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装维修竣工验收报告
产 品 型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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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单位: (签章)
验 收 日 期:
桥(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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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 用 单 位 | ||||
| 设备注册代码 | 设 备 名 称 | |||
| 制 造 单 位 | 规 格 型 号 | |||
| 安装维修单位 | 额定起重量 | KN | ||
| 安 装 地 点 | 跨 度 | m | ||
| 出 厂 日 期 | 年 月 日 | 产品出厂编号 | ||
|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用户设备编号 | ||
| 工 作 环 境 | 露天□;非露天□;有毒□;高温□;粉尘□ | 工作级别 | ||
| 检验依据: | ||||
| 验收检验结论: | ||||
使用单位验收人员: 安装(维修)检 测 人员: 使用单位负责人: 安装(维修)单位负责人: 使用单位(公章) 安装(维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检验
|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求 | 检测结果 | 结论 |
| 1. 技 术 资 料 | 1.1 | 制造相关资料:制造单位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 ||
| 1.2 | 安装相关资料:开工备案、施工记录、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变更设计文件。 | |||
| 1.3 | 改造(大修)相关资料:改造(大修)部分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和改造设计资料。 | |||
| 1.4 | 使用相关档案的建立:注册登记(新安装除外)、运行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 | |||
| 2. 作 业 环 境 及 外 观 | 2.1 | 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有保护司机安全与健康的防护措施。 | ||
| 2.2 | 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新安装除外)。 | |||
| 2.3 | 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应涂红色安全色。吊具、台车、有通道的端梁外侧、夹轨器、滑线防护板应有黄黑相间的安全色。 | |||
| 2.4 | 固定物与运动物安全距离:有通道或需维护部位≥500mm,其它部位≥100 mm。 | |||
| 2.5 | 应有检修作业空间或辅助的检修平台 | |||
| 2.6 | 通道、梯子、栏杆和走台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 |||
| 3. 金属 结构 | 3.1 | 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整体失稳、塑性变形和裂纹,额定载荷主梁跨中下挠不大于水平线以下S/700,锈蚀或腐蚀深度≤10%。 | ||
| 3.2 | 金属结构焊缝无缺陷,螺栓或铆钉无缺损和松动,高强螺栓应有足够预紧力矩。 | |||
| 3.3 主梁上拱度和 上翘度 | 新安装起重机主梁上拱度为(0.9~1.4)S/1000(桥、门),(1~1.4)S/1000(电单、电悬),上翘度为(0.9~1.4)L1/350。试验后上拱度≥0.7S/1000(桥、门),≥0.8S/1000(电单、电悬),上翘度≥0.7L1/350。 | |||
| 3.4主梁腹板平面度 | 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受压区≤0.7δ,其余区域≤1.2δ。 | |||
| 3.5 跨度 偏差 | 新安装起重机当大车运行出现啃轨现象时应测量跨度偏差: 跨度偏差: 桥式 S≤10m时△S=±2mm ;S>10m时△S=±[2+0.1×(S–10)] mm; △Smax=±5 mm: 门式S≤26m时△S=±8mm ;S>26m时△Smax=±10 mm。 | |||
| 3.6 小车 轨道 | 3.6.1小车轨距极限偏差:对称梁:跨端≤±2mm; 跨中S≤19.5m 1~5 mm S>19.5m 1~7 mm 偏轨梁和桁架梁≤±3mm | |||
| 3.6.2轨道接头状况:高低差≤1mm,侧向错位≤1mm;接头间隙≤2mm。 | ||||
| 3.6.3最短轨道长度≥1.5m,在轨道端部应加挡块。 |
检验
|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求 | 检测结果 | 结论 |
| 3. 金属 结构 | 3.7 司 机 室 | 3.7.1司机室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联接应牢固可靠。 | ||
| 3.7.2司机室必备灭火器、绝缘地板、音响信号和门锁。 | ||||
| 3.7.3司机室视野应良好、净空高度≥2m、底面积≥2m2及开门方向应符合要求。 | ||||
| 4.大车轨道 | 4.1 | 大车轨距偏差:S≤10m时△S=±3mm ;S>10m时△S=±[3+0.25×(S–10)] mm; △Smax=±15 mm。 | ||
| 4.2 | 轨道接头间隙≤2mm。 | |||
| 4.3 | 轨道中心与梁中心偏差≤10mm。 | |||
| 4.4 | 固定轨道的螺栓和压板不应缺少,压板固定牢固、垫片不得松动。 | |||
| 4.5 | 轨道不应有裂纹、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 |||
| 5. 主要 零部 件与 机构 | 5.1 吊钩 | 5.1.1 吊钩应有标记和防脱钩装置,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 | ||
| 5.1.2 吊钩不应有裂纹和剥落等缺陷;危险断面磨损≤10%;板钩衬套磨损≤50%。 | ||||
| 5.1.3 吊钩开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10%;其他≤15%。 | ||||
| 5.2 钢 丝 绳 及 其 固 定 | 5.2.1※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 | |||
| 5.2.2 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安全圈数>2 圈。 | ||||
| 5.2.3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摩擦。 | ||||
| 5.2.4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 ||||
| 5.2.5钢丝绳直径磨损≤7%。 | ||||
| 5.2.6钢丝绳断丝数不超过附表4规定的数值。 | ||||
| 5.3 滑 轮 | 5.3.1滑轮直径D0min不小于附表5规定值。 | |||
| 5.3.2滑轮应转动良好,不应有裂纹、轮缘破损和损伤钢丝绳的缺陷,槽壁磨损≤20%,槽底直径减少量不大于钢丝绳直径的50%,槽底不应有沟槽。 | ||||
| 5.3.3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 | ||||
| 5.4 制 动 器 | 5.4.1动力驱动机构都应设制动器,起升机构应装常闭制动器,吊运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应设置两套制动器。 | |||
| 5.4.2 制动器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变形、缺件、漏油等缺陷。制动片磨损≤50%或不得露出铆钉。 | ||||
| 5.4.3 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不应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 ||||
| 5.4.4 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 ||||
| 5.4.5制动轮不应有裂纹和划痕,不平度≤1.5mm, |
检验
|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求 | 检测结果 | 结论 |
| 5. 主要 零部 件与 机构 构 | 5.5 减速器 | 5.5.1减速器地脚螺栓、壳体螺栓不应有松动和缺损。 | ||
| 5.5.2减速器工作时应无异常响声、振动发热和漏油。 | ||||
| 5.6开式齿轮 | 开式齿轮啮合应平稳,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缺损。 | |||
| 5.7 车轮 | 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50% ,踏面磨损≤15%。 | |||
| 5.8 连轴器 | 连轴器零件无缺损,联接无松动,无剧烈撞击声。 | |||
| 5.9 卷筒 | 5.9.1卷筒直径D0min不小于附表5规定值。 | |||
| 5.9.2卷筒壁不应有裂纹或过度磨损。 | ||||
| 5.10导绳器 | 导绳器应能有效导绳,不应有卡阻、缺件等缺陷。 | |||
| 5.11环链 | 环链不应有裂纹、开焊等缺陷,环链直径磨损≤10%。 | |||
| 6.电气 | 6.1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 6.1.1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在特殊环境和工况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设计和选用应满足相应要求。 | ||
| 6.1.2馈电装置:裸滑线应涂红色安全色,应设安全标志和信号灯;集电器应接触可靠;移动式软电缆应有合适的收放措施。 | ||||
| 6.2线路绝缘 |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一般环境≥0.8MΩ,潮湿环境≥0.4MΩ。 | |||
| 6.3总电开关 | 供电电源应设总电源开关,且应设在靠近起重机以方便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出线端不允许连接其它设备。 | |||
| 6.4 电气 保护 | 6.4.1总电源回路应设切断动力电源的主隔离开关或其他电气隔离装置,不然总电源开关应具有隔离作用。 | |||
| 6.4.2※总电源回路至少应有一级短路保护,短路保护应由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来实现。 | ||||
| 6.4.3总电源应有失压保护且能有效地起保护作用。 | ||||
| 6.4.4※各控制器(除按钮控制外)应设零位保护且能有效地起保护作用。 | ||||
| 6.4.5每个机构都应设过流保护,总电源也要设过流保护。每个过流保护能有效地起保护作用,调定值应符合规范。 | ||||
| 6.4.6铸造、淬火起重机主起升机构,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应设超速保护措施。 | ||||
| 6.4.7起重电磁铁电源应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重要场合可设置备用电源,以保证因故障使主接触器失电而起重电磁铁不失电。 | ||||
| 6.4.8便携式控制站或手电门应设满足7.9项要求的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应加设承力钢丝绳;控制电源应为安全电压;按钮盘应采用坚硬的绝缘外壳。 |
检验
|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求 | 检测结果 | 结论 |
| 6. 电 气 气 | 6.5 照明 | 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应有合适的照明,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能失电。照明电压(交流≤220V,直流≤24V),移动式照明电源≤36V,禁止使用自藕变压器供电。 | ||
| 6.6 信号 | 司机室内应有电源信号指示和示警信号。 | |||
| 6.7 接地 | 6.7.1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金属结构必须是一个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导电整体。 | |||
| 6.7.2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气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或TT接地系统,零线重复非接地的接地电阻≤4Ω;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10Ω。 | ||||
| 7. 安全 装置 与 防护 措施 | 7.1高度限位器 | ※ 起升机构应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吊运灼热金属的起升机构应装两套高度限位器,两套开关动作应有先后,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和尽量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功能可靠、有效。 | ||
| 7.2 行程限位器 | 大、小运行机构应设行程限位器(电单、电悬小车和手动运行机构除外),且可靠有效。 | |||
| 7.3 起重量器 | 除维修专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桥式≥20t、门式≥10t的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器,且有效地起保护作用。 | |||
| 7.4防风装置 |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装设夹轨钳、锚定装置或铁鞋等防风装置。其零件无缺损,工作分别有效。 | |||
| 7.5 缓冲器与端挡 | 大、小运行机构或其轨道端头应分别设缓冲器或端部止挡,缓冲器与端部止挡与另一台起重机的接触良好。端部止挡应牢固且位置正确。, | |||
| 7.6 扫轨板 | 大车轨道设在工作面或地面上时,运行机构应设扫轨板,扫轨板距轨面距离≤10mm。 | |||
| 7.7 安全钩 | 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卡阻。 | |||
| 7.8 吊笼 | 滑线检修吊笼应安全可靠。 | |||
| 7.9紧急开关 | 起重机必须设置不能自动复位的紧急断电开关,操作方便、控制可靠。 | |||
| 7.1通道联锁 | 所有通道口应设电气联锁保护装置,且控制可靠。 | |||
| 7.11防护板 | 作业人员或吊具易接触滑线部位均应安装导电滑线防护板。 | |||
| 7.12防护罩 | 起重机上外露有可能伤人的活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 |||
| 8. 试验 | 8.1空载试验 | 各种安全装置工作情况;各机构运转和制动情况;各操纵系统和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情况;大小车沿轨道运行情况。 |
检验
| 项目 | 项目 编号 | 检 验 内 容 与 要求 | 检测结果 | 结论 |
| 8. 试 验 | 8.2 额载 试验 | 各机构运转正常,无啃轨和三条腿现象。静刚度要求:A1~A3级≤S/700;A4~A6级≤S/800;A6级≤S/1000。悬臂端≤L1/350或L2/350。试验后不得有裂纹、松动和缺损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 ||
| 8.3 静载 试验 | 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应进行此项试验。起吊额定载荷,离地100~200mm,逐渐加至1.25倍额定载荷,悬空不少于10min,卸载后检查永久变形情况,重复3次后不得再有永久变形。此时主梁拱度≥0.7S/1000(电单、电悬≥0.8S/1000),上翘度≥0.7L1/350或0.7L2/350。试验后不得有裂纹、松动和缺损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 |||
| 8.4 动载 试验 | 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应进行此项试验。起吊1.1倍额定载荷,按照工作循环和电动机持续率对各机构进行单独或联动试验,延续不少于一小时,各机构和结构不得有损坏,联接无松动。 | |||
| 9. 其他 | ||||
