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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PA-006-00 劳务派遣临时工控制程序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8: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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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PA-006-00 劳务派遣临时工控制程序

分发部门全部部门电子档作成审核批准分发数量邓晓玲张茂敏邓钢修订履历修订日期修订No.版本修订内容制作/修改1、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适用公司所有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工。3、职责劳务派遣工: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临时工:公司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个人招收的工作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人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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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发部门全部部门电子档作成审核批准分发数量邓晓玲张茂敏邓钢修订履历修订日期修订No.版本修订内容制作/修改1、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适用公司所有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工。3、职责劳务派遣工: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临时工:公司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个人招收的工作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人员。4

分发部门全部部门电子档作成审核批准
分发数量邓晓玲

张茂敏

邓钢
修订履历修订日期修订No.

版本修订内容

制作/修改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工。

3、职责

劳务派遣工:公司因工作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临时工:公司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个人招收的工作时间在一个月内的人员。

4、定义

5、作业程序

5.1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使用及条件

   5.1.1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我公司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5.1.2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并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进行。

   5.1.3劳务派遣公司要将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5.1.4劳务派遣人员跟公司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岗位需要确定。

   5.1.5发现劳务派遣公司故意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或其他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和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现象,应停止合作关系。

5.2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5.2.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5.2.2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5.2.3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工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出国人员年龄要求20周岁以上。

   5.2.4专业岗位应具有一年工作经验,其他岗位无明显要求。 

   5.2.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5.2.6必须持有本人有效的身份证。

   5.2.7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岗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岗证书。

5.3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5.3.1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和人力资源部招聘二种的形式用工。

   5.3.2凡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员,需填写公司的《入职登记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相片,技术工种、特种岗位需要提交相关的上岗证件。

   5.3.3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5.4临时工的招聘及使用

   公司所有的临时工招聘按照公司正式员工招聘程序执行,保留临时工人员的档案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劳动合同。

5.5劳动派遣人员的管理

   5.5.1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管理课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

   5.5.2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5.3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等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5.5.4各用工单位应结合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并对岗位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5.5.5各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劳动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6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的待遇、考核、奖惩和转移

   5.6.1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的待遇

   a.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劳动保护、休息、休假与公司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对特殊急需岗位的专业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

   b.社保缴费基数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规定代为缴纳;

   5.6.2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a.经常性考核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b.定期考核为月、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合用工部门单位平时考核情况,对劳务派遣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c.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d.劳务派遣人员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e.劳务派遣人员工作优秀,并是公司需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经用工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审核,工作6个月以上可转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可提前办理。

5.7劳务派遣、临时工关系的解除(终止)

5.7.1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临时工终止用工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

  4、工作态度恶劣,影响公司、部门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后,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a.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5.7.3劳动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规违纪需要退回劳动派遣公司的,公司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书面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5.7.4公司工作变化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

5.7.5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用工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5.8《劳务派遣协议》、临时工合同届满

5.8.1《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5.8.2临时工在约定时间内届满即终止,并当天给予结算全部工资,由于工作需要,在公司和临时工双方协商下,可续签临时工的合同。

5.9工资及社会保险的发放缴纳

  5.9.1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后按《岗位协议》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5.9.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按本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5.9.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各用工部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5.9.4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并按月交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各用工部门应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记录上报。

  5.9.5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公司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5.9.6临时工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公司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临时工本人。

5.10违约责任

  a.劳务派遣人员未经用工部门、本公司同意和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用工用人部门无故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公司按照《劳动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5.11附则

   a.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此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b.本程序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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