照《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中的规定,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研究,逐一提出具体意见,逐一进行落实。要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具体矛盾、困难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积极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当地、提出有分析、有措施、有具体意见、建议的工作报告,让、的领导随时了解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邀请、政协以及有关部门领导视察、检查《法律援助条例》的落实情况。积极主动与财政、编制部门和公检法部门加强联系,一起调研指导工作,共同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援助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它需要各方的努力,社会各种力量的支持,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让法律公正更广泛地得到体现,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总的来说,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新的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虽然只有短短的十来年,但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我们同时也看到了与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因地制宜地对它的推动与完善作出的努力。因此,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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