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彭州市龙门山镇,需观测的工程包括B5地块设计要求的单位工程。
2.沉降观测目的
了解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的沉降情况,为设计、施工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同时,也为该建筑物的最终验收提供可靠的资料。
二、编制依据
1.结构设计总说明
2.?建筑地基根底设计标准?〔GBJ50007-2002〕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
4.?地基与根底工程及验收标准?〔GBJ50202-2002〕
5.?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07〕
上述标准、标准、规程仅是本工程建设的最根本要求,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执行。
三、沉降观测的任务及其内容
1.观测点的设置:按照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并根据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布置沉降观测点〔须设计确认并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另外,需在建筑物附近较隐蔽且土层较稳定的地方设置 不少于4 (每栋) 个永久性的基准点,每次观测前先校核基准点的稳定性,判断选择稳定点作为沉降观测的起算点,基准点的布设是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考虑基准点的稳定性和观测精度要求布设的。基坑沉降观测为基坑深度超过5m或基坑周边环境复杂的需做沉降观测。观测点设置为延基坑30m设置一个测点。
2.沉降观测精度、时间、次数:
a.观测精度:建筑物沉降观测精度要求为二级。
b.观测时间、次数:
沉降观测工程至少4个周期,在主体结构封顶前,至少观测2个周期〔根底完成后28天测一次,主体施工每两层至少观测一次〕;结构封顶后进行室内外装修期间,至少观测2个周期〔内部装修完后观测一次,竣工验收前观测一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在建筑物使用阶段,按国家标准应继续跟踪观测,直到沉降稳定为止。每观测一次,投标人及时向招标人提交观测报告。观测工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及时将观测点去除。基坑护壁完成后需观测一次,在遇暴雨特殊天气后需观测,其余每月观测一次,直至基坑回填。
四、沉降观测设备仪器、技术要求及控制要点
1.观测仪器:需配备测微器的水准仪及铟钢尺或同等精度水准仪。
2.观测相邻点高差中误差:≤
3.观测的视线长度:≤15m
4.≤m,视距累积差≤
5.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mm〕:≤〔n为测站数〕
6.首次观测时,应观测二次取其平均值,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7.使用的水准仪、铟钢尺在观测前要进行评定〔一年一次,且需经国家认证单位标定〕,保证仪器和铟钢尺均能满足观测要求。
8.在每次观测时,应采用同一仪器按相同的路线进行。还应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正确观测时段、在根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
9.观测人员要了解工程现场既有建筑物和设施现状,了解观测对象的结构特点,参与基准点和观测点的埋设工作。这些有利于观测数据、沉降趋势及异常情况的分析和处理。
10.保证观测数据的精度准确性,每次观测后应及时进行数据处理,发现异常,立即进行分析或核测,同时应及时向现场监理及业主代表汇报。
11.提供数据准确,分析合理的成果报告。
五、点位的埋设和施测要点
1.基准点应设在建筑物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作为永久性基准点,并作醒目警示。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施工材料堆场、施工材料运输线路、水坑以及施工机械等。
2.在每次观测前均应检核基准点的稳定性,发现高程变异超过允许精度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如观测期间测区发生土体移动、地面或建筑物明显沉降等外界强烈因素时,亦应及时进行检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3.按设计要求的沉降观测点位置,在建筑物底板及首层完成后进行埋设。
4.在观测期间对观测点要严加保护,发现变形、损坏或其它因素影响,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5.观测时,仪器应防止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震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6.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建筑物变形、地面沉降及其它有关异常情况。
7.观测过程中要经常检查水准仪和标尺,发现异常应及时校正。
8.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站数均应为偶数,否那么应参加标尺零点差改正。不得在日出前后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候恶劣时进行观测。
六、观测成果报告
沉降观测按设计要求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交以下观测成果:
1.沉降观测成果表;
2.沉降观测点位布置图及基准点图;
3.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5.建筑物等降曲线图;
6.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注:其中1、2项在每次观测完成后及时报送,以便甲方及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