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发包方):
合同编号(承包方):
工程名称: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
甲方(发包方):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
乙方(承包方):杭州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6 年1月
签订地点:浙江杭州
发包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 。
承包人:杭州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施工项目”),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施工项目概况
1.1 施工项目名称: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
1.2 施工项目地点:浙江杭州地区
1.3 施工项目内容: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
第2条 承包范围
2016年完成120103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与改造,含低压用户115000户(新增115000户),专变用户5103户(新增750户、存量改造4353户),包括采集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完成235000只智能电能表建设、改造与轮换,含单相电能表203000只(新增202800只、存量改造200只),三相电能表32000只(新增30000只、存量改造2000只),包括智能电能表购置、安装、调试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完成5800只计量箱改造,包括计量箱购置、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15只计量箱进行消缺。
第3条 承包方式
3.1本施工项目实行 包工包料,主要设备甲供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施工工作。
3.2以下材料为甲供:智能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低压计量箱、用电信息采集箱(详见附件3)。
第4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
4.1 甲方就本施工项目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 金晨 ;乙方委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张云 。
4.2甲方委托 孙力 作为施工项目的技术监督工程师/技术监督人。
4.3技术监督工程师/技术监督人对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施工所采用的标准、规程符合性;
(2)参与审查施工方案和施工协调工作;
(3)参与评定和验收施工质量;
(4)对试验调试结果进行确认;
(5)随时向甲方报告施工、试验质量问题;
(6)向甲方提交工作技术监督报告;
(7)甲方授予的其他职责。
4.4 乙方应对技术监督工程师/技术监督人的监督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在本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技术监督工程师/技术监督人对乙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施工项目、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督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第5条 工期
5.1 本施工项目工期为从开工日起 300 天。甲方将在开工日期 5 天前(含本数)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
5.2 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若施工项目未在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减轻或者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第6条 施工项目质量
6.1 施工项目质量目标:执行国家电网公司 《直接接入式电能计量装置装拆及验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Q/GDW/ZY00017—2012),《经互感器接入式低压电能计量装置装拆及验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Q/GDW/ZY 00016—2012);《国网营销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电能表装接防串户和用户申校服务措施的通知》,浙江省电力公司Q/GDW-11-295-2011《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工艺标准》,Q/GDW-11-151-2009《装表接电工作标准》;浙电营字〔2013〕35号《电力营销一线员工作业一本通》“装表接电”部分要求,浙电营字[2012]105号《关于进一步电能表申校及换装服务行为的通知》,国网(营销/4)380-2014《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质量管控办法》等规章制度。
6.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标准名称详见《施工项目技术规范》(附件1))和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乙方对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须经甲方采认可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6.3 乙方应建立健全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
6.4 乙方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措施计划并在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含本数)提交甲方。施工组织措施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正式进行施工。
6.5 甲方有权对施工项目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在材料或零件开箱、施工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时通知甲方进行检查和检验并为此提供方便。甲方的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6.6甲乙双方约定下列内容(或隐蔽部位),甲方必须进行复检: 无 。
乙方自检确认的施工项目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检查,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施工项目经甲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甲方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甲方重新检查,修整返工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6.7 本施工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从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如果施工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对因该缺陷而引起的其它设备损害进行修理、更换,使之恢复完好。
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开始对该缺陷进行必需的补救工作,甲方可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7条 安全文明管理
7.1 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实现人身伤亡“零事故”为目标,乙方应保证不发生以下五种事故:
7.1.1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7.1.2 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7.1.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7.1.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1.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7.2 乙方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进入施工场地直到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乙方应:
7.2.1 全面负责施工区内施工人员及甲方在现场人员的安全,组织并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项目秩序良好,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7.2.2 为了保护施工项目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安全协议》中明确。
7.2.3 严格按照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7.2.4 建立以现场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施工项目所有现场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7.2.5 建立健全符合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施工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施工项目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资源,并确保实施到位。
7.3 在施工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乙方应作为事故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7.4 甲方有权对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实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发生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情况时,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监督或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7.5 甲乙双方应就施工项目的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附件2),有关现场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内容应在《安全协议》中规定。
第 验收
8.1 甲方有权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并检查所有施工项目的工作进度,乙方须为甲方进行此类监督和检查提供方便。甲方的该类监督或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8.2 对施工项目完工前未经甲方正式验收的任何项目,如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纠正。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含本数)纠正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合理的措施进行纠正,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进行上述纠正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
8.3 施工项目完工后须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不带电验收和带电试运(试运行)两阶段。
8.4 施工项目完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不带电验收。如果施工项目第一次未能通过不带电验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相关缺陷并通知甲方重新验收,纠正相关缺陷和甲方因再次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相关缺陷导致施工项目延期,应按照本合同第14.2.3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5 施工项目通过不带电验收并带电投运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施工项目通过不带电验收并带电投运后2天(含本数)。乙方应保证施工项目在试运行期内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试运行失败,甲方将组织进行原因分析,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引起试运行中断,乙方应立即改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再次试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8.6 施工项目通过冷态验收并试运行合格后,视为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在收到相关的竣工资料后向乙方签发施工项目竣工证书。
8.7 乙方应在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天内(含本数)向甲方提交如下竣工资料:
8.7.1 竣工、施工和试验报告;
8.7.2 浙江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单;
8.7.3 ;
上述所有的竣工资料均应为一式三份原件,须真实、齐全、完好,并应符合甲方档案管理要求。
第9条 双方义务
9.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9.1.1 负责提供满足本施工项目施工进度所需的图纸、说明书、资料和有关施工项目文件;
9.1.2 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施工场地,准予乙方人员进入施工项目现场;
9.1.3 负责协调运行部门,按时取得或给予施工项目施工需要的所有许可;
9.1.4 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项目的阶段性验收;
9.1.5 根据需要,做好与电力调度部门有关协调工作,并及时通知乙方有关计划安排。
9.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9.2.1 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施工;
9.2.2 认真履行本合同中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完成的施工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9.2.3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手段以保证实现合同要求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目标;
9.2.4 配合甲方完成本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本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9.2.5 对本施工项目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施工期间因施工及其他乙方原因引起的设备和运行事故负全部责任;
9.2.6 负责办理进场工作的相关手续,清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正确使用,对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2.7 处理好施工过程中与相关方的关系,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9.2.8 因乙方施工设备问题影响施工项目进度和质量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10条 材料和设备
10.1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0.1.1 除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外,进行施工项目施工所需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将自购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10.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1.3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乙方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成品,乙方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由此引起进度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4 乙方应会同甲方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或设备等用于施工项目之前,按甲方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5 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有欺骗行为等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10.2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甲供设备/材料清单》(附件3)。
10.3 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专用于施工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10.4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并可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甲方可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11条 分包
1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检修项目分包给第三方。乙方擅自将检修项目对外分包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并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乙方不得将检修项目中的主体工作进行分包,分包内容总费用不得超过检修项目总费用的50%。
11.2 乙方应与分包人就分包检修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对分包的同意,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11.3 乙方按合同约定分包检修项目的,应向甲方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11.4 乙方须对分包检修项目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修项目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
第12条 合同价格
12.1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叁仟叁佰肆拾玖万元整_(¥3349万元)(含税),实行单价承包,最终合同价格根据检修项目结算时的检修项目量、检修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包干费用(如有)以及根据合同约定需增减的其他费用确定,工程量清单价格见《工程量清单价格表》(附件4)。
对于未能实施的或甲方决定取消的施工项目,按照相应单价和包干费用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价款。
因乙方对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检修项目造价降低或避免损失的,经甲方审查确认后,甲方将根据情况,按降低检修项目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额的_50_%对乙方进行奖励,奖励金额随进度款一并支付。
12.2 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支付:
12.2.1 本合同正式生效后15日内(含本数),甲方按合同价格的_10_%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12.2.2 发包人每月25日前根据已完工程量按月支付进度款;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决算价的88%,余款12%作为质量保修金。
12.2.3 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毕,收到乙方开具的金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合格后15日内(含本数),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质量保修金后的剩余合同价款;
12.2.4 最终合同价格的_12_%作为质量保修金,甲方将在保修期结束、保修证书签发、检修项目无质量事故、无人身伤亡事故、全部检修项目档案和资料移交后28日内(含本数)向乙方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剩余部分。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第13条 结算
13.1 乙方应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总结会议后30天内(含本数)向甲方提交合同价款结算申请报告,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结算事项,应在结算申请报告中向甲方说明不能提交的原因。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结算申请报告,或结算申请报告中无结算事项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乙方放弃有关权利。
甲方对结算申请报告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未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正的结算申请报告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13.2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申请报告后如无异议,应在14天内(含本数)向乙方签发结算证书或类似文件,列明甲方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确认甲方以前已支付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后,甲方还应支付给乙方,或者乙方还应支付给甲方的余额。
13.3 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
13.3.1 本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
13.3.2 乙方提交的全部施工项目竣工资料;
13.3.3 施工项目结算证书;
13.3.4 施工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13.3.5 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
13.4 合同提前终止的,合同价款结算程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14条 违约责任
14.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时,属违约行为:
14.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14.1.2 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施工项目设备;施工项目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拒绝清除不合格施工项目;
14.1.3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14.1.4 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14.1.5 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造成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设备及运行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
14.1.6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4.2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发生上述第14.1款约定的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4.2.1 乙方发生上述第14.1.4项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聘请其他方继续完成施工项目;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损失,并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
14.2.2 乙方发生除上述第14.1.4项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乙方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2天内(含本数)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或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
14.2.3 乙方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1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14.2.4 因乙方原因造成人身重伤、设备及运行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少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由甲方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违约金在合同价款结算时一次性扣除;
14.2.5 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50 %的违约金;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30 %的违约金;
14.2.6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
14.2.7 乙方按本合同第14.2.3、14.2.4、14.2.5项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30%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等解除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后,甲方可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方进行施工,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因继续完成该施工项目的需要,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工程资料的交接工作,乙方应清点未安装使用的甲供材料如数退还甲方。甲方的这一行为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4.3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15条 争议解决
15.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15.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6条 合同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16.2 合同正文;
16.3 中标通知书(如有);
16.4 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价格表);
16.5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
16.6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17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1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9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_六_份,甲方执_四_份,乙方执_二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0条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20.1工程量清单表中综合单价为完成工程量表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机费、材料费、措施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20.2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论发生任何情况或由于任何原因均不作任何调整;工程结算价按合同所列综合单价乘以各方认定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值。
20.3本合同提供的工程量是工程量的估算,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实际工程量大于或者小于估算的工程量,因此,双方约定,依据总价计算的工程量实际规模在估算规模的20%-200%范围内时,按照各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超过这一范围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0.4在下次招标前,甲方如有新增的同类项目,可采用本合同实施新增项目,但新增项目和原有项目的总规模仍受到前一条款的约束。
20.5外购乙供材料等部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品牌及型号规格见附件5。同时,已方应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或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20.6 双方就保密事宜和廉政事宜签订保密协议和项目廉政责任书(见附件6、7)
20.7 条款8.3-8.7修改如下:
8.3 施工项目完工后须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8.4 乙方应在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5 天内(含本数)向甲方提交如下竣工资料:
8.4.1 施工方案;
8.4.2 施工人员培训记录;
8.4.3 现场工作安全控制卡或工作票;
8.4.4 开工申请表;
8.4.5 领料单、退料单、拆旧物资回收单;
8.4.6 竣工验收申请表;
8.4.7工程量确认单及工程结算书(包括电子文档);
8.4.8 竣工验收报告;
8.4.9 《国家电网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竣工资料;
8.4.1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所有的竣工资料均应为一式三份原件,须真实、齐全、完好,并应符合甲方档案管理要求。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甲方: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
| (盖章) | 乙方: 杭州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 地址:杭州建国中路219号 |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90号 |
| 邮编:310009 | 邮编:310000 |
| 联系人: | 联系人:张永坚 |
| 电话: | 电话:51232274 |
| 传真: | 传真:/ |
| Email: | Email:/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建国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33001616182053001137 |
| 税号: | 税号: |
| 开户行联行号: | 开户行联行号:105331003024 |
| 执行单位: | 执行单位:/ |
| 执行人: | 执行人:/ |
| 电话: | 电话:/ |
| 物资调配中心受理电话: | 客服电话:/ |
| 需求单位: |
参见招标技术规范。
附件2:安全协议
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杭州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和浙江省电力公司《外委项目(检修)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在智能电能表推广应用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施工中的安全、质量职责,经协商同意签定本责任书,并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一、甲方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职责
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质量、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甲方应事先要求乙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同时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规定要求乙方派设监护人。
5、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质量措施进行审查和指导,并监督其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要求增设甲方的专人监护。
6、施工期间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情况及质量问题时,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7、落实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二、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三证”,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乙方开工前提供工程的质量管理目标、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大型、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必须订立单项安全措施和质量目标。
(3)乙方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并与年度安全规程制度考试成绩及取证等资料一齐报甲方审核备案。
(4)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新入厂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代训工、实习人员与参加劳动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有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
(5)乙方应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现场有专职安监员和质监员,并对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工器具、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工器具及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进行全过程检查、记录,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员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施工质量。
(6)乙方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有效运作,落实质量责任制,竣工质量达到规程或规范要求。
(7)乙方对工器具的配置、使用、保管、检查、试验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工器具严禁使用。
(8)乙方应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建立质量体系并使其有效运作,落实质量责任制,坚持施工过程“三控制”(即自检、互检、交检)。
(9)乙方使用的车辆与工程机械吊装工器具必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检验合格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货物运载、人员乘坐、施工等。
(10)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三、安全、质量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除因甲方过失而造成人身设备事故,甲方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安全职责负相应安全责任外,其余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甲方在现场施工中发现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者,按照《违章记分考核实施细则》考核。
3、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施工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安全考核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乙方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乙方在本工程开工前向甲方交纳3%企业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该保证金的管理办法按上述两个“规定”中有关条文执行。
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程》及安全规章制度,未造成后果的违章,按甲方违章处罚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清退。若发生事故或一类、二类障碍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2、乙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3、乙方造成运行设备事故视情节轻重,事故后果,扣除保证金的10%-50%。
4、因乙方责任造成障碍,视情节扣除保证金的5%-10%。
5、乙方未造成后果的违章,按甲方违章处罚管理中的有关条款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予以停工整顿,直至清退。
6、因乙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施工的,给予警告和扣款处理。
7、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和停工整顿。
8、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按要求返修加固,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
五、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盖章后生效,工程结束后自行失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盖章):
甲方安全部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只) | 价格 (万元)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 1 | 智能电能表 | 220V,5(60)A | / | |||
| 2 | 智能电能表 | 3×220(380)V,3×5(60)A | / | |||
| 3 | 计量箱 | 单相 | / | |||
| 4 | 计量箱 | 三相 | / | |||
| 5 | 计量箱 | 采集箱 | / | |||
| 6 | II型集中器 | |||||
| 7 | I型采集器 | |||||
| 8 | II型采集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 | 对应定额子目 | 计量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中标单价 (元) | 备注 | |
| 一 | 电能计量安装工程 | |||||||
| 1 | Ⅱ型集中器(无线采集器)安装 | Ⅱ型集中器安装 | 测位、划线、打眼、连接、固定安装、封印、运输等 | MD1-1 | 台 | 22.51 | 22.17 | 集中器甲供 |
| Ⅱ型集中器箱安装 | 测位、划线、打眼、固定安装、封印、运输等 | MD2-1 | 台 | 25.14 | 24.76 | 集中器箱甲供 | ||
| 空气开关安装 | 测位、划线、固定安装 | MD1-1 | 个 | 50.51 | 49.75 | 材料乙供 | ||
| 通信分线盒安装 | 安装、固定、开孔、校接线 | MD3-15 | 只 | 34.30 | 33.79 | 材料乙供 | ||
| 2*0.5mm²电表间485接线 | 量裁线缆、固定线缆、卡线、做屏蔽、检查测试 | MD3-8 | m | 3.69 | 3.63 | 材料乙供 | ||
| 2*1mm²屏蔽线敷设 | 量裁线缆、固定线缆、卡线、做屏蔽、检查测试 | MD3-11 | m | 5.24 | 5.16 | 材料乙供 | ||
| BVR2.5mm²屏蔽线接地 | 接地线搭接 | MD3-12 | 处 | 17.97 | 17.70 | 材料乙供 | ||
| PVC保护管敷设DN20 | 测位、划线、打眼、埋螺栓、锯管、套丝、煨弯、配管 | MD2-13 | m | 6.86 | 6.76 | 材料乙供 | ||
| 屏蔽线支架安装 | 测位、定位、上抱箍、装横担、装瓷瓶、支撑及顶支座 | MD3-7 | 套 | 48.36 | 47. | 材料乙供 | ||
| 电源线敷设 | 联合接线盒测位、三相四线电源线卡线、校线、接线 | MD3-9 | m | 8.23 | 8.11 | 材料乙供 | ||
| BV-10mm²接地线搭接 | BV-10mm²接地线搭接 | MD3-13 | m | 23.70 | 23.34 | 材料乙供 | ||
| 穿墙洞 | 准备、测量、划线、钻孔、清理孔洞 | MD3-16 | 处 | 51.09 | 50.32 | |||
| 延长天线 | 测位、天线搭接、卡接(天线成品) | MD3-17 | m | 1.49 | 1.46 | 材料乙供 | ||
| 信号放大器(超过20米时加装信号放大器) | 测位、划线、打眼、连接、固定安装 | MD3-18 | 个 | 180.29 | 177.59 | 材料乙供 | ||
| 2 | Ⅱ型集中器(无线采集器)系统调试 | 电能表与电表采集器系统调试、主站与数据采集器联调 | MD3-3 | 系统 | 94.32 | 92.90 | ||
| 3 | Ⅱ型采集器(载波采集器)安装 | Ⅱ型采集器安装 | 测位、划线、打眼、固定安装、运输等 | MD3-4 | 台 | 11.82 | 11. | 采集器甲供 |
| Ⅱ型采集器箱安装 | 测位、划线、打眼、固定安装、封印、运输等 | MD3-6 | 台 | 8.22 | 8.10 | 采集器箱甲供 | ||
| 电源信号接线 | 电源信号线搭接(线材成品) | MD3-19 | m | 7.07 | 6.96 | 材料乙供 | ||
| 2*0.5mm²电表间485接线 | 量裁线缆、固定线缆、卡线、做屏蔽、检查测试、接地线搭接 | MD3-8 | m | 3.69 | 3.63 | 材料乙供 | ||
| 4 | Ⅱ型采集器(载波采集器)调试 | 电能表与电表采集器系统调试 | MD3-5 | 台 | 8.96 | 8.83 | ||
| 5 | Ⅰ型集中器(载波集中器) | Ⅰ型集中器安装 | 测位、划线、打眼、连接、固定安装、封印、运输等 | MD3-1 | 台 | 45.61 | 44.93 | 集中器甲供 |
| Ⅰ型集中器箱安装 | 测位、划线、打眼、连接、固定安装、接地、调试、封印、运输等 | MD2-1 | 台 | 25.14 | 24.76 | 集中器箱甲供 | ||
| BV-10mm²接地线搭接 | BV-10mm²接地线搭接 | MD3-13 | 处 | 23.70 | 23.34 | 材料乙供 | ||
| 4*2.5mm²电源线敷设 | 联合接线盒测位、三相四线电源线卡线、校线、接线 | MD3-9 | m | 8.23 | 8.11 | 材料乙供 | ||
| 集中器箱支架安装 | 测位、定位、上抱箍 | MD3-7 | 套 | 79.43 | 78.24 | 材料乙供 | ||
| 6 | Ⅰ型集中器(载波集中器)调试 | 数据集中器与电表采集器系统调试、主站与数据集中器联调 | MD3-2 | 系统 | 678.35 | 668.18 | ||
| 7 | 单相电能表安装 | 包括单相电能表装接标签张贴、安装、拍照、调试、运输等 | MD1-1 | 块 | 22.51 | 22.17 | 电能表甲供 | |
| 8 | 三相电能表安装 | 包括三相电能表装接标签张贴、安装、拍照、调试、运输等 | MD1-2 | 块 | 44.71 | 44.04 | 电能表甲供 | |
| 9 | 带电流互感器三相电能表 | 三相电能表安装 | 装接标签张贴、测位、划线、打眼、固定安装、单相导线搭接、拍照、校核,通电初步检查、载波通信、继电器控制功能测试 | MD1-2 | 块 | 44.71 | 44.04 | 电能表甲供 |
| 电流互感器安装 | 测位、划线、打眼、固定安装 | MD1-3 | 个 | 68.07 | 67.05 | 互感器甲供 | ||
| 电流互感器支架安装 | 测位、定位、装支架 | MD1-4 | 套 | 131.22 | 129.25 | 材料乙供 | ||
| BV2.5mm²电流互感器配线(电压线) | 联合接线盒测位、三相四线电源线卡线、校线、接线 | MD1-6 | m | 7.05 | 6.95 | 材料乙供 | ||
| BV4.0mm²电流互感器配线(电流线) | 联合接线盒测位、三相四线电源线卡线、校线、接线 | MD1-7 | m | 9.28 | 9.14 | 材料乙供 | ||
| 10 | 单相表表箱(金属)安装 | 单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0.5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2 | 台 | 38.82 | 38.24 | 表箱甲供 |
| 4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1.55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4 | 台 | 99.76 | 98.27 | 表箱甲供 | ||
| 6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1.7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4 | 台 | 99.76 | 98.27 | 表箱甲供 | ||
| 10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2.03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5 | 台 | 124.05 | 122.19 | 表箱甲供 | ||
| 12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2.088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5 | 台 | 124.05 | 122.19 | 表箱甲供 | ||
| 11 | 单相表表箱(非金属)安装 | 单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0.5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2 | 台 | 38.82 | 38.24 | 表箱甲供 |
| 4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1.55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4 | 台 | 99.76 | 98.27 | 表箱甲供 | ||
| 6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1.7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4 | 台 | 99.76 | 98.27 | 表箱甲供 | ||
| 10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2.03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5 | 台 | 124.05 | 122.19 | 表箱甲供 | ||
| 12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2.088m) | 包括单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5 | 台 | 124.05 | 122.19 | 表箱甲供 | ||
| 12 | 三相表表箱(金属)安装 | 单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1.155m) | 包括三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8 | 台 | 52.52 | 51.73 | 表箱甲供 |
| 2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1.35m) | 包括三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9 | 台 | 58.35 | 57.48 | 表箱甲供 | ||
| 4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2.158m) | 包括三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11 | 台 | 112.16 | 110.48 | 表箱甲供 | ||
| 13 | 三相表表箱(非金属)安装 | 单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1.155m) | 包括三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8 | 台 | 52.52 | 51.73 | 表箱甲供 |
| 2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1.35m) | 包括三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9 | 台 | 58.35 | 57.48 | 表箱甲供 | ||
| 4表位表箱安装(半周长2.158m) | 包括三相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11 | 台 | 112.16 | 110.48 | 表箱甲供 | ||
| 14 | 带电流互感器三相表表箱(金属)安装(半周长1.5m) | 包括带电流互感器三相表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9 | 台 | 58.35 | 57.48 | 表箱甲供 | |
| 15 | 带电流互感器三相表表箱(非金属)安装(半周长1.5m) | 包括带电流互感器三相表电能计量箱室内(外)含安装、标签张贴、拍照、运输等 | MD2-9 | 台 | 58.35 | 57.48 | 表箱甲供 | |
| 16 | 配管、配线 | PVC配管DN20 | 测位、划线、打眼、锯管、煨弯、接管、配管 | MD2-13 | m | 6.86 | 6.76 | 材料乙供 |
| PVC配管DN25 | MD2-14 | 8.11 | 7.99 | 材料乙供 | ||||
| PVC配管DN32 | MD2-15 | 8.42 | 8.29 | 材料乙供 | ||||
| PVC配管DN40 | MD2-16 | 9.30 | 9.16 | 材料乙供 | ||||
| PVC配管DN50 | MD2-17 | 10.34 | 10.18 | 材料乙供 | ||||
| 管内穿线1mm2 | 穿引线、扫管、穿线 | MT6-20 | m | 2.11 | 2.08 | 材料乙供 | ||
| 管内穿线4mm2 | MT6-21 | 5.81 | 5.72 | 材料乙供 | ||||
| 管内穿线6mm2 | MT6-22 | 8.95 | 8.82 | 材料乙供 | ||||
| 管内穿线10mm2 | MT6-23 | 11.15 | 10.98 | 材料乙供 | ||||
| 17 | 接地系统制作安装 | 接地极制作安装 | 下料、制作及打入地下 | MD2-19 | 处 | 68.67 | 67. | 材料乙供 |
| 接地多股绞线敷设 | 平直、下料、测位、打眼、埋卡子、焊接、固定、刷漆 | MD2-20 | m | 17.83 | 17.56 | 材料乙供 | ||
| PVC配管DN20 | 测位、划线、打眼、埋螺栓、锯管、套丝、煨弯、配管 | MD2-13 | m | 16.18 | 15.94 | 材料乙供 | ||
| PVC配管DN25 | MD2-14 | 17.22 | 16.96 | 材料乙供 | ||||
| PVC配管DN32 | MD2-15 | 17.22 | 16.96 | 材料乙供 | ||||
| 18 | 计量表箱维修 | 不锈钢2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2 | 扇 | 380.02 | 374.32 | 材料乙供 |
| 不锈钢3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2 | 扇 | 431.81 | 425.34 | 材料乙供 | ||
| 不锈钢4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3 | 扇 | 496.02 | 488.58 | 材料乙供 | ||
| 不锈钢6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3 | 扇 | 5.24 | 580.41 | 材料乙供 | ||
| 不锈钢9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4 | 扇 | 785.04 | 773.27 | 材料乙供 | ||
| 不锈钢10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4 | 扇 | 785.04 | 773.27 | 材料乙供 | ||
| 不锈钢12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4 | 扇 | 887.58 | 874.27 | 材料乙供 | ||
| 不锈钢15表位及以上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5 | 扇 | 1100.04 | 1083.54 | 材料乙供 | ||
| 铁制2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2 | 扇 | 110.72 | 109.06 | 材料乙供 | ||
| 铁制3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2 | 扇 | 110.72 | 109.06 | 材料乙供 | ||
| 铁制4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3 | 扇 | 159.40 | 157.01 | 材料乙供 | ||
| 铁制6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3 | 扇 | 159.40 | 157.01 | 材料乙供 | ||
| 铁制9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4 | 扇 | 209.15 | 206.02 | 材料乙供 | ||
| 铁制10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4 | 扇 | 209.15 | 206.02 | 材料乙供 | ||
| 铁制12表位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4 | 扇 | 232.98 | 229.48 | 材料乙供 | ||
| 铁制15表位及以上表箱箱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5 | 扇 | 288.00 | 283.68 | 材料乙供 | ||
| 2表位表箱底板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6 | 扇 | 413.92 | 407.71 | 材料乙供 | ||
| 3表位表箱底板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6 | 扇 | 517.50 | 509.73 | 材料乙供 | ||
| 4表位表箱底板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7 | 扇 | 6.92 | 637.22 | 材料乙供 | ||
| 6表位表箱底板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7 | 扇 | 750.50 | 739.24 | 材料乙供 | ||
| 9表位表箱底板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8 | 扇 | 1553.17 | 1529.87 | 材料乙供 | ||
| 10表位表箱底板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8 | 扇 | 1553.17 | 1529.87 | 材料乙供 | ||
| 12表位表箱底板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8 | 扇 | 1812.11 | 1784.93 | 材料乙供 | ||
| 15表位及以上表箱底板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2-29 | 扇 | 2226.37 | 2192.98 | 材料乙供 | ||
| 观察窗维修 | 维修 | 扇 | 6.21 | 6.12 | 材料乙供 | |||
| 计量箱外观刷漆 | 喷漆 | MT4-1 | m² | 17.18 | 16.92 | 材料乙供 | ||
| 锁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套 | 10.36 | 10.20 | 材料乙供 | |||
| 进线断路器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3-14+MD5-24 | 个 | 345.29 | 340.11 | 材料乙供 | ||
| 三相出线空气开关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1-2 | 个 | 244.71 | 241.04 | 材料乙供 | ||
| 单相出线空气开关更换 | 拆除、安装、更换 | MD1-1 | 个 | 122.51 | 120.67 | 材料乙供 |
| 五 | 运输 | |||||||
| 1 | 人力运输 | 平均运距500m以内 | 电能表、表箱、采集器、集中器、配管配线等外观检查,装卸及运送。 | MD4-1 | t·km | 214.66 | 211.44 | |
| 平均运距1000m以内 | MD4-2 | t·km | 197.08 | 194.12 | ||||
| 平均运距1000m以上 | MD4-3 | t·km | 193.43 | 190.53 | ||||
| 2 | 汽车运输 | 装卸 | 电能表、表箱、采集器、集中器、配管配线等外观检查,装卸及运送。 | MD4-4 | t | 50.37 | 49.62 | |
| 运输 | MD4-5 | t·km | 1.93 | 1.90 | ||||
| 3 | 船舶运输 | 装卸 | 电能表、表箱、采集器、集中器、配管配线等外观检查,装卸及运送 | MD4-6 | t | 60.30 | 59.40 | |
| 运输 | MD4-7 | t·km | 220.73 | 217.42 | ||||
| 六 | 电能计量拆除工程 | 0.00 | ||||||
| 1 | Ⅱ型集中器(无线采集器)拆除 | Ⅱ型集中器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1 | 台 | 10.48 | 10.32 | |
| Ⅱ型集中器箱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7 | 台 | 8.63 | 8.50 | |||
| 空气开关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4 | 个 | 29.92 | 29.47 | |||
| 通信分线盒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5 | 只 | 7.18 | 7.07 | |||
| 2*0.5mm²电表间485接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1 | m | 1.18 | 1.16 | |||
| 2*1mm²屏蔽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1 | m | 1.18 | 1.16 | |||
| BVR2.5mm²屏蔽线接地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2 | m | 12.76 | 12.57 | |||
| PVC保护管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6 | m | 3.80 | 3.75 | |||
| 屏蔽线支架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4 | 套 | 8.08 | 7.96 | |||
| 电源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1 | m | 1.18 | 1.16 | |||
| BV-10mm²接地线搭接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3 | m | 8.05 | 7.92 | |||
| 延长天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1 | m | 1.18 | 1.16 | |||
| 信号放大器(超过20米时加装信号放大器)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8 | 个 | 22.41 | 22.07 | |||
| 2 | Ⅱ型采集器(载波采集器)拆除 | Ⅱ型采集器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1 | 台 | 10.48 | 10.32 | |
| Ⅱ型采集器箱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7 | 台 | 8.63 | 8.50 | |||
| 电源信号接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1 | m | 1.18 | 1.16 | |||
| 2*0.5mm²电表间485接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1 | m | 1.18 | 1.16 | |||
| 3 | Ⅰ型集中器(载波集中器)拆除 | Ⅰ型集中器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 | 台 | 20.96 | 20. | |
| Ⅰ型集中器箱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7 | 台 | 8.63 | 8.50 | |||
| BV-10mm²接地线搭接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3 | m | 8.05 | 7.92 | |||
| 电源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21 | m | 1.18 | 1.16 | |||
| 集中器箱支架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4 | 套 | 8.08 | 7.96 | |||
| 4 | 单相电能表拆除 | 单相电能表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 | 块 | 10.48 | 10.32 | |
| 5 | 三相电能表拆除 | 三相电能表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2 | 块 | 20.96 | 20. | |
| 6 | 带电流互感器三相电能表拆除 | 三相电能表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2 | 块 | 20.96 | 20. | |
| 电流互感器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3 | 个 | 26.69 | 26.29 | |||
| 电流互感器支架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4 | 套 | 8.08 | 7.96 | |||
| BV2.5mm²电流互感器配线(电压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5 | m | 3.13 | 3.08 | |||
| BV4.0mm²电流互感器配线(电流线)拆除 | 拆卸、清理、堆放 | MD5-6 | m | 3.56 | 3.51 | |||
| 7 | 单相表表箱(金属)拆除 | 单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8 | 台 | 11.51 | 11.33 | |
| 2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9 | 台 | 17.26 | 17.00 | |||
| 3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9 | 台 | 17.26 | 17.00 | |||
| 4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0 | 台 | 28.77 | 28.34 | |||
| 6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0 | 台 | 28.77 | 28.34 | |||
| 9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1 | 台 | 35.96 | 35.42 | |||
| 10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1 | 台 | 35.96 | 35.42 | |||
| 12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1 | 台 | 35.96 | 35.42 | |||
| 15表位及以上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2 | 台 | 43.15 | 42.50 |
| 8 | 单相表表箱(非金属)拆除 | 单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8 | 台 | 11.51 | 11.33 | |
| 2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9 | 台 | 17.26 | 17.00 | |||
| 3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9 | 台 | 17.26 | 17.00 | |||
| 4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0 | 台 | 28.77 | 28.34 | |||
| 6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0 | 台 | 28.77 | 28.34 | |||
| 9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1 | 台 | 35.96 | 35.42 | |||
| 10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1 | 台 | 35.96 | 35.42 | |||
| 12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1 | 台 | 35.96 | 35.42 | |||
| 15表位及以上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2 | 台 | 43.15 | 42.50 | |||
| 9 | 三相表表箱(金属)拆除 | 单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4 | 台 | 14.38 | 14.17 | |
| 2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5 | 台 | 17.26 | 17.00 | |||
| 3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6 | 台 | 28.77 | 28.34 | |||
| 4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7 | 台 | 31. | 31.17 | |||
| 6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8 | 台 | 35.96 | 35.42 | |||
| 10 | 三相表表箱(非金属)拆除 | 单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4 | 台 | 14.38 | 14.17 | |
| 2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5 | 台 | 17.26 | 17.00 | |||
| 3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6 | 台 | 28.77 | 28.34 | |||
| 4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7 | 台 | 31. | 31.17 | |||
| 6表位表箱拆除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8 | 台 | 35.96 | 35.42 | |||
| 11 | 带电流互感器三相表表箱(金属)拆除(半周长1.5m)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5 | 台 | 17.26 | 17.00 | ||
| 12 | 带电流互感器三相表表箱(非金属)拆除(半周长1.5m) | 拆卸、拍照、清理、堆放 | MD5-15 | 台 | 17.26 | 17.00 | ||
| 13 | 接地系统拆除 | 接地线拆除 | MD5-19 | m | 2.24 | 2.21 | ||
| 合计 | 44560700.3990 | |||||||
| 说明: 1、Ⅰ型集中器(载波集中器)调试、Ⅰ型采集器(载波采集器)调试、Ⅱ型集中器(无线采集器)系统调试是指针对采集器、集中器新装业务时工作量;表计新装更换后无此工作量。 2、单独运输费用中“人力运输”、“汽车运输”、“船舶运输”主要用于拆回旧表批量运输,如从二级表库运至物资报废仓库。 3、多表位计量箱维修及拆除中不包含的表位数,工程量计算向高一级表位数挂靠。 | ||||||||
|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价格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 (只) | (万元) | ||||
| 1 | 空气开关 | / | |||
| 2 | 2*0.5mm²电表间485接线 | / | |||
| 3 | 2*1mm²屏蔽线敷设 | / | |||
| 4 | BVR2.5mm²屏蔽线接地 | / | |||
| 5 | BV-10mm²接地线 | / | |||
| 6 | 延长天线 | / | |||
| 7 | 4*2.5mm²电源线 | / | |||
| 8 | BV2.5mm² | / | |||
| 9 | BV4.0mm² | / | |||
| 10 | PVC保护管敷设DN20 | / | |||
| 11 | PVC保护管敷设DN25 | / | |||
| 12 | PVC保护管敷设DN32 | / | |||
| 13 | PVC保护管敷设DN40 | / | |||
| 14 | PVC保护管敷设DN50 | / | |||
| … | / |
保密协议
甲方: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杭州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及服务结束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它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双方确认,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主张由其独自享有或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相应
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也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服务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发布、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服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未经甲方授权,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使用甲方保密内容的技术,也不得出售或赠与这些保密内容给任何其它第三方从事生产或经营行为。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4、双方同意,乙方服务期满之后仍对其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服务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5、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服务时,不得擅自使用或泄漏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6、乙方因为甲方服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当于服务期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7、甲方及其相关人员有权制止一切泄露甲方保密信息的行为。
8、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的以下信息。
技术信息: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操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
经营信息: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资料、货源情报、投标标底、营销计划、市场调查资料、定价、财务资料、经济合同、经济指标、货源情况相关的函电等信息。
(二)协议期限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服务结束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三)保密费的约定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费用中,已考虑了乙方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费用,故而甲方无须在服务结束期满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若乙方违反协议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和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五)纠纷解决途径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选择甲方住所地人民作为第一审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廉政责任书
项目廉政责任书
甲方: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杭州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廉政建设,规范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团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三)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