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告 |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第488号令)、《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3年浙江省第155号令)、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68号)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市残联四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残字〔2003〕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省属单位、外地驻绍机构等有关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期限 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类学校由于放暑假等特殊原因,可顺延至9月30日。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征收标准 参照201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为:企业单位11000元,机关、事业单位14300元。 各单位在计算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计算公式为:(2010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201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100%。已安置残疾人数是指经市残联劳服机构认证后单位在职残疾人数。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上述确定的征收基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比例差额缴纳。 2010年新办单位,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登记日期为依据)计算征收。2011年新办的单位到2012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销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实际月份征收。 四、认证手续 2010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需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金),请于6月1日至6月30日到绍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手续的单位,视作2010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在申请认证时请随带下列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二寸照片一张(去年已认证的残疾职工只须带就业证原件)。 2、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10年12月《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4、2010年新增的残疾职工请先将身份证号码、个人养保编号及名单报至市残联就管处,以便统一核对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5、各用人单位在申请认证时请随带本单位公章(如无法携带公章,用人单位可领取申请表格回单位盖章后申请认证)。 五、申报方式 各单位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按本单位2010年12月底在职职工总人数计算申报。对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凭市残联劳服机构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情况表》到市地税局第一或第二税务分局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抵扣手续;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直接到市地税局第一或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或通过地税因特网服务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认证地点: 绍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服务大厅 地址:城南东光路127号(汽车南站旁,乘318路公交车到底)。 联系电话:88055509 88360535 申报地点: 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北路33号 联系电话:85087101 第二税务分局 地址:袍江世纪大道财税大楼 联系电话:88159106 网上申报地址:http://www.zjds-etax.cn 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