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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6: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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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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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
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如地铁、供水隧道等);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孔深大于25m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30 m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高度虽未超过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  (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重大危险源目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专业承包单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设备、设施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加盖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专用章后,方可实施。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 应作为方案的附件3 。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  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施,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查、批准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工人;对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作业,以《监理快报》的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作为。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目录》    

   附件2:《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 

附件3:            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附件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目录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如地铁、供水隧道等); 

(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孔深大于25m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五)30 m及以上高空作业; 

(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土石方爆破; (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高度虽未超过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 

(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 

 (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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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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