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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1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8 0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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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1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无证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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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无证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无证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日加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查封、扣押产生或者排放污染物的设备和相关物品。

  持伪造、过期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已被撤销、吊销、注销后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违反证照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三)租用、借用、买受排污许可证的;

  (四)排污许可证遗失、毁损后未及时补办的。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污染。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妨碍居民休息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三十 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排放污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和排放场所及防治措施的登记表,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当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当在十日内向环保部门说明情况,重新登记,更换许可证。

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 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处以三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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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1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无证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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