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检查内容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 | 规范条款 | 检查情况 |
| 1. |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 | 10.2.1 | |
| 2. | 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也可选用铜管、不锈钢管、 铝塑复合管和连接用软管 | 10.2.2 | |
| 3. | 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 10.2.3 | |
| 4. | 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 | 10.2.8 | |
| 5. |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 2m. 并不得有接口。 | 10.2.8 | |
| 6. | 软管与移动式的工业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30m. 接口不应超过2个 | 10.2.8 | |
| 7. |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 10.2.8 | |
| 8. | 橡胶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 | 10.2.8 | |
| 9. |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 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 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 10.2.14 | |
| 10. |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人室内。当引人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 10.2.14 | |
| 11. |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10.2.15 | |
| 12. |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 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 10.2.16 | |
| 13. |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 2.2m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 并应有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 10.2.21 | |
| 14. |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 10.2.21 | |
| 15. |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晶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 10.2.24 | |
| 16. |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 10.2.26 | |
| 17. | 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 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 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 10.2.27 | |
| 18. | 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 得大于 0.2MPa; 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 10.2.27 | |
| 19. | 每隔 4~5 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 10.2.27 |
| 20. |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 ,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 10.2.30 | |
| 21. | 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 当确需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 10.2.35 | |
| 22. |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 小于表 10. 2. 36 的规定。 | 10.2.36 | |
| 23. |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 1m 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欧姆 | 10.2.39 | |
| 24. | 室内燃气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燃气引人管; 2调压器前和燃气表前; 3 燃气用具前; 4测压计前; 5 放散管起点。 | 10.2.40 | |
| 25. | 燃气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输送燃气过程中可能产生尘粒时,宜在燃气表前设置过滤器; 2 当使用加氧的富氧燃烧器或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时,应在燃气表后设置止回阀或泄压装置。 | 10.3.3 | |
| 26. |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 10.4.2 | |
| 27. | 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 10.4.3 | |
| 28. | 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 10cm 。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 ,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 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 10.4.4 | |
| 29. | 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 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 10.4.5 | |
| 30. | 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 10.5.2 | |
| 31. |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 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2 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4宜设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器; | 10.5.3 | |
| 32. | 商业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2 大型用气设备的泄爆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 6. 条的规定。 | 10.5.5 | |
| 33. |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 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排风设施;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10.5.3 条和 10.2.21 条的规定 | 10.5.7 | |
| 34. | 商业用户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排气罩。 | 10.7.4 | |
| 35. |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 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 10.6.5 | |
| 36. |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 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 10.6.6 | |
| 37. | 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 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 0.07MPa 3 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 10.6.7 | |
| 38. |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当特殊情况需要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 2. 21 条和第 10. 5. 条的规定 | 10.6.9 | |
| 39. |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 207W/m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 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 10.7.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