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建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黑鱼泡项目部
编制日期:2011年6月6日
前 言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结合吉林镇赉黑鱼泡风电场三期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土建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确保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一、编制依据
1、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2006版《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
3、 国家电监会、建设部电输(2006)8号贯彻《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4、2009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5、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6、2009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二、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成立了强制性条文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组 长: 羊可君
副组长: 吴浩
成 员:陈宁 李永安 王成利
二、强制性条文执行要求
1、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过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按要求整改。
2、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3、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阶段性检查,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4、在工程结束后,针对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5、根据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6、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根据GDBL316005-2007《工程质量处罚条例》,按其严重程序给予3000~5000元的罚款。
吉林镇赉黑鱼泡风力发电场三期(49.5MW)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清单
单位名称:吉林镇赉黑鱼泡风力发电场三期(49.5MW)工程
| 专业:土建 | |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 GB50300-2001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 GB 50202—2002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JGJ 120—99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 GB 50330—2002 |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
| GB 50204—2002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 JGJ 52—92 |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
| JGJ 53—92 |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
| GBJ 119—88 |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
| JGJ 55—2000 |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
| JGJ107—2010 |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
填表人(签名): 2011 年6月6日 |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表
专业:土建
| 标准 名称 | 标准 条款号 | 标准条款内容 | 执行措施 | 备注 |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 3.0.3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 编制质量检验管理规定、质量检验计划,严格按“四级”检查制度执行,技术资料严格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执行。 | |
| 5.0.4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 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
| 标准 名称 | 标准 条款号 | 标准条款内容 | 执行措施 | 备注 |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 5.0.7 |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编制质量检验管理规定、质量检验计划,严格按“四级”检查制度执行,技术资料严格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执行。 | |
| 6.0.3 |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 |||
| 6.0.4 |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 |||
| 6.0.7 |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 7.1.3 |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 编制土方开挖作业指导书,施工时严格执行,并派专人监护。 | |
| 7.1.7 |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
| 一级基坑 | 3 | 5 | 3 | |
| 二级基坑 | 6 | 8 | 6 | |
| 三级基坑 | 8 | 10 | 10 |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 ||||
| 标准 名称 | 标准 条款号 | 标准条款内容 | 执行措施 | 备注 |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 3.7.2 |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 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 | |
| 3.7.3 |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 |||
| 3.7.5 |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 |||
|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 15.1.2 |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 严格按作业指导书施工。 | |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 4.1.1 |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 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于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载能力应有计算书,钢筋、水泥建立跟踪台帐并有专人管理,现场施工质量严格按电力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 | |
| 4.1.3 |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 |||
| 5.1.1 |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 |||
| 5.2.1 |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
| 5.2.2 |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 |||
| 5.5.1 |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
| 标准 名称 | 标准 条款号 | 标准条款内容 | 执行措施 | 备注 | |
| 7.2.1 |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 ||||
| 7.2.2 |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的规定。 | ||||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 7.4.1 |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 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对于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载能力应有计算书,钢筋、水泥建立跟踪台帐并有专人管理,现场施工质量严格按电力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 | ||
| 8.2.1 |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 ||||
| 标准 名称 | 标准 条款号 | 标准条款内容 | 执行措施 | 备注 | |
| 8.3.1 |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 ||||
|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2—92 | 3.0.7 |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 设专人管理,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批砂均需送检,对于用在重要工程的砂需做碱活性检测。 | ||
|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 53—92 | 3.0.8 | 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 设专人管理,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批碎石均需送检,对于用在重要工程的碎石需做碱活性检测。 | ||
|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 119—88 | 4.2.1 |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 设专人管理,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批外加剂均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 ||
| 7.1.6 | 含有六价铬盐、亚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 ||||
| 7.2.3 |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 ||||
|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 3.0.5 | Ⅰ级、Ⅱ级、Ⅲ级接头的抗拉强度必须符合3.0.5表的规定。 表3.0.5 接头的抗拉强度 接头等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 抗拉强度 | ƒ0mst≥ƒstk 断于钢筋;或ƒ0mst≥1.10ƒstk 断于接头 | ƒ0mst≥ƒstk | ƒ0mst≥1.25ƒstk |
| 检查型式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抽检接头外观并按规范要求取样送检。 | ||||
| 标准 名称 | 标准 条款号 | 标准条款内容 | 执行措施 | 备注 |
| 7.0.7 |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抽取 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 |||
| 问题及处理措施: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专业:土建
| 标准 名称 | 标准 条款号 | 标准条款内容 | 工程实际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 问题及处理措施: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