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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工作中级法规与考点整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0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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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工作中级法规与考点整理

法规与考点整理第一章社会的特点、目标及体系一、①公共是面向一般公众的(社会)面向弱势群体系特殊公众的。②()一词是当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常用的术语之一。③除了包含规则体系的含义之外,还包括或政党在某一行动领域的(基本方针和具体行动)。④政治特点是(有组织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具有明确的行动内容)、(是规则体系和行动体系的结合)。⑤所谓(公共)是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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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与考点整理第一章社会的特点、目标及体系一、①公共是面向一般公众的(社会)面向弱势群体系特殊公众的。②()一词是当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常用的术语之一。③除了包含规则体系的含义之外,还包括或政党在某一行动领域的(基本方针和具体行动)。④政治特点是(有组织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具有明确的行动内容)、(是规则体系和行动体系的结合)。⑤所谓(公共)是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
法规与考点整理

第一章  社会的特点、目标及体系

一、①公共是面向一般公众的(社会)面向弱势群体系特殊公众的。

②()一词是当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常用的术语之一。

③除了包含规则体系的含义之外,还包括或政党在某一行动领域的(基本方针和具体行动)。

④政治特点是(有组织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具有明确的行动内容)、(是规则体系和行动体系的结合)。

⑤所谓(公共)是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

⑥公共的特点是具有(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

⑦比较重要的类别有(经济)、(社会)、(环境)、(国防)和(外交)等几大类。

二、1、社会起源于欧洲,实质是在为老百姓(提供社会保障和其他各种社会服务)的社会事务方面承担责任的行动。

2、社会特点①是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而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行动。②具有社会性的特征包括社会性目标和社会性价值。③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体系。④坚持福利性的原则。⑤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

3、"福利"一词常常指人们社会生活的一种良好的状态和总体上的利益。

4、社会以国家干预的方式去满足下层居民的需要而社会工作则以民间行动的方式去实现相似的目标。

5、社会与社会工作间的关系是:二者有共同目标、共同原则以不同方式运行,但又密切关联的两个行动体系,从制度和组织体系看二者同属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从功能关系上看二者相互信赖相互促进。

四、1、我国现阶段的体系主要包括:①国家法律②行规③部门规章④地方法规⑤地方规章⑥其他规范性文件。

2、各种法规、法律和规章之间的(效力和约束力)程度是不一样的。

3、行政一般指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国家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和社会行政是指机构执行社会中的制度组织与行动体系。

4、社会行政与社会的关系:①行政机构在社会过程中的作用。②计划体系在社会过程中的作用。③及社会组织体系在社会过程中的作用。

5、国家立法和行政手段在各项社会法规的制度和实施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在作用和意义上不尽相同。

6、当代社会是组织化的行动体系社会中的各种组织都可以一定的方式与社会发生关系。

7、组织和群众包括商业性服务机构初级群体(包括家庭亲属朋友和邻里等)互助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非--非营利组织组织向全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属于公共性服务。

8、社会的内容包括①社会保障②公共医疗卫生③公共住房④公共教育⑤劳动就业⑥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⑦社会其他内容。

9、全世界范围看大规模的社会行动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0、西方社会实践的发源可追溯到1601年的英国《伊丽沙白济贫法》。

11、德国于1883年颁布了《工人医疗保险法》规定对工人实行强制性保险,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年颁布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9世纪未20世纪初欧洲逐步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12、英国于1942年提出了《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贝费里奇报告,为战后英国福利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是实施"福利社会"社会最早的国家。

13、英国也是受20世纪70年代经济危机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

14、一些理论家和家在90年代中期提出了"第三条道路"的社会福利理论和实践模式,试图在过去民主社会主义的福利国家和新自由主义的社会主张之间寻找一个能够兼顾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间性福利。

15、过去较长时期我国一直没有采用社会的概念。

16、近年来,在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后我国的社会体系正面临新的调整和发展。

17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①进一步重视社会②确立社会的目标体系③优化社会的基本原则④加强社会各个领域中的行为。

18树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平与效率的共蠃机制积极协调市场机制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在社会和其他社会福利制度中合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

第二章   社会的运行

一、1、社会的构成要素

①和民间组织构成了这一行动主体的核心要素。②社会还涉及目标群体的问题③社会亦离不开特定的资源系统,没有资源系统的支撑社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④相互作用构成为一个整体,通过一定的机制发挥作用。

2、社会主体是制定和实施社会的责任承担者或行动者,社会有不同的立体,它既可以是,也可以是民间组织。

3、作为社会主体的特点是:权威性、严肃性、复杂性、变化性。

4、作为社会主体的角色主要表现为:①制定者②实施者③资源提供者④管理者⑤教育者。

5、民间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的非营利组织。

6、民间组织的特点:①非营利性②自治性③开放性④可塑性。

7、民间组织在社会过程中的角色有:①参与和实施者②合作伙伴③咨询者④社会服务的提供者。

8、社会对象是指:社会行动的具体实施对象,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受众或受益对象。

9、社会对象的特点:依赖性、能动性。

10、社会对象的类型分为两种:①一般性对象也就是全体国民或公民②特殊性对象也就是某一部分或特定的国民或公民。

11、社会的资源:就是满足实施社会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12、社会资源的调动方式:是指或民间组织等行动者策划,调集和筹措社会运行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策略与方式。

13、一般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调动社会资源①征税②专项收费③征收社会保险费④发动与利用志愿者服务。

14、民间组织作为社会的主体之一,民间组织在参与和实施社会过程中资源的调动方式主要是通过私人捐赠公共募捐和发动志愿者参与等方式。

15、社会的运行机制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社会运行机制,涵养了社会的所有环节而狭义的社会运行机制则是社会服务的具体传递方式,也就是指社会服务提供的方式。

16、社会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资金的筹措方式②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③与民间组织在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分工合作关系。

17、社会的制定包含:的必要性实施的可行性和策略,对社会可能的后果进行预测和估计,社会的可能后果与效果等。

18、社会制定的内容主要包括:①确定社会的优先顺序②确定社会的对象③确定社会服务的标准④确定社会资源的筹措方式和规模。⑤确定社会的运行机制。

19、社会制定的主要影响因素:①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影响②资源的③政常理念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④社会成本的考虑⑤社会事件的影响⑥社会精英的参与作用。

20、社会制定的主要步骤包括:①社会问题的公共议论和影响②研究者和决策部门对社会的前期研究③设计社会方案④社会的实验⑤社会的文本草拟和审批。

21、社会的文本还需要经过公布和宣传的环节,最后才进入实施阶段。

22、社会实施的程序主要包括:第一确定实施的具体细节和主要步骤。第二对社会具体项目的规划。第三社会各个环节行动的实施程序。第四对特定问题和复杂情境的特殊说明或规定。

22、在社会的实施细则里一般都需要说明社会对象的资格,评价方式福利项目和服务的标准对象或受益人的责任和权利等。

23、社会的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人力安排物资准备资金调拨组织管理体系的建立,信息系统的建立。

24、社会实施过程中要本着以下一些原则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①资源配置要与目标相一致②资源配置要能够支撑完成社会所规定的任务和服务水平。③社会实施中的资源配置要考虑社会需要,要能够保证满足社会需要和解决社会问题所需要的各种资源④资源配置要考虑行动的效果。

25、建立有效的服务传递机制是保障社会高效率运行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26、建立有效的服务传递机制包括:①要确定基本的服务方式②要确定社会服务的组织方式③要确定社会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式④在社会服务提供中要建立各种规范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7、社会评估是应用性的研究活动,注重对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分析,解释和预测。

28、对社会评估有以下一些方面的基本要求:①要明确评估的内容②要确定合理的评估标准③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实施方式。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

一、救助法规大体分为三类:①因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法规②专项救助法规③临时救助法规。

1、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条例》。

2、城市低保的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生活保险标准的居民③在职工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邻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④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5、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列入财政预算。

6、对城市低保标准作出了一般性原则规定,即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7、城市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请②审批③发放。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了如下城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①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涵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金的手续。④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⑤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9、1994年即颁布实施了《农村五保养工作条例》后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10、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⑤办理丧葬事宜。

11、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挡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1、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3年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5年有关部门的颁布了《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2、《城市医疗救助意见》指出,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3、《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的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4、城市医疗救助遵循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则。

5、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6、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须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请②核查③审批。

三、1、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次年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2005年又发布实施了《城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廉租住房》。

2、《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首先阐明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镇最氏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种保障方式:即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确定的收入标准②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确定的面积标准。③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⑤符合当地廉租住房规定的其他标准。

5、申请人为非户口所在地事处或乡镇人民(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

6、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

7、关于退出: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确定的收入标准的③因家庭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确定的住房标准的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⑤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1、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

2、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授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机构。

4、《法庭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①由人民指定辩护的案件开诞10日前。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诞3日前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授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⑥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五、1、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于200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地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3、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要求县级以上城市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要求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4、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内容:①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物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者在单位联系⑤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6、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的程序:①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②救助站核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③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它排救助。④终止救助。

7、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任务有:①注意流浪未成年人预防工作②保证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③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④注重流浪未成年人教育。⑤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⑥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⑦加大投入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8、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①统一认识,加强领导②建立健全法规③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体系④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

1、城市低保的对象: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申批:由所在地的事处或者镇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接到申请30日内办结,不符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发放: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给付实物。视不同情部,全额或差额发放。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对象按标准发全额,如其原享受救济高于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原发放;其他对象均按其家庭夫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4、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5、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⑤办理丧葬事宜。其中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费用。

6、形式:①集中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养服务②分散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也可由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可委托村民。

7、申请与评议: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公告,无重大异议,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审核。

8、审核与审批:乡收到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意见和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民自收到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9、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②已参加城镇…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①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②地方规定的其他。

10、形式:城市:①社会力量资助②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③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农村:①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和个人负担过高,给予适当医疗救助②尚未未开展新…的地区,对难以承担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③国家规定的物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对象全年个人累讲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大型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1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①租赁住房补贴②实物配租③租金核减。

12、申请条件:①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确定的收入标准②人均住房面积③家里至少有1人非农业户口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⑤符合其他标准。

13、申请与审核程序:①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推举有的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②受理机关决定是否受理。收到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③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公求及登记。接到申请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房部门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14、法律援助的范围:(1)代理①请求国家赔偿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5、刑事辩护:①犯嫌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经济困难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

16、公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17、申请程序。(1)公民申请时,应按下列规定:①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障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发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义务的机关所在地提申请③请求给付赡养费等,向给付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机关提出④支付劳动报酬的,向义务人住所地法援机关⑤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援机构提出。(2)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②经济困难的证明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填定申请表。因困难需口头申请的,由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或代为较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为书面记录。

18、实施:①指定的案件,在开庭10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援。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羊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援机构②法援机构3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名单回复给③法援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收取任何财物④法援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向法援机构报告,终止法援:*受援人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案件终止审理或被撤消*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受援人要求终止法援。⑤结案后法援人向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等结案材料。法援机构安排支付法援补贴。⑥法援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19、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0、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

21、救助内容:①食品②住处③突发急病,及时送医院救治④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⑤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2、救助程序:①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②救助站核实其基本情况③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④终止救助。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不超过10天。三种情况应终止救助:①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②自愿放弃③擅自离开,视同放弃。

23、流浪未成的人工作的主要任务:①预防②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③强化管理④注重教育⑤促使回归社会⑥打击幕后操纵犯罪行为⑦加大投入,完善救助保护机构。

24、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主要措施:①统一认识,加强领导②建立健全法规③建立游泳未成年人工作的直辖市机制和工作体系④提高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25、自然灾害救助中灾民生活救助的内容:春荒、冬令。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吃饭、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难。

26、程序:①调查荒情②上报需救助的情况③核查、评估分析调查摸底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④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⑤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⑥监督、检查⑦效果评估。

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法规

1、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①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及其他,包括住房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②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生活保障、健康权、文化教育权、享受生活照料权③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1)一般性方式试法:①加强法制建设②开展普法工作③健全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服务④弘扬传统美德,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2)具体方式方法:①有关部门保护,主要指行政②司法保护③有关组织保护,主要指老年人组织。

3、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①政治权利:②文化教育权利③劳动权利④财产权利⑤人身权利⑥婚姻家庭权利。

4、保障的方式方法:①主管部门保护②司法保护:立法保护;司法和执法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③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5、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①生存权②发展权③受保护权④参与权。

6、方式方法:(1)家庭保护:①监护和抚养②关爱与引导③教育培养④民主尊重。(2)学校保护:①实施素质教育②关爱与尊重学生③开展成长教育④确保学生健康与安全⑤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

7、预防未成年犯罪教育的内容:①理想、道德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②法制教育。

8、不良行为的预防:①教育与监控②学校教育与管理③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④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9、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①工读学校矫治②司法矫治③社会包容。

10、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②未成年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③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④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11、安置孤儿的形式:①家庭养育②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③收养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

12、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①康复权②教育权③劳动权④精神文化生活权⑤社会福利权⑥环境友好权。

13、方式方法:①加强立法②执法监督③法律服务和援助④法制宣传

第五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规

1、法定继承的准则:①男女平等原则②按顺序继承的准则③均等原则④照顾准则⑤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准则。

第六章,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法规

1、社区矫正的的任务:行刑;矫正;安置救济。

2、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原则:①依法调解②自愿平等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3、程序:①受理纠纷②调查研究③进行调解④结束调节。

4、纪律:①不得徇私舞弊弊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③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④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⑤不得吃请受礼。

第七章 我国优抚安置法规

1、优恤优待对象包括哪些人群: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1954.10.31)、退伍军人(1954.11.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①现役军官②③④⑤⑥⑦⑧

第八章 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法规

1、居民委员会选举,负责人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

2、成员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3、任期和选举周期:三年,三年。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连选连任

5、选举办法:严格的由全体居民或每户派代表选。不严格的由居民小组选2~3名代表选。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成员。

6、性质:城市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①自治性②基层性和群众性。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7、任务:最重要的职能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主要任务:有关自治方面的事务。基本任务:①宣传、法律等②办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等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⑥向等反映居见等。其他任务:①开展社区服务活动②管理居民委员会财产③在多民族居住地区维护民族团结④监督教育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即社区矫正⑤

8、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9、组成:18周岁以上居民或每户派代表参加;居民小组选2~3名参加。

10、举行和决定:过半数出席。出席的人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法规

1、基金会的分类:按是否面向公众募捐:①公墓基金会,可②非公墓基金会,不可。地域角度分类:①全国性公募基金会②地方性…。

2、设立条件: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②800.400.200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专职工作①人员④有固定住所⑤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3、组织结构:理事会构成与规模:理事5到25人,任期章程规定,不得超过5年。任满连选可连任。私人财立设立的,近亲属任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事在理事会任职。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设理事长(法代)、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②职能:理事会是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开2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须经出席人事过半数通过有效。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的是:a.章程的修改b.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c.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d.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理事需审阅签名③监事及职能:a.任期与理事相同b.理事及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c.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d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4、财产的管理和使用:①境外不得在中国组织募捐②基金会及捐赠人等享受税收优惠③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私分④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⑤每年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的不得低于8%,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支出不得超过总支10%⑥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布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⑦可以受助人签协议,约定……,基金会有权监督⑧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⑨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目的。

5、公益事业: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活动②教科文卫体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

6、对捐赠和受赠的总体规定:①捐应自愿无偿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③捐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④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⑤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其给予扶持和优待⑥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突出的表彰。

7、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对捐赠的确认:受赠人接受后,应向捐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章 我国劳动就业及失业保险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②取得劳动报酬③休息休假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⑤接受职业培训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⑧其他

2、用人单位招工的规定:①不得有就业歧视②男女平等③对残疾人…从此规定④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3、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①以欺诈…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③违法违规的。

4、解除: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①即时辞职②预告辞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 日③即时辞职④预告⑤经济性裁员,企业由于经营困难需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用人单位须提前2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可裁)。

5、休假规定:①法定假日②年休③探亲④产假(不少于90天)⑤婚丧假。加班的,不低于工资300%。

6、工资保障:①最低工资保障②工资支付保障。

7、工伤认定:①工伤②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抢险救灾等中受伤;原在服役致残,到单位后旧伤复发。

8、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障碍10个伤残等级,最重1级,最轻10级。生活自理障碍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部分。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收到后,从建立医疗卫生专家为中随机抽取3名到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其提出鉴定意见。劳鉴会自收到申请60日内做出结论,特殊情况延长30日。对鉴定不服,可在收到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劳鉴会提出再次鉴定,此为最终结论。

9、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①指定医疗机构就医②治疗费用③交通、伙食补助费用,所在单位按出差补助70%④辅助器械费用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2)因工伤残待遇:①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②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到退休年龄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③五、六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④七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想解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劳动争议范围: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其他劳动争议。

11、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企业代表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代表担任,少数服从多数③人民:仲裁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12、劳动争议处理程序:①调解:自争议发生30日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的,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调解30日内结束,未结视不成②劳动争议促裁:60日内提出。促裁委员会7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到,撤诉处理。仲裁不服,收到仲裁书15日内起诉,期满不起诉,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强制执行。③劳动争议诉讼:最终程序。

1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1年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停止领取:①重新就业②服兵役③移居境外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工作的⑦其它。

14、领取期限:①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12个月②满5年不足10年,最长18个月③10年以上最长12个月④重新就业再次失业,重新计算,合并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一章 我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法规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

2、缴费办法: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职工为本人工资的2%。

3、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①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个人缴的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的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30%)。②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标准以下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超过最高限额,可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③保险基金的管理:入财政帐户,专款专用;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①农民个人每年交不低于10元②有条件的乡村集体适当扶持③地方财政资助不低于10元。03年起,财政给中西部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06年起,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地方财政也加10元,筹资标准:农民:10元,地方和:各20元。

5、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定:是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①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经办机构进行管理②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③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或住院医疗费。④加强监管。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①社区、家庭和居民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等。

7、服务内容: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传染病、慢性病防治、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老年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小病、多发病、常见病)。

8、艾滋病救助的规定:①关怀、救助②教育救助③生活救助④生产与工作救助。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决定②省级以上负责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应保证所需医疗救护设备等铁路等保证及时运送④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封锁⑤指挥部可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收养关系的法规与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也是形成家庭关系的重要方式。

一、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岁被收养人的条件:

(1)孤儿;

(2)弃婴或弃儿;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

2、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3、不得作为送养人的情形: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没有严重危害可能的;

(2)监护人必须征得对其具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同意;

(3)配偶死亡时,死亡方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权利,不得送养。

※4、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为患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 周岁。

5、其他规定

(1)男收女,年龄相差40 岁;夫妻必须共同收养;只能收养一名。

(2)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送养必须双方同意,年满十岁的被收养人也必须同意。

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 配偶: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继承权;

(2) 子女:婚、非婚、养和继;

(3) 父母:生养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同父母,异父或母、养继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6)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继承顺序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3、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不均等分配;

A、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予以照顾;

B、进了主要的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C、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3)继承人协商统一的不均等分配。

继承人协商遗产的分割方法,协商不成则调解或诉讼。

文档

全国社会工作中级法规与考点整理

法规与考点整理第一章社会的特点、目标及体系一、①公共是面向一般公众的(社会)面向弱势群体系特殊公众的。②()一词是当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最常用的术语之一。③除了包含规则体系的含义之外,还包括或政党在某一行动领域的(基本方针和具体行动)。④政治特点是(有组织的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具有明确的行动内容)、(是规则体系和行动体系的结合)。⑤所谓(公共)是或社会公共权威机构为有效管理社会,处理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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