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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00: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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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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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10〕46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同时,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 政 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0省(区、市),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粮食主产区

  江苏省为1:1。

  辽宁、山东2省为1:0.5。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0省(区)为1:0.4。

  2.非粮食主产区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浙江、广东2省为1:1。

  福建、重庆2省(市)为1:0.6。

  山西、广西、云南、陕西4省(区)为1:0.5。

  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6省(区)为1:0.4。

  自治区为1:0.3。

  3.其他地区

  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

  3.其他省(区、市),省(区、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4.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以及《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区、市)的配套比例。

  三、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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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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