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按照现行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7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l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是指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
如上所述,如果外商企业为投资一个300万美元的项目,设立了一个注册资金为220万美元的新企业,该新企业在没有盈利的情况下,再投资一个300万美元的项目,需要变新企业的注册资金吗?(当前取得的营业执照已经符合再投资的要求了,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已经作废)。望高人给予明确的解答
如果要是以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设立再投资300万美元设立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应该属于内资企业,不是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参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可以参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商务部的网站就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网站也有,基本各地的外经贸部门都会有这个法规的原文。
基本需要工商部门核准设立就可以了,特殊行业估计还要看一下具体要求,经营范围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也同样不可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