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 Speed Craft Surveys
序号No.
分目录
Description
总页数
Total Pages
I1 一般规定
General
1
I2 初次检验
Initial Survey
3
I3 换证检验
Renewal Survey
1
I4 定期检验
Periodical Survey
11 一般规定
1.1 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V(m/s)等于或大于3.7▽0.1667的船舶。
1.2 本须知根据SOLAS第X章和高速船规则(HSC规则)编写,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建
造的高速船。
1.3 检验种类及间隔期
1.3.1 初次检验
每艘船在投入营运之前或取得高速船安全证书和高速船营运许可证书之前应进行初次检验。初次检验应包括:
1.3.1.1 对有关装载、环境条件、航速和操纵性的假定和作出评估;
1.3.1.2 对来自计算、试验、试航的用以证明设计是安全的数据作出鉴定;
1.3.1.3 根据HSC规则的要求,进行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
1.3.1.4 检查提供给船舶的各种手册是否齐全;
1.3.1.5 对船舶的结构、安全设备、无线电设备和其他装置、属具、布置和材料进行全面检验,以保证其
符合HSC规则的要求,并确信其处于满意的状态和适合预定服务条件。
1.3.2 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的间隔期应不超过五年,且在原证书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内结合船底检验一并完成。换证检验完成后,可对原证书进行签署。完成换证检验签署后的证书,自检验完成后五个月内有效。
若证书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港口,则可对证书进行一次展期,展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1.3.3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每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结合船底检验一并进行。完成检验后应对证书进行签署。
1.3.4附加检验
当船舶发生偶然事故或发现有影响到结构、设备、属具和材料的缺陷并进行修理,或作了重大修理或更新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附加检验。
1.4 证书
1.4.1 高速船安全证书
在完成高速船的初次检验后,应根据HSC规则签发高速船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个月,并建议总部签发全期证书。
在完成高速船的换证检验或定期检验后,应在高速成船安全证书的签证栏内作相应的签署。
1.4.2高速船操作许可证
无高速船操作许可证的高速船舶不得投入商业营运,但对其在不装运乘客或货物情况下的移船,可不要求签发高速船操作许可证。
高速船操作许可证应由主管机关签发,如经授权,可由本社签发。
2 初次检验
2.1 除去按一般船舶的要求获取本社认可的图纸资料外,验船师还应对高速船的下述内容进行确认,
必要时应要求演示试验:
2.1.1海上撤离系统
2.1.2故障模式和影响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对船舶、船舶的系统及其功能、建议的操作和故障模
式、原因及后果和环境条件的充分闸述,如需要,还应列出所有可能的故障及其故障概率,在每一种分析操作模式中对每一系统的纠正措施或操作
2.1.3 公司对高速船营运和操作的控制管理
2.1.4 船舶从事的营运航线及其避难处所
2.1.5 营运区域内所具有的足够的通信、气象预报和维修设备
2.1.6 营运区域内有快速提供合适的救助设备
2.2初次检验时,应根据审批图纸对船舶的载重线、构造、设备安全和无线电等进行检验。除此之
外,还应注意:
2.2.1在载重线检验时,应按第三分册Section B的要求。
2.2.2对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应能易于船上人员安全、迅速撤离;
2.2.3应注意公共处所和船员舱室不应位于船体有效梁前端V2/20g coll(m)范围内,
其中g coll=1.2(P/gΔ) m/s2;
2.2.4应向每位乘客提供一份应急指南,并存放在乘客座椅附近;
2.2.5在公共处所和操纵舱室内的设备和行李应能被有效系固固定;
2.2.6通道两侧应设永久性扶手,该扶手应在船舶发生横倾或纵倾时均适用;
2.2.7舱室设计等级应根据g coll而定,并根据设计等级对舱室进行布置,详见下表:
2.3方向控制系统
2.3.1方向控制装置包括有:空气舵或水舵、水翼、襟翼、可调距推进器、可操纵推进器或喷射器、偏
舱控制孔或侧推器、差动推进器、船舶可变几何形状或垫升系统部件、或这些装置的组合。
2.3.2对方向控制系统应检验其布置是否符合审批图纸和营运条件的要求;
2.3.3对方向控制系统,包括第二操控装置进行效用试验,以确认其安全使用限度。同时检
验报警系统和双向通信系统。
2.4抛起锚位置和驾驶室之间应设有双向声力通信设备。
2.5消防设备:
2.5.1在消防方面的检验应注意下列原则:
船上任何舱室发生火灾后,船舶主要功能以及安全系统,包括推进和控制系统、探火、报警以及未受影响区域的灭火能力得以维持;
B类船旅客起居处所的分隔应确保任何舱室内的人员,在火灾的情况下能逃往其他可能的安全区域或舱室;
以阻燃限界面进行分隔;
使用遇火时会发出烟雾和有毒气体以及可燃材料;
火源区域任何火灾的探测、抑制和扑灭;
脱险通道以及灭火出入口的保护;以及
灭火设备的即刻可用性。
2.5.2机器处所除应布置感烟探头外,还应布置感温探头和电视监控系统。
2.5.3装货处所应设有认可的感烟探测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
2.5.4特种处所应以认可的固定压力水雾系统进行保护,同时应保持连续的消防巡逻制度或
认可的固定探火报警系统加上电视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应能保证其在航行中每小时换
气10次,在装卸中每小时换气20次。
每一特种处所还应设有:
三具水雾器。
一具导向型式空气泡沫喷嘴并能用消防水带与消防总管连接的手提式泡沫,以及
一个20升泡沫箱和一个备用箱。
手提灭火器布置距离不应大于15米的徒步距离。
2.5.5高速客船的附加要求:
各主竖区的通风机应能从连续值班的控制站进行关闭。
应布置有固定喷淋系统,其每一区域的阀、泵的起动和报警应在两个相互远离的处所
控制。
2.6救生设备的配备:
2.6.1 除按HSC规则的要求配备救生设备外,还应注意船上应配备10%的儿童救生衣,另外在甲板上或
集合站应配备5%的救生衣。
船上每一人员应配备一份应急场合时必须遵守的明确须知。
应变部署表应张贴在全船各显眼之处。
应将适当文字书写的图例和应变须知提供给公众场所、集合站、其他乘客处所及每张座椅附近。
高速客船或500总吨以上的高速货船应至少备有三具双向VHF和一具雷达应答器;同时船上应配备一套固定式或手提式通信报警设备以及一套符合SOLAS第Ⅲ章50条要求的通用报警系统。
船上操纵应永久配备一盏不依靠主电源的白昼信号灯。
2.6.2救生艇筏应按相等容量布置在船的两舷;应设有系绳装置,使其在降落过程中和降落后能系于船边。该装置应能在存放处所(或附近)和控制室(或附近)解除系绳装置。
2.6.3无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筏,应设置海上撤离系统或等效的撤离设备。
2.7遥控、报警和安全系统的布置应满足审批图纸和HSC规则的要求;
2.7.1任何遥控和自控系统的报警不得妨碍正常手动控制,控制的转换应仅能从负责控制的地点完成,
各控制点及监控台之间应设有双向通话设备。
2.7.2B类高速船和高速货船,主机的遥控系统和方向控制系统应设有能在操纵室控制的后备控制系
统;高速货船可以用一个能在发动机控制处所进行控制的后备控制系统来替代。
2.7.3主推进装置自动停车的越控装置的布置应能防止其误操作。
2.8无线电设备的配备应符合HSC规则和审批图纸的要求
有关无线电设备的检验,参见第三分册Section E2。
3 换证检验
换证检验应结合船级特别检验同时进行,客船应进行空船重量测量。
3.1 对2.1所述内容进行确认。
3.2换证检验应对船体结构、安全设备、无线电设备和其他装置、属具、布置和材料进行全面检验,
以保证其符合HSC规则的要求,并确信其处于满意的状态和适合预定服务条件。
3.3应在船舶处于脱离水面的合适状态下进行船底检验。
3.4确认舱室布置和脱险措施符合原船的设计要求,广播、报警系统处于正常状况。
3.5方向控制系统的要求同2.3.3。
3.5.1试验各火灾报警系统、通风系统的关闭装置工作有效。
3.5.2检验CO2系统的控制和操作说明状况正常,有关记录保持有效,进行施放报警效用试验。
3.5.3CO2管路进行水压试验。
3.5.4水消防系统、压力水雾系统和喷淋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3.5.5检验各消防用品状况正常。
3.6救生设备的检验参见第三分册Section D5相应部分。
3.7无线电设备的检验,参见第三分册Section E4。
定期检验 CCS Confidential Rev. 3.0 9910
4定期检验
4.1 对2.1所述内容进行确认。
4.2 定期检验应对船体结构、安全设备、无线电设备和其他装置、属具、布置和材料进行全面检验,
以保证其符合HSC规则的要求,并确信其处于满意的状态和适合预定服务条件。应在船舶处于脱离水面的合适状态下进行船底检验。
Ⅲ-I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